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9日电 (记者丁雅诵)教育部日前印发《全国学前儿童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分为总则、学籍建立、学籍变动、保障措施、附则五章,共27条。办法强调,凡在依法举办的幼儿园就读的学前儿童均须建立学籍,一人一号,小学学段接续使用,终身不变,学籍变动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制度。
办法明确了学前儿童学籍管理的功能定位与适用范围,强调是对学前儿童入园、转园、离园、毕业、升学等情况进行的记录、核实、处理,适用于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中3周岁到入小学前儿童。
幼儿园不得使用虚假信息给学前儿童建立学籍,不得重复建立、空挂学籍。学前儿童学籍系统与国家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应实现数据共享。幼儿园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前儿童学籍定期核验制度,及时核准学前儿童学籍,处理问题学籍,确保学籍变动信息准确、人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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