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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思创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了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管理、股东权利、董事会运作等重要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公司基本概况
根据章程披露,思创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杭州中瑞思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8日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4月12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00万股,同年4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春晖路433-505号公投大楼5楼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54441902G。
截至章程签署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17,872,230元,已发行股份总数为1,117,872,230股,全部为普通股,无其他类别股份。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股权结构与股份管理
章程详细规定了公司股份发行、增减、回购及转让等事项。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总数为5,000万股,发起人为路楠、俞国骅、杭州博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9名股东,分别以其持有的原杭州中瑞思创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认购。
关于股份回购,章程明确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六种情形下,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其中,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转换可转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情形收购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且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转让方面,公司股份依法可以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认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亦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治理结构
股东与股东会
章程明确,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选举和更换董事、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职权。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等情形下,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董事与董事会
公司设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行使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职权。
章程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作出规定,明确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此外,董事会还设置战略决策、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体规章等职权。
经营宗旨与范围
公司经营宗旨为"创新为源,诚信为本,为市场提供优质产品和一流服务。通过不断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成长为世界级的优秀商业智能解决方案供应商。"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广泛,涵盖电子元器件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物联网设备制造、移动终端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物联网技术研发、安防设备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五金产品制造、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货物进出口等一般项目,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等许可项目。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章程对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作出详细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在利润分配政策方面,章程明确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章程规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本次发布的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基本制度文件,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但公司在实际运营过程中仍面临市场竞争、经营管理等多种风险因素,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有关公司的更多信息,请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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