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0日上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滁州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汪建中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汪建中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对追缴在案的汪建中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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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24年,被告人汪建中利用担任全椒县委书记,滁州市副市长,滁州市委常委、秘书长,滁州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事故处理、工程承揽、款项拨付、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价值3087万余元。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汪建中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汪建中具有部分受贿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受贿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少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同时又具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的情节,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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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汪建中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汪建中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来源: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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