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首页 > 网易号 > 正文 申请入驻

《法商研究》2025年第6期要目

0
分享至

《法商研究》 已加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数据库,请登录www.pkulaw.com查看全文并订阅后续更新。“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已收录328家期刊,其中核心期刊(含CLSCI、CSSCI及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AMI综合)153家,非核心期刊52家,集刊110家,英文期刊13家。截止2025年11月30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共收录了110278位作者的333582篇文章,总期数21341期,总字数31.4亿,诚挚邀请您的期刊入驻“北大法宝”,扩大影响,增进传播,服务法治。

联系邮箱:journal@chinalawinfo.com。信息请点击“阅读原文”。

采购热线:010-82668266

《法商研究》2025年第6期要目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1.新时代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

游劝荣

【法治热点问题】

2.行刑双向衔接的实体法基础及其程序展开

成协中

3.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代表行使

高海

4.投资协定下气候规制损害补偿的模式转型与制度创新

梁佳欣

【网络与信息法】

5.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域外效力的边界

黄志慧

6.数据保护期限的理论反思与制度重构

田小楚

【法学论坛】

7.“人类学”在我国司法裁判中的运用

刘顺峰

8.从单向嵌入到系统融合:地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路径转型

何跃军

9.适用但书规定出罪的基本理论问题探究

刘明祥

10.行政处罚快速办理程序的双轨制构造

施立栋

【法律适用】

11.民营企业保护的刑事立法扩张及其规范适用

陈伟

12.数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

王清军

【创新型国家与知识产权法】

13.商标侵权与行政确权纠纷处理机制研究

韩萍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1.新时代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

作者:游劝荣(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成为新时代法治建设与国家治理的重要任务,具有多元性、人民性、系统性的鲜明属性。其理论渊源包括马克思主义矛盾学说和毛泽东思想的矛盾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和为贵”传统文化,其实践渊源包含“马锡五审判方式”、新时代“枫桥经验”及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并且,随着多元解纷制度的不断完善、治理理念的持续深化,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从制度上得到正式确认。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的核心要义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以群众公平正义感受为价值标尺、立足国情构建非诉讼优先的多元解纷路径等。有必要构建“调解优先、分层递进、司法兜底”的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体系,通过前端预防、中端分流、后端衔接强化治理效能,并从解纷资源整合、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诉讼服务优化、执行体制改革、涉诉信访化解等方面明确司法实践路径,为破解“案多人少”“程序空转”等司法困境、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支撑。

关键词: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枫桥经验;多元解纷制度;实质正义

【法治热点问题】

2.行刑双向衔接的实体法基础及其程序展开

作者:成协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既有行刑衔接以程序为中心进行的建构,忽略了程序所应具有的服务于实现实体合法性的功能,可能导致刑事绝对优先,破坏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二元独立价值。行刑衔接机制应当根据行刑实体法关系构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8条和基本权利规范出发,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质量区分说”具有妥当性,需要以此为基础澄清其他实体问题。在判断是否需要衔接时,首先要区分违法行为侵害的法益,根据法益保护任务主要交由行政执法还是刑事司法,进而决定刑事司法介入时机和行政判断拘束力大小。其次,根据法益类型决定违法性是一元还是多元,进而决定是否需要经过咨询协商程序。最后,根据法益类型和处罚目的判断是否需要并处,进而决定证据移送制度的构建方向。

关键词:行刑衔接;双向衔接;质量区分说;法益保护

3.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代表行使

作者:高海(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财产所有权代表行使的方式与效果,应当基于代表行使的立法变化重新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颁布前后,学界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集体关系之异质论、同一论等代表行使效果的不同主张,且都无法提供令人满意的解释,皆因将代表行使方式解读为一直代表行使。在一直代表行使的基础上,应当引入初次代表行使。对集体资源性财产所有权的代表行使仍然解读为一直代表行使,并采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集体关系之异质论;就集体经营性财产和非经营性财产而言,分阶段解读为“初次代表行使+直接行使”。初次代表行使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可以取得集体经营性财产和非经营性财产,并直接行使自己的法人财产权;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替代成员集体成为部分集体财产的归属主体,产生由异质论向替代论部分转化的效果。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成员集体;代表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

4.投资协定下气候规制损害补偿的模式转型与制度创新

作者:梁佳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各国为应对气候变化出台的气候规制措施会因造成外资利益受损而被外国投资者提起仲裁,指控东道国违反投资协定中的征收和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由于间接征收与公平公正待遇认定标准模糊、仲裁裁决不一,加之损害补偿具有全有或全无的特点,投资者与东道国在气候规制损害补偿问题上形成“零和博弈”的态势。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价值观,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矛盾实质上是因气候治理背景下现有损害补偿模式的滞后性所致。为了纾解“东道国全责”或“投资者自担”的困境,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利益观和责任观探究国际投资协定框架下气候治理成本的负担问题,可创新构建气候规制损害补偿责任共担基金制度,并从制度构建、协调与衔接的角度分析助推基金设立与运行的中国方案,以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推动全球气候治理从责任分配之争迈向利益共享之治。

