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定了主责,意外险只能赔70%。”许多人在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都会面临保险公司的“按责赔付”方案,明明足额投保了意外险,却仅因承担部分责任,就不得不自行负担高额医疗费用。
去年,张先生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后,3.5万元医疗费最终仅获七成赔付。他事后才意识到,自己并不清楚“事故责任比例”与“意外险实际理赔”之间的实际关联。
今天,我们借张先生的真实案例,为大家厘清交通事故后意外险的理赔比例计算方式,助你走出“责任越高、赔付越少”的认知困境,更理性地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的一个清晨高峰期,张先生骑电动自行车去上班,在一个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他和一辆右转的小轿车发生了碰撞,撞击相当剧烈,张先生失去平衡,重重地摔倒在地面上,右手臂疼痛不已。交警赶到现场进行勘察,根据双方的行驶轨迹以及路口监控,判定张先生“未避让右方来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轿车司机负次要责任。
送医检查后,张先生被诊断为右肩关节脱位,并伴有多处软组织损伤。前后累计的检查费、复位手术及康复治疗费用,总计达3.5万元。更令他焦虑的是,因伤无法工作,家庭收入中断,日常开支顿时失去依托。
所幸他此前购买过一份个人综合意外险,意外医疗保额为5万元。
张先生原本指望通过这份保险报销大部分医疗支出,于是仔细整理好病历、医疗票据及事故认定书,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十余天后,保险公司的答复却令他倍感失望:“您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将按70%比例赔付,金额为2.45万元,剩余1.05万元需由您自行承担。”
张先生既着急又困惑:“我买意外险是为保自身受伤,这和我有无责任、责任多少有什么关联?难道主责就不配全额理赔吗?”
他多次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对方不是以“合同约定”来推诿,就是以“这是行业内的老规矩”来搪塞,始终不肯让步。
张先生看着手中的拒赔差额以及空空的钱包,内心愈发无助,之后经朋友推荐找到我,想要知道“这意外险理赔比例究竟是怎么计算的。”
何帆律师解读
接手张先生的案子之后,我立刻抓住了核心争议,即保险公司所宣称的“主责赔70%”是否合法?意外保险的理赔比例是否会因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直接产生影响?
要解决这两个问题,就必须先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意外险理赔”之间的本质区别。这也是许多人被保险公司糊弄的关键所在,更是张先生陷入理赔困境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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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依责赔付”属于典型的免责或限责条款,按照《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这类条款要具有法律效力,得达成两个“硬性要求”:其一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的时候,得用加粗、标红、弹窗这类显眼方式向投保人进行提示,让投保人能够直接看见相关内容;其二保险公司需把该条款的具体内容以及法律依据向投保人讲解清楚,让投保人知晓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时,各自的赔付金额。
若未达成这两点,“按责赔付”条款便不起作用,无法凭借它少进行赔付,
我让张先生找出意外险合同,发现“按责赔付”的约定在“意外医疗责任”章节的小字里,字体和其他内容没什么差别,没有任何加粗;张先生还想起,投保时业务员只向他说明“意外医疗能报5万”,根本未提及“责任不同赔付比例不一样”,也没让他看完完整条款。
这便意味着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的职责”,“主责赔70%”自始至终都不合理。
更为关键的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意外险理赔不存在直接关联。
交警判定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是用来划分张先生和轿车司机之间的民事赔偿责任,比如说轿车司机得赔张先生多少钱,这是解决第三方应赔多少钱的状况;而意外险理赔,涉及自身所购买保险应赔多少钱的情况,重点在于看事故是不是意外,而不是责任大小。
若张先生受伤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情形,便属意外险保障范畴,保险公司需全额理赔,不能凭借责任划分予以打折。
我在法院担任员额法官期间,审理过数十起“交通事故加意外险”的理赔纠纷案件,明晰法院的裁判逻辑:会将“责任划分”与“保险责任”严格区分,只要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便会判定全额赔付。
在张先生的案件中,《保险法》第三十条所确立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同样具有适用空间。若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就“按责赔付”条款存在不同理解,例如张先生主张“意外险应全额赔付”,而保险公司坚持“按责任比例赔付”,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毕竟意外险是保障意外风险的,并非按责任分账,不能因投保人有责任就减少得赔偿。
帮张先生维权时,我们主要做了两件事:其一指出“按责赔付”的条款未提示说明,此条款无效;其二表明责任划分与意外险理赔无关,事故属意外就应全赔。
最终,保险公司经审核认可其赔付责任,将3.5万元医疗费用予以全额赔付。
该案也提醒我们,在面对保险公司提出“按责赔付”时,应首先审阅条款是否尽到明确提示与说明义务,进而分析事故责任比例与保险理赔之间是否具备充分的因果关系。若这两项要件未能同时成立,消费者完全有权争取全额赔付。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和意外险的理赔比例并不一样,只要事故属于意外情况,不论是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保险公司理应全额进行理赔,“按责赔付”的条款不仅要有明显的提示,还要解释清楚,否则就没有效力,关键是要打破“责任决定理赔”的误解注意相关条款的法律效力。
类似案例
并非所有“按责赔付”的案件,保险公司都会败诉,我此前在裁判文书网上看到过一个案例,其结果与张先生的案子截然不同,这也能让我们更清楚“条款约定”的重要性。
在那个案子中,被保险人李先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申请意外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以80%的比例进行赔付,李先生对此不服,便提起了诉讼。
可保险公司拿出的合同里,“按责赔付”条款用加粗红色字体写在“意外医疗责任”那一页的首行,且有李先生签字的《投保提示书》,上面清楚写着“主责赔70%、次责赔80%、无责赔100%”,旁边还有李先生手写的“已阅读并知晓所有限责条款。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不仅将“按责赔付”条款书写清晰且进行了明显提示,还让李先生签字确认“已理解”,已然完全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义务,最终支持了保险公司80%的赔付比例。
为何交通事故意外险理赔结果竟有如此大的差别?
核心就在“条款是否明确提示说明”。
张先生的案件是“条款有小字、未告知”,李先生的案件是“条款醒目、已确认”,这也表明,法律一方面会维护投保人的权益,不让保险公司“幕后操作”,另一方面也会尊重“双方明确约定”的合同,关键在于看保险公司是否“将规则提前讲明白。”
结语
交通事故本就令人烦忧,更不应因对“按责赔付”的误解,而承担本不该支付的经济损失。许多人认为“主责即应少赔”,实则是被保险公司“责任绑定理赔”的说法所误导。意外险的本质在于“保障被保险人自身遭受的意外风险”,而非“为第三方责任分摊损失”。只要是意外事故所致,无论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如何,均有权依法争取全额赔付。
若您也面临以下情况:保险公司以“主责/次责”为由削减赔偿金额;或因保单中“按责赔付”条款陷入困惑,不知如何有效抗辩,甚至不清楚应准备哪些证据以主张该条款不生效。别着急,何帆律师可为您提供专业支持:逐条解析保险合同,审查“按责赔付”条款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指导您整理投保记录、沟通录音等关键证据,证明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并可协助与保险方进行专业沟通,运用法律逻辑辨析所谓“责任比例”与赔付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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