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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2026年第1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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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2026年第1期要目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的立法方法论

苗连营(3)

【法律文化与法律价值】

2.无讼法学的实践逻辑与体系构建

贺海仁(17)

【新科技与新法学】

3.人工智能法律主体问题的法理辨析

支振锋(31)

4.人工智能提供者的产品责任

曹建峰(45)

5.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及其权利归属

詹映(62)

6.刑事在线庭审证人个人信息保护的程序论

自正法(75)

【法律制度与部门法理】

7.论反向人格否认之否认

王利明、章豪(87)

8.论行政法总则基本原则的技术构建

王青斌(100)

9.治安管理处罚中的主观过错

赵宏(113)

10.论法治政府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

胡梦瑶(129)

11.过失危险犯的体系定位与规则建构

王鹏飞(142)

12.《证券法》对《公司法》修订的因应与协同

赵万一(152)

13.禁止财务资助规则的解释论展开

葛伟军(166)

14.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合法来源抗辩的证明

王超(178)

【低空经济法治】

15.低空经济发展中的空地冲突及其法律因应

王锡柱(190)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的立法方法论

作者:苗连营(郑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这一重大论断,是新时代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核心命题;立法是联结和贯通改革与法治的枢纽环节,也是集中体现改革和法治关系的实践场域。“在法治下推进改革”体现着建构主义的立法理路,“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彰显着立法中的实践智慧,“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贯穿着坚持系统观念的科学方法。立法方法不仅是一种实践方略或技术规程,而且蕴含着特定的法治理念与价值追求,映射着对改革与法治之间辩证统一关系的深刻感悟和科学定位,其根本目的在于推进立法的高质量发展,进而为中国式现代化奠定坚实的法治根基。

关键词:改革;法治;辩证统一;立法方法论

【法律文化与法律价值】

2.无讼法学的实践逻辑与体系构建

作者:贺海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无讼概念蕴含终结诉讼程序、平息实质争议以及恢复当事人原有社会关系等多重意蕴,为无讼实践、话语及理论搭建了系统性论证架构。在无讼村(社区)建设的实践背景下,矛盾纠纷化解的立法实践确立了以多元解纷、自我救济、无讼关系为核心要素的“大化解”格局,既回应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全新要求,契合司法体制改革的崭新方向,也成为国家治理工程的全新标识。矛盾纠纷的成因分类、案结事了的实践导向、治理型司法的构建路径等内容,构成了无讼话语的核心知识议题,进一步拓展了无讼实践的内涵边界。无讼法学理论的可行性,不仅取决于对无讼司法、无讼法律、无讼正义等核心法学命题的深度探究,更在于从比较法视角重新审视以司法为核心的法律理性主义理论范式,推动法学研究从法哲学向法伦理学的方法论转型,最终形成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视域下“枫桥法学派”的理论雏形,为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提供范式革新的可能。

关键词:无讼;无讼实践;化解体系;无讼法学

【新科技与新法学】

3.人工智能法律主体问题的法理辨析

作者:支振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可否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是一个学术界颇为重视但又存在理论争议的问题。法律主体是权利的享有者、义务的承担者,成为法律主体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在法律史上,法律主体的范围的确存在过混乱,对法律主体的认知曾似是而非。但随着理性化、世俗化和现代化的发展,法律主体逐渐呈现出以人类为中心的纯净化的特点,体现为自由意志、有限实体和可社会性三者有机统一的理论框架。只有人类或由人类结成的特定组织,才有可能成为法律主体。人工智能没有自由意志,不具备有限实体,也不可能结成可作为社会有机体的组织。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既不符合基本法理,也不具备实践上的可能性。

关键词:人本主义;自由意志;有限实体;可社会性

4.人工智能提供者的产品责任

作者:曹建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

内容提要:随着对AI系统的控制权日益从使用者转向提供者,AI提供者的责任问题已成为AI侵权责任制度讨论的核心议题。作为最低成本的事故规避者,提供者应对其开发、提供的AI系统因存在缺陷而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为此,有必要构建人工智能产品责任规则:一是革新产品概念,将软件、AI系统等数字化产品纳入产品责任法;二是扩大可赔偿损害范围,涵盖心理健康损害、数据损害、精神性人格权损害等;三是以合理算法标准取代传统缺陷认定模式,并以上市后监测义务等作为辅助规则;四是排除发展风险抗辩,建立算法解释与信息获取等程序性保障机制。总体而言,以产品责任视角来构建AI监管框架,是减轻AI风险和救济AI损害最有前景的方法,有助于激励安全创新,强化消费者保护,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人工智能提供者;人工智能产品责任;合理算法标准;算法缺陷;人工智能监管框架

