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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者 按
为加强交通运输法治宣传、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提升法治交通氛围,倡导交通运输行业规范经营,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运输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积极创造安全、规范、文明、有序的交通运输环境。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着力于警示与教育,定期曝光交通运输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
【违法行为】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违法情况】
2025年11月3日08时55分,兴化市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兴化市红星美凯龙北停车场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沙**驾驶苏 MG**(蓝)小型轿车在兴化汽车客运站以招揽的方式接送2名乘客到到兴化市人民医院,收取乘客行程费用。当事人沙某某所驾车辆无出租汽车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被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查证属实。
【处罚情况】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沙某某给予罚款伍仟元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案例二
【违法行为】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违法情况】
2025年11月13日09点00分,兴化市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驾驶员徐*驾驶苏BA**(绿)小型普通客车,通过电话联系接带3名乘客从无锡市到兴化市安丰镇、盐城市卞仓镇,收取3名乘客行程费用。当事人徐某所驾车辆无出租汽车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被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查证属实。
【处罚情况】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徐某给予罚款伍仟元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案例三
【违法行为】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违法情况】
2025年11月19日16时03分,兴化市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兴化市吾悦和府南大门路口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李**驾驶车辆苏AD**(绿)小型普通客车非法营运。经调查,当事人李**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接带3名乘客从南京市到兴化市,到达目的地后通过微信收取3名乘客运费。当事人李某某所驾车辆无出租汽车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被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查证属实。
【处罚情况】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李某某给予罚款伍仟元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典型意义
非法营运车辆不仅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损害合法客运经营者的正当权益,更是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一、车辆安全无保障。非法营运车辆大多为私人小汽车,行驶过程中无任何动态监控等实时监管,严重危害乘客人身安全。
二、非法从业人员无资格。非法营运从业人员大多是未经专业培训、未经考试合格、未取得符合规定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知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较差,容易威胁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发生事故理赔难。非法营运车辆没有购置承运人责任险,行驶过程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理赔艰难。
打击非法营运车辆不仅能够维护客运行业的公平竞争,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更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群众营造安全,有保障的出行环境。
来源:兴化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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