利用地缘或亲缘纽带组织“标会”(亦称“钱传”“队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是一种典型的非法集资行为。此类活动在部分乡镇地区仍较为多发,集资参与人多为中老年人,严重侵害群众财产权益,扰乱农村金融秩序。近日,仙游县检察院依法起诉这样的一起案件。
2019年至2022年,钱某在仙游县某些乡镇,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其经营的民间标会,其每个标会设定为20期,采用“500元对应600元”的所谓投资模式,首期参与者还需缴纳一定管理费。标会期满后,钱某承诺向参与人返还本金10000元及利息2000元。若参与人在投资10期后退出,钱某则按前10期每期600元、后10期每期500元的方式结算本息,再由集资参与人按照每期600元进行归还,直到标会期限满为止。
由于钱某许诺的利息远高于银行正常存款利率,诱使四十余名群众参与其中。其后,钱某将吸收的资金用于支付利息、个人投资及消费等,导致资金链断裂,造成参与人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二百余万元,遂案发。经仙游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钱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检察官提醒:
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风险自负。请自觉远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切实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维护家庭幸福安宁。
来源:莆田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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