5.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及其权利归属

作者:詹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是指人工智能对发明成果作出了实质性贡献的发明创造,包括“人机协作生成发明”和“AI主导生成发明”两类。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审查应聚焦人类而非人工智能的实质性贡献。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具备可专利性的前提条件是人类对发明成果作出了实质性贡献。人类实质性贡献的判定,应遵循创造性贡献、人类主导性等基本原则,并结合不同的人工智能应用场景进行具体分析。多数场景下,有资格成为发明人的是人工智能系统的使用者,特殊场景下也可能包括人工智能系统的开发者。无论现在还是未来,专利制度都无须赋予人工智能发明人身份。在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中,一旦确认了人类的实质性贡献,就可以依据人类贡献程度确定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并以发明人为中心,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确定专利权归属。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创造;可专利性;实质性贡献;权利归属

6.刑事在线庭审证人个人信息保护的程序论

作者:自正法(重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目前刑事在线庭审对证人的个人信息保护主要有三种模式,即严格保护模式、相对保护模式和开放保护模式。实践中对证人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以开放保护模式为主,严格保护和相对保护模式为辅。然而,以开放保护为主的刑事在线庭审模式容易侵犯证人个人信息权益,而加强对证人个人信息保护又会妨碍被告人对质权的行使,且证人在线身份识别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存在一定冲突,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刑事在线庭审与证人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未来我国刑事在线庭审证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构建,可依据横向与纵向程序构造相结合的原理,确立以相对保护为主的证人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并通过程序设计以及细化证人在线出庭规则等一系列程序构造来缓解证人在线身份识别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

关键词:刑事在线庭审;证人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相对保护模式;程序构造

【法律制度与部门法理】

7.论反向人格否认之否认

作者:王利明、章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反向人格否认在比较法上并没有得到普遍认可,其仅适用于特殊例外情形且充满争议;该制度既没有被《公司法》《民法典》所承认,也没有获得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反向人格否认将冲击有限责任制度和独立财产制,承认该制度会严重影响法人及公司制度功能的发挥,使股东债权人获得不应有的保护,不必要且不合理地规避了债权人撤销权,故《公司法》司法解释不应作出规定。同时,必须严格界分人格否认与反向人格否认:不能从正向人格否认、横向人格否认制度中解释出反向人格否认制度,一人公司只应发生正向人格否认,因此现行法没有反向人格否认的制度空间。

关键词:法人人格否认;正向人格否认;反向人格否认;有限责任

8.论行政法总则基本原则的技术构建

作者:王青斌(新疆政法学院法学院)

内容提要:行政法总则的编纂为整合行政法基本原则提供了宝贵契机。基本原则内含的价值观念及其引领性、概括性特质,有助于破除行政法规范表达的碎片化困境,实现行政法典的体系化目标。基本原则能否实现总则化,不仅应考量其是否在行政法体系中具有根本性地位,而且应考量其与行政法典的形式逻辑关系,还应考察其能否反映中国行政法的自主性。通过对学理共识、立法规范、案例观点、改革经验、域外精华等资源的全域考察,综合重要性、前瞻性、普适性等筛选基准,可分类提取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公因式”。基于行政活动所应达致的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经济性等四维价值目标,宜围绕依法行政原则、平等对待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行政参与原则、公开公正原则、行政协同原则、行政效能原则构建行政法总则的基本原则体系。

关键词:法律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总则;体系化

9.治安管理处罚中的主观过错

作者:赵宏(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治安管理处罚法》在修订后仍未在总则部分对主观过错问题予以明确,故对于治安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认定应与《刑法》保持一致,还是应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旧存在不少疑问。从具体规范表达来看,治安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形态复杂多样,既包含故意的不同表达,也包含看似无过错责任的表达,还有诸多以违法/非法为处罚前提但责任形态却模糊难辨的条文。除因为缺乏整体性规定导致过错规范琐碎凌乱外,主观过错在治安管理处罚中的体系定位及内容构成亦存在诸多晦暗不明之处。导致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又可追溯至《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刑事违法+行政违法”的二元结构。这种二元结构使治安管理处罚自始都承担着轻微罪治理和行政违法惩戒的双重功能,且难以实现彻底的除罪化。从这种二元结构中或许可以总结出治安管理处罚中主观过错认定的基本规则,即《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存在大面积重合的部分,原则上应适用以故意为原则的过错规则,而仅构成行政违法的部分则应援引《行政处罚法》。又因为需平衡责任主义与预防原则之间的冲突,上述规则在具体实施时,又需针对治安管理处罚的功能进行调试。

关键词:责任主义;过错推定;故意;违法性认识;过失

10.论法治政府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

作者:胡梦瑶(中国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

内容提要:系统工程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一个原创性概念,蕴含着深厚的政理、法理和哲理。法治政府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发挥着示范和带动作用,是全面依法治国这个总系统中的子系统。法治政府建设包括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等。将法治政府建设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加以推进,必须在全面依法治国这个总系统工程中实现率先突破,以有限政府和有为政府这两个子系统工程的建设为重要着力点,以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法治化规范化;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充分运用系统思维和系统方法,加强顶层设计,把握短板弱项,实现重点突破和系统集成。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系统工程

