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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税务诉讼律师王如僧
最高检提出:
第3项新增"虚抵进项税额""虚报专项附加扣 除"的逃税行为。关于"虚抵进项税额"的逃税 行为是指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方式虚抵进项税额。例如,根据2017年国务院《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企业购进的货物,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免费项目,集体福利,简易征税,管理不善导致的毁损等均被视为企业的消费行为,该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若企业已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增值税的,应进行进项转出,否则会造成虚抵进项税额的逃税后果。
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此种虚抵进项税额的逃税方式轻于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虚抵进项税额的逃税方式,按照逃税罪处理,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这个观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至少有一部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行为就是一种逃税行为,只不过利用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进行逃税的社会危害性,比一般的逃税行为更加严重,所以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都是逃税,为什么利用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逃税的社会危害性就更加严重了呢,最高人民检察院却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说明。
有一种观点认为利用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逃税的,同时逃避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所以比一般的逃税行为严重,我认为这个观点不大成立。利用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逃税是逃了两个税的,很简单的,那我们将这两个税的金额合并起来计算逃税的金额,不就行了吗?
有的人认为,利用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逃税的行为非常猖狂,应当重点打击,遏制这种行为。我认为这个观点也未必成立,在我们现实生活中,隐匿收入、虚列成本的逃税行为只会比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逃税的行为更加猖狂、更加普遍,那为什么其他更加猖狂、更加普遍的逃税行为却不重点打击呢?
有的观点认为,增值税是我国的最主要的财政来源,增值税收入占所有税款收入的49%左右,需要重点保护。我认为这个观点也未必正确。增值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大头,不代表其他税种就不重要了。隐匿收入也逃避了13个点的增值税,隐匿收入所逃的增值税数额不比虚开行为少,那为什么不对隐匿收入行为进行重点打击,重点保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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