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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底,郑律师代理的一起“仙人跳”诬告陷害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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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
本案中,五名青年(其中包括一位未满18周岁女子,一位未满14周岁女子,均指作案时年龄)预谋实施诬告:由一名未满18周岁的女子与被害男子发生性关系后,携带擦拭精液的纸巾于次日上午报警,企图以此制造强奸假象。
经侦查机关深入调查并在辩护律师介入下,案件真相被彻底揭穿。
最终,四名涉案人员被分案审理,法院分别于25年10月、12月作出一审判决。
然而,在判决书中却出现了一处极其矛盾的表述。
看似只是简单的四个字,却在法律意义上存在本质差异,足以影响对行为性质的整体评价。
令人不禁追问:这是法院为日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预留的空间,还是根本未意识到该表述所蕴含的严重问题?
1.法律规定
前面把案件事实说清楚之后,问题其实就剩下一个——被告人应当被判几年?
诬告陷害罪的量刑并不复杂,法律只分两种情况:
——情节严重的,判三年以下;
——造成严重后果的,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判决内容
先看先判完的三名被告人。
一审中,郑律师作为被害人代理人提出:被害人因被告人的行为被刑事拘留,属于量刑情节中的严重后果,对三名被告人的量刑应在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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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律师代理意见及法院回应⬆️
但法院并未采纳这一意见,而是认定三名被告人的行为仅属“情节严重”,判决结果均在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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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本案属“情节严重”⬆️
如果判决到此为止,至少标准是一致的。
但分案处理的另一名被告人,却让问题彻底暴露出来。
3.矛盾显现
在该被告人的一审判决书中,同一家法院明确写道:造成了被害人被刑事拘留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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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本案属造成“严重后果”⬆️
按照法律规定,既然已经认定存在严重后果,量刑理应进入三年以上的区间。但这份判决最终仍以“情节严重”为由,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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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又认为属于“情节严重”⬆️
这就让人看不懂了。
同一个案子、同一个事实,在判决书里却出现了两种自相矛盾的观点。
前三名被告的判决中,法院认为:虽然被害人被刑事拘留,但还不算“严重后果”,所以只按“情节严重”来判,刑期都在三年以下。
可轮到最后一名被告时,法院在判决书里又明确写了:被害人被刑事拘留,属于“严重后果”。
按法律的字面意思,既然已经写明是“严重后果”,那量刑就该往三年以上走。但这份判决却还是按“情节严重”来判,只判了一年八个月。
怪事。
不是说一定要判重,也不是要法院承担什么后果,而是最起码得说清楚:被害人被刑事拘留,到底算不算严重后果?
如果算,那前面的几份判决为什么不算;
如果不算,那后面这份判决书里这四个字,又是写来干什么的。
同样的事实,不能一会儿算、一会儿不算。
判决书,总得让人看得明白。
各位认为,这是法院有意为之,还是并未充分意识到这四个字在量刑中的含义?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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