11.过失危险犯的体系定位与规则建构

作者:王鹏飞(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内容提要:受刑事立法活性化的影响,过失危险犯的立法扩张趋势明显。风险刑法理论、危险犯理论以及过失犯理论的先在性缺陷,对过失危险犯体系定位造成冲击,导致过失危险犯否定说甚嚣尘上。应在承认过失危险犯具有存在的合理性的基础上,运用双重罪过理论、犯罪链条理论以及客观归责理论,化解过失危险犯体系定位的理论危机。为避免打击范围过宽,应建构司法适用限制规则:一是在入罪层面,可通过过失危险犯的类型限定与过失危险的实质化考察,危险的重大性、客观性和临界性标准的确立以及因果历程判断的“结果性危险”标准的构建进行限制;二是通过量刑层面的例外处罚规则进行限制,包括非刑罚性处置措施的激活、着眼于过失结果犯与过失危险犯的差异,进行差别化量刑;三是通过评价模式的阶层化设计,对过失危险犯予以全面评价,从而合理限定处罚范围。

关键词:过失危险犯;轻罪治理;双重罪过;客观归责

12.《证券法》对《公司法》修订的因应与协同

作者:赵万一(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内容提要:鉴于《证券法》与《公司法》在制度源起上具有同宗性,在调整目标上具有统一性,在调整范围上存在交叉性,在调整内容上具备融合性和渗透性,并且在调整手段上呈现互动性和配合性,因此在公司法修订之后,《证券法》宜跟进修订,才能实现制度联动上的无缝衔接。基于对《公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归整可知,证券法可在公司治理制度、公司资本制度、职工权益保护制度以及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等内容中对公司法予以回应、细化与拓展。在具体制度的实现方式上,应当全面更新公司治理的协同规范,适配公司的自治化资本架构设计,完善职工的权益保护机制,并持续健全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多维保护机制。

关键词:联动回应;制度拓展;制度实现

13.禁止财务资助规则的解释论展开

作者:葛伟军(复旦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财务资助在新公司法修订之前即已出现在法规文件和公司法实践中,但是其含义非常宽泛。新公司法引入狭义层面的财务资助概念,构建了“原则禁止、特定例外、一般例外、责任承担”的规则架构。原则禁止需要考虑提供主体、资助方式、资助性质、直接或间接等多个因素。一般例外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事实上扩大了例外情形的适用可能,从而可以让更多的交易免受原则禁止的约束。新公司法仅规定公司违法提供财务资助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对于财务资助交易的效力采取回避的态度。财务资助交易的效力可以结合新公司法和民法典加以认定,即使交易无效,也不影响基于该交易而购买股份行为的效力。

关键词:财务资助;原则禁止;特定例外;一般例外;公司利益

14.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合法来源抗辩的证明

作者:王超(山东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合法来源抗辩得到支持的比例明显偏低,症结在于法院为被告设定了过重的证明责任。合法来源抗辩旨在对抗过错要件的成立,其中“不知道产品侵权”是被告对过错的否认,“产品有合法来源”则是被告为否认所附的理由。合法来源抗辩并非实体法中的独立抗辩事由,也不是程序法中的抗辩,被告毋庸承担过错要件的证明责任。被告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实为履行民事诉讼法上的事案解明义务,其履行前提是原告的主张已趋具体化,履行形式是合理说明“不知道产品侵权”并举证证明“产品有合法来源”,不履行的后果是遭受事实层面的不利认定。伴随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持续向好,合法来源抗辩亟需回归过错证明的本旨,为市场主体提供最佳的证据法激励。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合法来源抗辩;过错;证明责任;事案解明义务

【低空经济法治】

15.低空经济发展中的空地冲突及其法律因应

作者:王锡柱(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低空飞行活动正深度融入日常生活场景。基于低空飞行权实现所需的空域和基于地面生活所形成的权利实现空间高度重合,飞行者权利与地面主体权利的实现空间呈现出深度融合的特点。低空经济下的空地冲突呈现出与传统航空时代空地冲突不同的特点,因而应变革原有的以地面主体权利为核心、以分层理论为主导的空地冲突回应方式。空地冲突的解决应从传统的空间分层转向空间共生,弱化分层的绝对性,突出空间的共享性。可通过公私法协同方式推动制度变革,在公法层面设置具有相对性的低空空间三分架构,确立对分层空间的优先使用权而非绝对排他权利;在私法层面,通过物权、合同、侵权规则为权利共生空间使用提供调节机制,提升低空空域利用率,为低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关键词:低空空域;空地冲突;共生空间;公私法协同

《法律科学》是由西北政法大学主办的、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性刊物。《法律科学》主要发表法学学术理论文章,辟有法律文化与法律价值、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人权与法制、部门法理学、法制现代化、法律制度探微、法学新问题研究、域外法评、长安法史、立法研究、法律实践等栏目,注重学术性、专业性、知识性。本刊列入中文核心期刊、法律类核心期刊、中文社科常用期刊、法学类最重要的核心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CSSCI)。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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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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