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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之十:婚约
对婚姻家庭的理解是解决婚姻家庭相关问题的前提和基础,笔者作为律师,结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的实务问题和具体解决方案,特撰写此系列文章,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解决具体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本文是第十篇,介绍婚约。
婚约的概念: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成立婚姻为目的所订立的预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做的事先约定。
婚约的历史:
在古代,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没有婚约就不能结婚。例如,我国古代的订婚,须有婚书或者聘礼为证,六礼中的“纳征”就是订婚的程序。
近现代以来,婚约逐渐转变为一般意义的婚姻预约,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
我国《民法典》没有对婚约作出规定。
对婚约的认知:
1、我国民间存在的婚约,性质属于无配偶男女之间达成的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婚姻预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婚约与民法上的财产契约不同,它具有人身性,附加在婚约上的任何违约条款,都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婚约的特征:
1、订立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法律不要求当事人在结婚前必须订立婚约,因此订婚不是结婚的法定条件。是否订立婚约,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律不作强制要求。
2、订立婚约为非要式行为。婚约仅因当事人的合意即可成立,法律不要求婚约具有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各种形式,可口头,也可书面。实践中,婚约主要是口头形式加订婚仪式。
3、婚约不得强制履行。婚约虽为结婚的预约,但不具有《民法典》第495条规定的“预约合同”的意义,因此,婚约不具有强制力。婚约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解除,也可依一方的要求解除。
4、婚约解除会发生赠与物的返还或者损害赔偿之债。解除婚约不产生预约的违约责任,但是由于在婚约产生之后,婚约当事人之间会发生财产赠与问题,因而,在婚约解除之后,通常会产生财产返还或者损害赔偿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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