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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2026年第1期要目
【不动产登记】
1.不动产登记法的基本范畴与制度更新
孙宪忠
2.《民法典》的实施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新发展
常鹏翱
3.民事法律行为与不动产登记的衔接:程序与实体规则的完善
萧鑫
【数字法治】
4.制度与场景:重构人脸识别与人脸图像信息保护
丁晓东
5.算法辅助法律解释如何获得规范性?
宋雅婷
【学术专论】
6.行政许可的延续:法理与程序
章剑生
7.羁押机关怠于履职国家赔偿的司法建构
沈岿
8.基于生命周期视角的低碳技术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杨解君
9.行政诉讼“程序空转”的法治矫正
程琥
10.行政执法权下沉改革的功能反思及其重塑
秦小建
11.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的确立规则与完善路径研究
付婧
12.《行政处罚法》中的危害后果:内涵重释与体系定位
周苏湘
【青年论坛】
13.规范依附型行政犯违法性判断的本土路径
安凯
【不动产登记】
1.不动产登记法的基本范畴与制度更新
作者: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不动产登记为交易安全和社会财产支配秩序提供法律根据,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人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基础性法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作为过渡性法律,存在位阶较低、条文较少、重要制度缺失的问题,无法满足不动产登记的现实需要,我国应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在立法过程中,不动产登记法应落实物权公示原则,贯彻统一原则,将不动产登记法作为登记程序法,强化不动产登记的司法性特征。不动产登记法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整合既有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加快登记电子化进程,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增加登记权利类型,优化登记赔偿责任,细化登记审查原则,建立体系严密、制度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法;物权秩序;公示原则;程序法
2.《民法典》的实施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新发展
作者:常鹏翱(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民法典》的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有了新发展,它们对于有关问题的解决以及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依申请原则,申请不仅是程序行为,还是物权行为,这有助于澄清区分原则的内涵、明晰相关行政诉讼问题。根据审慎审查原则,登记机构通常不审查原因行为的效力,这印证了物权行为有因性,并能辨析涉及登记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关系。根据物的编成原则,不动产被当成空间,在理解时应把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等行政行为与相应民法规范有机结合。根据一体登记原则,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根据房屋建筑面积而被份额化,以确保权利主体一致且权利关系明晰,这有助于房地一体处分、土地多用途混合利用等规范适用。
关键词:民法典的实施;不动产登记法;物权行为;物权客体;公私法融合
3.民事法律行为与不动产登记的衔接:程序与实体规则的完善
作者:萧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民事法律行为+登记”的物权变动模式中,实现民事法律行为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效衔接,需从程序与实体规则两方面细化完善。在程序规则方面,应明确“依申请原则”与“登记连续原则”,突破共同申请程序的严格形式要求,引入并规范更灵活的“登记同意声明+单方申请”规则。同时,重视登记簿“附记”的实质内容价值和援引功能,同步优化查询制度,保障附记援引材料的公示性,达成登记简洁性与信息充分性的动态平衡。在实体规则方面,登记内容的解释应严守客观主义标准,物权合意的解释则应具灵活性,允许考虑主观因素,以有效界定并协调与登记内容的不一致。推定力赋予登记簿初步正确性,但在当事人之间,经正确解释的真实物权合意仍然优先。登记的公信力(善意取得)虽使得登记内容在善意第三人保护上具有终局优先地位,但在真实权利人完全无可归责性的极端情况下,也应排除适用。此外,在满足一致性要求时,可承认“先登记、后合意”的物权变动效力。通过精细灵活的程序规则设计与科学明晰的实体规则构建,能够实现民事法律行为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效衔接,妥善化解潜在矛盾,兼顾真实权利保护与交易安全。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物权合意;程序规则;实体规则
【数字法治】
4.制度与场景:重构人脸识别与人脸图像信息保护
作者:丁晓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已有法律制度对通过技术识别的人脸识别信息适用个人信息保护,将其视为生物识别信息或敏感个人信息;对可以自然识别的人脸图像信息适用隐私权保护,将其视为公开个人信息与非私密信息。此类基于信息区分的二分保护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也存在困境。法律应转向基于制度区分的保护,在侵权隐私、信息隐私、执法隐私的制度模块下保护不同场景下的人脸信息。侵权隐私制度具有横向性特征,主要针对违反社会关系的人脸信息获取场景;信息隐私制度具有倾斜性特征,主要针对信息能力不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脸信息处理场景;执法隐私制度具有纵向性特征,主要针对人脸信息的公共执法场景。人脸信息保护的关键是实现制度与场景的对齐。应将不同制度模块适用于与其相匹配的典型场景;对于与制度模块不匹配的非典型场景,则应对制度模块进行改造与转型升级。
关键词:侵权隐私;信息隐私;执法隐私;人脸识别;人脸图像
5.算法辅助法律解释如何获得规范性?
