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80,冒充工作人员恐吓被害人涉嫌恶意透支信用卡后要求转账的认定为诈骗罪。
1、戴春波等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惩治电信诈骗案例之一。
2、被告人戴春波,男,北京市海淀区。
3、戴春波、王瑞讯、周娟2011年8月受雇佣参加他人组织的针对中国大陆公民的电信诈骗团伙,并持旅游签证出境到老挝共和国万象市某一栋别墅内从事电信诈骗活动。诈骗团伙事前通过互联网向全国各地发送语音包,内容是对方因涉嫌恶意透支信用卡被法院传唤,戴春波三人负责接听被害人的电话,冒充法院工作人员帮助查询并恐吓恶意透支信用卡未还款涉嫌刑事犯罪,若对方予以否认,戴春波三人便帮助对方将电话转接给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继续进行诈骗,诱骗被害人向“安全账户”转账或汇款,9月26日,戴春波三人被老挝国家警察抓获,9月30日移交我国警方,经查,戴春波三人共诈骗被害人41万。
4、海淀区法院判决戴春波诈骗罪6年,并处罚金。
5、司法观点,戴春波诈骗团伙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实施跨国电信诈骗,利用拨打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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