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了《“博士+硕士”双学位项目试点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什么是“博士+硕士”双学位项目?将如何进行试点设置呢?
据悉,“博士+硕士”双学位项目由试点高校自主设置,围绕科技发展、产业变革、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等重大需求,依托具有显著优势的学科专业和学科交叉平台,组织多学科交叉融合、协同育人,支持项目学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同时攻读另一个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
项目试点坚持“少而精”原则
《办法》指出,“博士+硕士”双学位项目试点设置工作坚持“少而精”。
一是试点高校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科交叉平台建设情况、人才培养质量等因素在博士学位授予资格自主审核单位范围内遴选确定。
二是有关高校依托学科交叉平台、跨学科创新研究团队、科研项目等情况有组织地论证并试点设置少量项目。
三是项目的培养对象应是少数有能力在完成博士学业同时可以攻读相关硕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项目学生应分别达到学位授予单位对于两个学位的要求,方可申请相应学位。
设置合理分流或退出机制
《办法》明确,项目由试点高校严格按照有关要求,以备案制方式进行设置。
一是依托学科专业方面。试点高校设置项目的两个学科专业原则上均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中未设置博士培养层次的专业学位类别除外。博士学位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应居于国内前列。
二是项目设置流程方面。试点高校要严格论证制订项目设置方案、实施方案和人才培养方案,组织专家评议并在指定信息平台公示,完成备案后方可实施。
三是项目内容方面。鼓励试点高校探索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项目应注重对学生跨学科视野和能力的培养,在课程教学、科研创新等方面体现多学科交叉融合、协同育人特点。鼓励试点高校依托学科交叉中心等平台加强对项目学生的指导、管理和服务,设置合理的分流或退出机制。
面向在校博士研究生
开展二次遴选
《办法》还强调,探索开展“博士+硕士”双学位项目,要严把质量关。
项目主要面向在校博士研究生开展二次遴选,项目学生须以不同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并分别达到两个学位的要求。项目学生在获得博士学位同时或之后,方可获得硕士学位。
试点高校应制定项目管理办法,规范毕业管理与学位授予工作,完善相关保障措施。试点高校应在项目实施第3年组织中期评估,在第5年组织期末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在指定的信息平台公开。评估合格的项目可继续开展下一期备案,不合格的自动终止。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培养过程和学位授予质量开展动态监测,在学位授予点合格评估中加强对相关学位授予点的质量监督,对出现培养质量问题的试点高校进行约谈、限期整改等,项目实施、人才培养出现严重问题的,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撤销相应学位授予点。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