作者:宋雅婷(青岛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算法技术的发展与人工智能应用场域的拓展,法律解释中的算法参与已成为需要关注与讨论的前沿方向。算法参与能够赋能法律解释方法的范式革新,组构基于逻辑语言规则感知的感知解释、基于数据分析实效模拟的动态解释、基于情境构建目的归约的归约解释三种新型法律解释方法。法律解释中的算法参与必然会带来对规范性的追问——新型法律解释方法如何保证其作为法律解释的规范性内核?在这一视角上,可以发现感知解释在逻辑认识与理性认识上的摇摆,动态解释在模拟结果与特殊个案之间的武断,归约解释在原则适用与规则适用之间的失衡。故而应当寻求法律解释的规则体系与算法参与的智能系统之间的融贯空间,明确以感知解释为主导、以动态解释为补充、以归约解释为参考的新型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从而重构算法融入法律解释的规范性。
关键词:法律解释;算法;规范性;人工智能
【学术专论】
6.行政许可的延续:法理与程序
作者:章剑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创设行政许可有效期制度,缘于调适行政许可法效果的法安定性和许可要件的不稳定性之间矛盾。行政许可有效期制度是行政许可延续的前提,无行政许可有效期制度,即无行政许可延续。行政许可延续程序原则上与初始行政许可相同,但它有自己的内容与特点。在特别许可延续中,申请人不能排除“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保障行政许可的公正性;申请人在有效期届满后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不宜一概否决,特别许可延续可以转为“重新许可”,以确保不中断公共服务的提供。对行政许可延续申请的审查强度不能减轻,行政机关仍然应当履行《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的审查职责,即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例外。在行政机关逾期未能作出是否延续决定时,因《行政许可法》规定有明确的法律效果,行政机关不能依照《行政许可法》第42条的规定延长作出许可决定的期限,“视为准予延续”中的“视为”是推定许可,不是拟制许可,在行政许可延续的性质上,特别许可应采用“重新说”,一般许可采用“延长说”。在未来《行政许可法》修改中,应当在区分许可数量有限与无限、特别许可与一般许可的基础上,新增“视为驳回申请”和行政机关逾期可以作出“不予延续决定”的法定情形。
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延续;推定许可;重新许可;延长许可
7.羁押机关怠于履职国家赔偿的司法建构
作者:沈岿(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将羁押机关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单列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并明确作为独立的赔偿案由,是在一个渐进过程中对法律漏洞进行填补的法律续造,符合方法论的要求,具有正当性。赔偿案由的独立化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同时,法院已对羁押机关怠于履职国家赔偿进行了积极建构。法院确立和适用了过错责任,并对“合理注意义务”的意涵,结合具体案情予以了阐述和发展,尤其是在防止第三人侵害和健康保障方面。但司法建构也有其很难克服的局限,如未明确提及的考量因素、未充分展开的说理、裁判之间的不一致以及难以改变的羁押环境和条件。未来,羁押机关怠于履职致害赔偿的法教义学还需要通过解释充分说理的法院裁判进行情境化、类型化的发展。
关键词:羁押;怠于履职;国家赔偿;司法建构;合理注意义务
8.基于生命周期视角的低碳技术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作者:杨解君(南昌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双碳”目标和“新质生产力”的双重导向下,低碳技术的研发创新与推广应用必须更加受到重视,立法也须对低碳技术发展的现实问题与未来需求做出回应,并通过科学、良善的法律制度安排引领和推动低碳技术发展,以抢占低碳技术制高点。低碳技术是以减少或消除碳排放量为特征的技术体系,种类繁多、形态多样,其发展往往要经历一个萌芽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的生命周期阶段,且在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技术特点与需求。从技术生命周期视角来观察,我国现行低碳技术法律制度并不符合技术生命周期规律及其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我国未来建立低碳技术法律制度,应遵循低碳技术发展的生命周期规律,既加强低碳技术共通性的统一法律制度框架构建,又对处于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低碳技术进行过程性、差异性的法律机制设计,确立萌芽期以引导和激励为主的技术创新机制、成长期政府与市场共同作用的技术应用推动机制、成熟期技术转化与应用的落实机制、衰退期落后技术的淘汰机制与新技术的再创新机制。
关键词:碳中和;低碳技术;共通性;阶段性;差异性
9.行政诉讼“程序空转”的法治矫正
作者:程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内容提要:行政诉讼“程序空转”现象是当前行政诉讼程序失灵屡受诟病的突出问题。行政诉讼“程序空转”现象可以分为选择性、变通性、放任性等空转类型。行政诉讼“程序空转”现象主要由正当程序没有得到充分尊重、行政诉讼制度亟待修改完善、行政审判体制改革亟须深化、行政审判司法能力需持续提升、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意识仍显不足、绩效考核异化驱动等多重因素所致。防范和矫正行政诉讼“程序空转”现象,应当坚持辩证思维和全局观念,正确处理顶层设计与实践创新、保障权利与规制失范、依法纠错与程序终结、优化考核与精准问责等几对重要关系,推动行政诉讼程序依法规范、良性运行。
关键词:行政诉讼;程序空转;类型化分析;辩证思维;法治矫正
10.行政执法权下沉改革的功能反思及其重塑
