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法学》2020年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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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6年第1期要目
【法治中国】
1.论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的社会保险化路径
闫冬
2.人工智能赋能税收治理现代化研究
张之浩
【数字法学】
3.数据驱动下检察建议制发的范式转型与风险规制
杨林霈、赵旭光
4.数据提供场景下强制缔约的规范构造
林婷婷
【公司法专题】
5.《公司法》责任规制视角下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规则重构
郗志豪
6.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的判定标准与法律效果研究
师若文
【部门法学】
7.网络平台账号封禁权的合同法规制
王好
8.违约责任的忒修斯之舟:替代交易规则的教义学展开
张永
9.网络有组织犯罪中预备阶段帮助行为的二阶归责路径
——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例
韩子璇
10.国家治理视域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核心聚焦与路径构想
江珞伊、刘树德
【法治中国】
1.论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的社会保险化路径
作者:闫冬(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肇始于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旨在弥补不完全劳动关系下劳动者的职业风险保障缺口。各地试点以社会风险共担为原则,逐步形成了政府统筹、平台缴费、社会化经办相结合的运行格局。该保障机制已充分体现出社会保险的社会性、强制性和保险性特征,因而应当纳入社会保险法的制度框架之中。未来,可通过“合并管理、分账运行”的方式,将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融入工伤保险体系,并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商业保险及职业病防治等机制实现有机衔接,构建统一、协调、高度融合的职业伤害保障体系。
关键词: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不完全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制度整合
2.人工智能赋能税收治理现代化研究
作者:张之浩(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嵌入税收治理的税法规范和税收征管场景,优化了税收治理体系、提升了税收治理能力,将有效赋能税收治理现代化。但在人工智能的参与下,技术鸿沟虚化纳税人权利致使纳税人主体性弱化,智能进程助长税政权力的数字惰性,转译困境曲解税政权力的应然表达,技术权力催生第三方主体的涉税隐忧,国家税权异化的权力风险将阻滞税收治理现代化进程。基于此,应秉持以纳税人权利为本位,以技术准入与反身治理实现技术基本控制,以事项限定与效力约束达致行为静态限制,以算法透明与事中“留痕”促成行为动态规制,通过限权赋权、程序扩充与救济落实补强纳税人权利,最终实现人工智能赋能税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完善。
关键词:税收治理现代化;人工智能;国家税权;权力风险
【数字法学】
3.数据驱动下检察建议制发的范式转型与风险规制
作者:杨林霈、赵旭光(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内容提要:传统检察建议制发模式下面临监督效力“刚性不足”与“被动性”之困境。数据驱动依托算法监督模型,使之由被动响应到主动监督、柔性建议到刚性支撑、经验决策到科学决策转型,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应对风险社会治理需求、充分释放技术赋能潜力、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大局和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而进行的系统性变革。然而,技术赋能亦存在技术应用失当削弱监督刚性、法律监督谦抑性与监督能动扩张的冲突以及技术依赖与资源约束掣肘检察建议质效等风险。对此,应从顶层设计角度统筹谋划,以实现制度间的协调和衔接。通过“理念—边界—规制—保障”的规制路径,实现数据驱动下检察建议的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数据驱动;检察建议;范式转型;风险规制
4.数据提供场景下强制缔约的规范构造
作者:林婷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确认了强制缔约规则,为数据提供合同中缔约困境的破解提供了制度依据。不同于一般交易,标的数据的公共性与非排他性在为强制缔约的类推适用提供相似性基础的同时,亦勾勒出强制缔约规则的双重规范面向。在国家管制面向,强制缔约规则具有对数据合规流通的促进功能。因此,为进一步打造数据要素市场的公平秩序,宜对“必要性要件”中必须性和公共性内涵采取联动协调式考量,并将“不可替代性”要件的内涵衍化为“功能性替代”,发挥“正当理由”要件的兜底式作用。在私人自治面向,宜以强制缔约的意思自治因素为轴承,重塑以价格可负担为兜底指标并兼采多元因素联动的合理条件判断标准,并借助公私法协动定价机制调适标的数据的定价标准,协力实现数据公平和契约自由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数据提供合同;强制缔约;数据交易;数据接收方;数据提供方
【公司法专题】
5.《公司法》责任规制视角下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规则重构
作者:郗志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股权高度集中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实际控制人认定规则模糊已成为追究滥用控制权行为责任的制度瓶颈。“示范性”列举定义造成其在实践中的识别与认定总是伴有争议,以至当前司法实践无法避免控制方式限缩、意志判断主观、举证困难等诸多问题。识别和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需要立足于《公司法》责任规制的视角,厘清以“事实上的影响力”为核心的底层逻辑,通过明确适格主体、采纳客观控制能力标准、延展控制形态范围、引入灵活举证责任分配机制和构建非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信息登记制度,系统性地弥合法律模型与现实控制之间的差距,从而夯实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体系。
关键词: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受益所有人;实质董事;权利滥用
6.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的判定标准与法律效果研究
