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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拟立法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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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肇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旨在为肇庆这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建立系统保护机制,其中明确规定,对无法确定保护责任人的历史建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指定保护责任人,并明确专门人员负责保护工作。

划定保护范围清单,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

条例详细列出了保护对象清单,包括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古树名木、传统地名等。为确保保护责任落地,条例明确了各类保护对象的责任人:国有历史建筑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责任人。针对所有权人失联或权属不清的建筑,政府可指定责任人并明确专人维护。

历史建筑修缮需专家验收,合规可获资金补助

条例规定,历史建筑修缮需提交技术方案报批,竣工前需由专家参与验收。保护责任人按标准完成修缮后,政府可根据修缮情况给予资金补助。对于有损毁风险的建筑,责任人须及时加固;若责任人无力修缮,政府可实施抢救性修复。

鼓励微改造活化利用,禁止大拆大建

在保护利用方面,条例强调以小规模、微改造为主,严禁大拆大建。鼓励通过设立博物馆、开展民俗活动等方式活化利用,并支持原住居民以入股等形式参与经营。同时,条例要求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

目前,该条例正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正式实施后将为肇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征求意见方式】

2026年1月2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邮寄地址:肇庆市鼎湖区金花路1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政编码:526070

电子邮箱:zqrd_fgw@zhaoqing.gov.cn

联系电话(传真):0758-2322206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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