关键词:气候规制;间接征收;公平公正待遇;人类命运共同体;责任共担

【网络与信息法】

5.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域外效力的边界

作者:黄志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赋予个人信息保护法域外效力的做法存在现实需求,也会面临实践困境。在当前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已显成效之情势下,因受制于执法措施的属地性,相关司法执法部门在实践中会面临立法管辖权与执行管辖权的“鸿沟”,这也使得极力扩张国内法域外效力并非一项不证自明的政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域外适用,既应依国际礼让适当协调与外国立法管辖权的冲突,也要受限于相关执行措施的域外执法效能,并须兼顾本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实践需求。我国宜秉持理性和务实精神限缩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域外效力条款,在维护本国境内自然人基本权利的前提下合理划定该法域外效力的边界。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域外适用的三类情形,应综合事实因素判断境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目的,对境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增设具体目的之要求,并附加实际损害的条件以限定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该法域外适用的其他情形,以此平衡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利益与个人信息安全利益。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法;域外效力;域外适用;执法效能;基本权利

6.数据保护期限的理论反思与制度重构

作者:田小楚(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

内容提要:按照年、月、日计算法律保护时效的传统“时间周期论”长期在权利法定主义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数据流通的不可绝对交割性、数据持有的多重性和数据不完全转让的实然需求,向传统“时间周期论”的主导地位提出挑战。为了保护数据权利人的追及效力,以“使用频次论”替代“时间周期论”来回应数据市场对法规范实体正义与技术正当程序的需求与关切,是值得尝试的选择。数据的“使用频次”特指数据在一定周期范围内被访问、读取或实际使用的频繁程度,在使用频次上设置法律意义上的保护周期更符合数据使用特性和数据流通需求。此外,“使用频次论”兼具灵活与高效的双重优势,在一定程度上能解决“时间周期论”时效保护过长或过短的问题。对数据使用频次的关注是立足于功能主义的一种实验立法探索,在阐明其优越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重塑数据保护期限的理论基础,重构数据保护期限的保护模式、衔接制度和具体规则,以此更富解释力地推动数据保护期限从批判走向建设、从理念走向制度。

关键词:数据市场;时间周期论;使用频次论;数据保护期限

【法学论坛】

7.“人类学”在我国司法裁判中的运用

作者:刘顺峰(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我国司法场域,法官既会使用经验知识、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也会采用访谈、观察等“田野”方法,这在学理上可被概括为“司法裁判中的‘人类学’运用”,其价值体现在突破教义范式认知局限、实现司法裁判二阶正义、赋予司法裁判人文关怀以及丰富司法裁判方法视角等方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运用“人类学”,依次沿案件事实的“认知—解码—认定”与法律规范的“理解—选择—阐释”进路展开。“人类学”在我国司法裁判中的运用边界,受制于法官对“人类学”理解的深度与广度,也与其运用“人类学”裁决纠纷的隐含理念和思维相关。对于构建中国特色司法人类学范式而言,需要同时考虑“人类学”嵌入司法裁判的机制和原理,以及我国司法的使命与目标。

关键词:司法裁判;人类学;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科法学

8.从单向嵌入到系统融合:地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路径转型

作者:何跃军(宁波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当前地方制度竞争的核心命题。地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嵌入型与融合型两种路径。嵌入型路径依赖政策单向驱动,虽然短期高效但是易导致法律工具化,侵蚀法律系统自主性、造成地方保护主义和市场主体的不认同,长期制度成本递增。相比之下,融合型路径强调法律系统与经济系统的结构耦合,通过构建立法创新、政府治理、司法保障和精准普法的完整链条,全面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整体效能。从嵌入型路径到融合型路径的转型具有正当性。未来,地方应以市场主体的安全、平等、诚信、效率的价值需求序列为导向,推进法治建设与营商环境的深度融合,确保制度供给精准匹配市场主体的实质法治需求。

关键词:制度竞争;法治化营商环境;嵌入型路径;融合型路径

9.适用但书规定出罪的基本理论问题探究

作者:刘明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学界之所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理解存有诸多争议,是因为部分学者未能正确认识到但书规定是排除行为犯罪性的原则性规定。但书规定非但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反而对保障罪刑法定原则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表明犯罪的成立不仅形式上要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且实质上不存在排除行为犯罪性的事由。对危害性不大的行为直接适用但书规定出罪,与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并不冲突。但书规定原则上可适用于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犯罪,只不过由于刑法分则明确将“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因此不必再重复适用但书规定出罪。适用但书规定出罪应以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精神为指导。