作者:师若文(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辞任与解任,初步建构了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的裁判规则,在实现制度供给的同时亦存在进一步的完善空间。法定代表人的涤除登记有助于解决公司自治失灵导致的法定代表人权利救济问题,符合法定代表人与公司间委托关系的本质,具有正当性。冒名型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应当予以涤除;非冒名型法定代表人,需要同时满足法定代表人已辞任或者解任、无实质关联以及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的要件方可涤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国有企业、破产企业等特殊情形下法定代表人的辞任、离任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按照特别规定处理。法院作出涤除登记判决后,公司应当在涤除登记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涤除登记,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恢复被涤除人的权利义务状态。公司登记机关在必要时应协助执行涤除登记判决,相关法院应当依申请解除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令。
关键词: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司法介入;协助执行
【部门法学】
7.网络平台账号封禁权的合同法规制
作者:王好(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
内容提要:平台账号封禁权并非源于行政授权或行政委托,而是以平台服务协议中的封号规则为其直接权利来源,应属合同性权利。由于这种合同权利在实际行使中呈现“私权力”特征,部分学说转向以公法为中心的规制方案,主张比照公权内容规范平台私权。这类方案虽指出制约平台“私权力”的必要性,但可能脱离平台权力生成的市场逻辑并过度干预平台自治。现行《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则仍可作为约束平台封号权的制度基础,只是在用户利益面临公私权力双重影响的现实下,应当权衡平台营业自主权与用户言论自由权、平等权,对平台封号条款的效力作出下述限制:处置事由方面,平台可以禁止合法内容,但禁止目的、范围须客观合理;处置措施方面,平台无需遵循比例原则,但应遵循较小侵害原则;封号程序方面,平台须将告知、申辩程序作为封号前置环节。算法自动化封号并非绝对违法,但应通过人工复核机制、严格责任机制保障用户利益。
关键词:平台规则;账号封禁;基本权利;“私权力”;正当程序
8.违约责任的忒修斯之舟:替代交易规则的教义学展开
作者:张永(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内容提要:替代交易规则是《合同编通则解释》创设的新规则,是计算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手段和履行减损义务的方式,能适当填充非违约方损失并合理分配交易风险,最大化地实现交易目的。适用替代交易原则上需先解除原合同,但也存在直接进行替代交易的情形。替代交易需满足替代性、合理性要求,并以违约为前提,但未必是根本违约。替代交易与替代履行虽有不同,但存在竞合情形,二者都是损害赔偿的具体规范。替代交易法和市场价格法都是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工具,非违约方可选择适用。替代交易规则意味着停止履行原合同,以其前后交易的价格差为可得利益损失,同时应扣掉违反减损义务扩大的损失以及因违约而额外获取的利益,并协调好与违约金、定金、必要费用等规则的体系关联。
关键词:替代交易;可得利益;替代履行;市场价格;减损义务
9.网络有组织犯罪中预备阶段帮助行为的二阶归责路径
——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例
作者:韩子璇(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网络有组织犯罪中预备阶段帮助行为的定性存在争议。这类行为可能同时具备帮助犯与预备犯两种规范属性,应采取先判断帮助犯、后分析预备犯的二阶归责路径。第一阶归责中,对实施实行行为具有重要贡献、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盖然性,或预防必要性及处罚正当性较高的预备阶段的帮助行为可以成立帮助犯。第二阶归责中,不成立帮助犯的预备阶段的帮助行为可能成立预备犯。一方面,与实行行为存在紧密关联、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具有直接故意或需罚性程度较高的预备行为,可以成立形式预备犯。电信网络诈骗中维系被害人信任以及提升微信活跃度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的预备犯。另一方面,预备阶段的帮助行为还可能成立实质预备犯。电信网络诈骗中的引流行为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若同时成立诈骗罪的预备犯,则应以想象竞合评价。
关键词:预备阶段的帮助;网络有组织犯罪;电信网络诈骗;二阶归责;二重规范属性
10.国家治理视域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核心聚焦与路径构想
作者:江珞伊、刘树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湘潭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轻罪罪名增设与轻微犯罪案件占比上升,传统重罪导向的犯罪附随后果模式显露出阻碍轻微犯罪人再社会化等负面效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推动犯罪封存制度从“未成年人”扩展至“轻微罪”领域。通过分析国家治理中犯罪记录的正面效用及轻微犯罪记录的负面效用,明确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主要通过阻断或限制公开路径减轻负面效用。在对比未成年人与轻微罪中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核心聚焦上的差异的基础上,以宣告刑及罪名等界定轻微罪,程序上确立法院依职权为主、当事人申请为辅的封存程序,明确不设置考察期、封存制度的溯及力及与司法公开的衔接等问题,并通过严格查询权限、规范解封条件及多元救济机制等在制度上保障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效运行。
关键词:国家治理;犯罪记录封存;轻微罪;未成年人犯罪;封存程序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是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类专业学术期刊。1986年创刊,2012年由原《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更名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本刊秉承“格物致知、明礼弘法”的办刊理念,坚持办刊的学术性,追求学术创新,严守学术规范,关注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前沿问题、热点、难点问题及其背后的深层次法理研究,注重制度建设;包容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术思想。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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