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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的核心是“程序合法、补偿公平”,而评估报告作为补偿金额的关键依据,必须保障被征收人的异议权。北京昌平韩先生的宅基地房屋被纳入某项目征收范围,2020年房屋被强制拆除后未获补偿。2024年,昌平区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但未依法向韩先生送达房屋评估报告,剥夺了其异议权利。经京平律师代理,法院认定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判决予以撤销,为韩先生后续争取公平补偿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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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审理机关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
李女士
被告
广东省湛江市某地某镇人民政府
案情回溯——
案情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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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021年:某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村庄搬迁定向安置房项目启动前期工作,取得发改委核准、林地使用等多项前置审批手续。
2017年12月:评估公司对韩先生位于昌平区某镇某村某号的宅基地房屋出具《评估价格结果通知单》,但昌平区政府未提交有效送达证据,韩先生主张从未收到。
2020年8月17日:韩先生的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其主张房屋含三百多年古建筑,拆除行为违法,且未获得任何补偿。
2023年8月-2024年1月:
8月:项目涉及的某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同意征地;
10月:昌平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2024年
1月:昌平区政府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公告。
10月:北京市政府批准案涉土地征收;
11月:昌平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于11月27日作出被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载明补偿总额2496077元、可认购180㎡安置房。
2025年5月-7月:韩先生委托京平律师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5月立案、7月开庭审理。
2025年(判决日期):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昌平区政府作出的被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双方核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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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先生)
案涉宅院是三百多年古宅院,含三间古建筑,2020年被违法强制拆除,至今未获补偿;
昌平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补偿标准过低,违反法律规定;
未收到房屋评估报告,剥夺了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
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京(昌)征地决(2024)002-03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被告(昌平区人民政府)
具有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法定职权,案涉项目前期手续齐全、征地程序合法;
补偿安置决定认定的安置人口、补偿金额等事实清楚,符合项目补偿方案及相关政策规定;
已向韩先生送达评估报告,原告诉求于法无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核心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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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政府具有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法定职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有权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案涉项目已取得完整前期审批手续,昌平区政府作出被诉补偿安置决定的职权依据合法。
被诉补偿安置决定的作出程序符合规定:昌平区政府先后完成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取得市级征地批复、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等法定程序,在与原告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作出被诉补偿安置决定,程序层面无不当。
被诉补偿安置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评估报告是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核心依据,被告主张已向原告送达《评估价格结果通知单》,但未能明确送达时间,也未提交有效送达证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已收到该通知单。此举违背程序正当原则,剥夺了原告针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的法定权利,直接影响补偿权益的公平性,导致被诉补偿安置决定缺乏合法有效的核心证据支撑,依法应予撤销。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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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被告昌平区政府作出的被诉补偿安置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27日作出的京(昌)征地决(2024)002-03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京平律师把握胜诉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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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评估报告未送达”的核心违法点:律师指出,评估报告是确定房屋补偿价值的主要依据,被告未提交有效送达证据,导致原告无法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违背程序正当原则;
质疑补偿决定的证据基础:律师强调,因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补偿金额缺乏合法前提,属于“主要证据不足”;
衔接房屋强拆的违法背景:律师结合房屋被强制拆除且未获补偿的事实,进一步佐证补偿决定的不合理性,强化撤销诉求的合法性。
精准定位程序违法核心:律师避开“补偿金额高低”的争议,聚焦“评估报告送达”这一法定程序,直击补偿决定的关键违法点,提升维权效率;
强化证据质证力度:庭审中,律师针对被告提交的评估报告送达证据提出质疑,指出其无有效送达记录,无法证明已保障原告异议权,推动法院采纳该质证意见;
梳理完整维权逻辑:律师将“强拆未补偿”与“补偿决定程序违法”相结合,形成完整维权逻辑,明确撤销违法补偿决定是争取公平补偿的必要前提,有力支撑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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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胜诉的启示】
评估报告送达是法定程序义务:征地过程中,评估报告必须依法送达被征收人,且需保留有效送达凭证,未送达或无法证明送达的,将导致补偿决定因证据不足被撤销;
被征收人享有评估异议权:收到评估报告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复核、鉴定,行政机关不得剥夺该法定权利;
“先补偿后搬迁”是基本原则: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本案中房屋先被拆除、后作出补偿决定,本身违背法定征收顺序;
程序违法是撤销补偿决定的重要理由: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作出需满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程序违法或证据不足均可能导致决定被撤销。
文末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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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师:傅增强
傅增强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优秀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东北大学法学学士,人民大学民商法硕士同等学历。先后承办大量“民告官”行政案件,同时参与承办了诸多民商、婚家、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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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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