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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帮忙
买房时交定金锁定专属车位,本是省心事儿,可业主史先生却遇上了糟心事:2022年买房时交3万定金定下的车位,收房时竟发现被开发商卖给了他人,协商退款赔偿也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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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先生告诉记者,2022年,他购置了汇融风华东区的期房,同时交付3万元定金,选定了A313号车位。尽管双方未签署正式合同,也未明确尾款交纳时间,但开发商开具了标注“A313车位定金3万元”的收据。
“当时就剩五六套房子了,我们准备走,销售说给我们配一个好的车位,我们才买的房子,车位价一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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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先生说,2024年该小区已经竣工交付,但因个人原因,史先生直至今年8月才去办理收房手续。
此时他才得知,自己付定金锁定的A313车位早已被卖给他人。开发商给出的理由是多次联系他未果,才将车位另行处置。
“电话、微信联系方式都有,说联系不上太牵强了。”史先生对此无法认同,他表示A313车位紧邻楼梯口,上下车也较方便,“开发商说让我们再选一个车位,我们也去看了,没有合适的,位置比较远,价格还涨到了65000元。”
史先生说,这样的解决方案他难以接受。然而他提出退还3万元定金并赔偿损失的诉求,却遭到开发商拒绝,对方甚至建议他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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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情况,记者随同史先生来到宁夏汇融置业有限公司的一处办公地点。该公司营销部工作人员表示,史先生所购买的汇融风华项目早已结束,代理销售公司撤出时已将相关事宜移交开发公司。
工作人员强调,代理公司曾多次催促史先生办理车位相关手续,但对方一直没有来,且双方未签订任何协议,仅收取了一笔意向金,开发商不可能长时间保留车位。
因此,公司认为不存在“一车位两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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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开发公司是否有证据证明曾通知业主办理手续呢?
工作人员称可联系原代理公司协助核实,若确实因代理公司未履行催促义务,公司会对其进行处罚并商讨客户赔偿事宜。
同时,工作人员说,此前公司曾提出赔付史先生2000元,但史先生主张8000元赔偿,最终被公司驳回。对于A313车位的具体转卖时间,工作人员表示需要向财务部门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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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中,这位工作人员表示相关领导正在外出培训,随后史先生也联系了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正在外培训不便详细沟通,承诺会安排工作人员与分管领导对接,并于12月26日前给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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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此事, 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欢表示,虽然史先生与开发商未签订书面车位买卖合同,但口头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加之开发商开具的定金收据明确标注了车位编号,收据上的“定”字,也明确了这笔款项的定金性质,而非开发商所说的意向金。
“还有一点开发商没有做到,开发商应当自知道业主不来时间之日起一年内,向业主发出解除双方买卖A313车位的通知,而且是有效的通知。或者是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他们的车位买卖合同,否则的话,他们之间A313车位使用权的买卖合同,到今天都是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的,所以我个人认为他们说辞是站不住脚的,也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王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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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欢表示,根据现场勘察,小区内已没有与A313车位位置、条件相当的车位,开发商无法履行合同约定,且未在合理期限内通过有效方式解除合同,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和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关于定金赔付金额,王欢解释,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具体赔付标准需看法院认定的主合同标的额——若按现在车位市场价65000元计算,20%即为13000元;若参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计算,赔付金额则可能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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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欢同时提醒,史先生需妥善保管定金收据原件,若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务必签订书面协议,待收到款项后再交还收据。
此外,建议消费者购买房屋、车位等大宗资产时,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三年内,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以免超过诉讼时效,面临败诉风险。
截至目前
史先生还未收到开发商的答复
他表示
后续将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记者:马美玲 马雨轩
编辑:王瑜婧
审核:申亮
监制: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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