作者:秦小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旨在解决基层权责失衡的行政执法权下沉改革,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权责失衡。出现这一悖论,根源在于改革的功能导向发生偏差。执法权下沉不能停留于形式上的规范化或程序化努力,而须适应基层治理实际,匹配基层治理综合性、灵活性和自主性的治理需求,提高乡镇(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能力,使基层在法治框架内享有自主空间,从而在规范性与灵活性之间形成制度平衡。遵循改革的功能指引,下一步应借助动态评估调整机制,整合符合基层治理需要但琐碎分散的执法职权,将其整体纳入乡镇(街道)治理体系,拓展基层在治理权限、力量和手段等方面的自主性制度空间;着眼于日常轻微违法行为等高频多发且适合由基层执法处理的事务,将执法权转变为积极的治理策略,通过执法探索常规化治理机制;同时塑造规范性和裁量性并重的基层执法导向,拓展基层执法公共参与、信息反馈和社会整合功能,助推基层治理的公共性。
关键词:行政执法权下沉改革;乡镇(街道);基层权责失衡;基层执法;基层治理现代化
11.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的确立规则与完善路径研究
作者:付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对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类型化分析发现,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类型分布呈现明显差异,其中责令行政机关继续履职之诉占据主导地位,确认违法之诉次之,而提起撤销及确认无效之诉的适用则相对较少。诉讼请求整体上呈现出类型狭窄固定化、相似化的特征,部分诉请还与传统诉讼法理相悖,进而表现为诉讼请求内部冲突、适用不足、调整规则不明等问题。现行问题的核心在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传统主观诉讼面向对客观诉讼面向的结构性交叉干扰、检察机关在行政监督职能与诉讼职能之间的角色混淆,以及检察机关对诉前检察建议与诉讼请求的递进、衔接性认识不足。未来应从理论澄清、类型化适用和内容具体化若干层面,提升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精准性,明确单一性诉讼请求及复合式诉讼请求的司法适用,并适度探索在诉讼中附带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度空间。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讼请求;诉前程序;检察建议;规范性文件
12.《行政处罚法》中的危害后果:内涵重释与体系定位
作者:周苏湘(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行政法保护客体受侵害”揭示着行政违法行为的基本特征,应是行政违法行为的本体,而非广义的构成要件。由于行政法保护客体是行政管理秩序,行政管理秩序的实现奠基于行政法规范有效性,故而行政管理秩序违反应是行政违法行为的行为性质,而非危害后果。由此,《行政处罚法》中的危害后果仅指具体损害后果,不具备本体意义。如何进一步理解和定位危害后果,需要结合不同行政法规范作不同分析。如果行政法规范没有规定特定危害结果,那么这类行政违法行为的当罚性基础应是行为风险,能影响行政处罚适用的危害后果则是行为风险合规律地现实化,只能是现实损害后果,应定位为行政处罚裁量影响因素。危害后果归属判断需围绕“行为人是否有责地制造出法禁止危险”“法禁止危险是否合规律地现实化为危害后果”展开。反之,如果行政法规范明确规定特定危害结果,那么对于这类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则是狭义的构成要件,其归属需以行为人对结果发生有过错为条件。
关键词:行政处罚法;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构成要件;行为风险
【青年论坛】
13.规范依附型行政犯违法性判断的本土路径
作者:安凯(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基于社会背景、立法模式和问题根基等不同,解决我国的行政犯违法性判断问题不能简单直接移植德日刑法理论,而应在解构域外刑法理论和适用性反思的基础上,立足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借鉴并思考建构本土化方案。德日刑法理论处理行政犯违法性判断的体系定位由违法性阶层向构成要件阶层转变,共同的趋势是对构成要件进行法益侵害的实质考量,而在构成要件中判断刑事违法性的质与量也契合我国定性与定量相统一的立法模式。空白罪状的构成要件模式决定了我国规范依附型行政犯双重违法性的特点,揭示了此类犯罪具有以违反前置行政法律规范为必要前提的特殊性。行政犯认定中应认识到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位阶关系,将空白罪状视为行刑跨越的阶梯,借助空白罪状的填补进行双层违法性判断,在确认行为违反前置行政法律规范的基础上,结合《刑法》自身的规范保护目的独立实质判断是否构成刑事违法。为确保刑事违法性的论证结论达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必要借助比例原则进行适当性、必要性与均衡性的逆向审查。
关键词:质量区别理论;法秩序统一;双重违法性判断;规范保护目的;比例原则
《行政法学研究》创刊于1993年,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中国政法大学主办、《行政法学研究》杂志社编辑出版的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我国首家部门法学杂志。本刊自2015年变更为双月刊,目前辟有专论、法律时评、行政法制比较研究、名家论坛、案例评议、行政复议与审判指导等常设栏目,为紧密配合国家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实践,本刊还不定期推出一些专题研究和观点摘编。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王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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