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兴(江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8月6日下午14时50分左右,日兴(江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经调查发现,日兴食品公司对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员工不熟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和防范措施;日兴食品公司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机械臂控制柜设置不合理、防护栏设置不完整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日兴(江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对“8·6”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决定对日兴(江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 550000元(伍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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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信用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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