关键词:但书;出罪;构成要件;适用范围

10.行政处罚快速办理程序的双轨制构造

作者:施立栋(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苏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为提升执法效能,我国行政处罚领域兴起了简化办案程序的改革浪潮,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举措是引入基于当事人认错认罚的快速办理程序。该程序脱胎于20世纪80年代治安管理领域的立法与实践,后被载入2018年公安部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继而扩散影响到海关、网信、城市综合执法等领域的立法之中。但从实践来看,这一快速办理程序面临着诸多实践困境,晚近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重要立法也未能采纳这一程序模式。究其原因,在于其杂糅了合意与裁决这两种对立的程序要素,致使内部呈现出深层张力。要破解这一困局,应当对现行制度范式进行分化,实行合意型与强制型快速办理程序的双轨制,并加强程序本体规则与后续救济规则的联动衔接。唯此方能实质性加快行政处罚案件的繁简分流进程,推动未来在行政处罚立法层面形成快速办理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三元分置的制度构造。

关键词:行政处罚程序;认错认罚;合意型快速办理程序;强制型快速办理程序

【法律适用】

11.民营企业保护的刑事立法扩张及其规范适用

作者:陈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对民营企业保护的立法修订,相当程度上解决了前期刑法保护不均衡的问题,从刑事立法层面践行了单位主体的同等保护原则。刑事立法修订的背后受多元因素促动,是政策要求、合宪根据与制度填补的综合作用使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有关民营企业保护的规定不能划归“象征性立法”范畴,司法机关应在立法修订之后秉持规范性立场,注重立法扩张与谦抑适用之间的协调平衡,防范刑事手段的不当逾越而强行干涉民营企业的自主经营,警惕背信行为泛化风险带来的刑罚惩治冲动,尤其应合理界分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规范保护上的适度差异,从而实现均衡性与差异性之间的兼顾。民营企业保护的刑法立法扩张仍需司法制衡,在法益保护与刑罚介入必要性的价值审视中,需要精准解读入罪要素与处罚均衡的核心要义,实现刑事法治本土化的规范适用。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十二);民营企业保护;立法修订;规范适用

12.数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

作者:王清军(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适用数人侵权责任规则追究数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缘由在于,引发两类责任的原因行为相同,适用该规则能够保障环境公共利益实现,且并未改变数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公法责任属性。适用数人侵权责任规则的逻辑起点在于数人造成“同一损害”,包括原本的“同一损害”和拟制的“同一损害”,因而需要采取实体性、程序性规则应对“同一损害”认定的泛化问题。明确的事前通谋、固定的组织关系和一体化协同行为链构成数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要样态。全额、单一的连带责任与多层次、多阶段的环节行为之间存在较大张力,导致责任分担不科学,甚至会危及连带责任存在的正当性。比例连带责任通过附加一定“比例”动态调节责任大小,在认定比例模式、认定比例标准方面进行了创新性探索,实现了对不同层次、不同阶段和不同顺位环节行为的重新评价。比例连带责任的适用会引发环境公共利益落空、裁判执行困难以及追偿权行使混乱等不确定风险。比例连带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2、1234、1235条的衔接适用情况各不相同。

关键词:数人侵权责任规则;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同一损害”;全额单一连带责任;比例连带责任

【创新型国家与知识产权法】

13.商标侵权与行政确权纠纷处理机制研究

作者:韩萍(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内容提要:商标侵权诉讼与商标行政确权程序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并衍生出诉讼拖延、资源浪费以及恶意诉讼等弊端。囿于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法理,审理商标民事侵权纠纷的法院无权直接审查商标注册行为的效力,导致纠纷解决效率低下。随着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功能从行政管理向权利公示转变,商标注册行为的性质应被重释为“行政确认行为”,并不对民事审判具有绝对拘束力。那些明显具有无效理由的注册行为自始无效,法院可在侵权诉讼中直接裁判;其他商标注册行为,因其不具有“私法上的形成效果”,故法院可在侵权诉讼中独立判断其效力。我国商标法应准许审理民事侵权的法院对商标注册行为效力问题进行司法确权。同时 ,应努力推动商标行政机关与法院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统一审查标准、完善程序衔接,以化解可能出现的效力冲突,实现纠纷的高效与实质性解决。

关键词:商标注册;行政行为效力;商标侵权;行政确权;确认性行政行为

《法商研究》杂志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类核心刊物,双月刊,系中国百强报刊、中文社会科学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RCCSE中国权威学术期刊(A+)、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高校精品社科期刊。我刊设置有“法治热点问题”“法学争鸣”“法学论坛”“法律适用”“网络与信息法”“创新型国家与知识产权法”等栏目,并适时增设其他新的栏目。《法商研究》杂志立足于“探求法意、传承学术”的办刊理念。为构建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学理论提供高端前沿平台。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韩爽

本文声明 | 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北大法律信息网 incentive-icons
北大法律信息网
法律综合性网站
11141文章数 17496关注度
往期回顾 全部

专题推荐

洞天福地 花海毕节 山水馈赠里的“诗与远方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