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6日,安康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场子姐”因不服先前判决,继续起诉她丈夫的闺蜜,她指出这位闺蜜明知对方有配偶,却与其同居并堕胎,属于协助破坏婚姻关系,而法院早前仅判处其丈夫六个月刑期,未认定闺蜜构成犯罪。
这件事要从2023年说起,一审法院认为闺蜜和她老公已经构成事实婚姻,因此认定她老公犯了重婚罪,但法院觉得关于闺蜜的证据不够充分,没有证明闺蜜对外自称是他妻子,也没有办过婚礼或户口登记在一起,所以不认定闺蜜犯重婚罪,二审也维持这个判决,去年6月就最终确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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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子姐”拿出了证据,是打胎记录,她说那个闺蜜其实知道她老公已经结婚,还主动去打胎,这说明闺蜜心里清楚自己是在破坏别人家庭,她觉得这种行为不能只算道德问题,应该追究法律责任,可问题是法律上怎样才算“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没有明确条文,各地法院的认定标准也不一样。
我考虑着,现在不少人搞婚外情,他们不结婚,也不对外说是夫妻,就是悄悄住在一起、生孩子、一起花钱,这种关系到底算不算重婚,确实很难说清楚,有些地方比如广东,前几年有个案子,法院觉得那个第三者长期带孩子、管钱,就算作事实上的夫妻,判了她十个月刑期,但这并不是全国统一的标准。
“场子姐”这个案子的特别之处,在于闺蜜不仅是情人,还参与了要不要孩子的决定,打胎这件事过去法律基本不管,现在有人开始讨论,如果她明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还主动选择终止怀孕,这算不算破坏别人婚姻的一种方式,其实这是在挑战刑法里关于“共同犯罪”和“故意”这两个概念的边界。
婚姻法在改动,但刑法对重婚罪的规定还保持原样,社会关系变得复杂,法律能否跟上变化,这个案子如果再审,可能为今后类似情况提供参考,只是光靠法律很难解决所有感情问题,至少需要一个更明确的标准,不要让受害者觉得法律沉默是因为偏袒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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