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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研究》2025年第6期要目
【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1.私人监控的公法规制
王锡锌
2.全球人工智能立法的重要关切与未来趋向
支振锋
3.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内在逻辑、制度盲点与机制展开
李思远
【专题研讨】
4.股权回购规则的体系化建构
——基于利益衡量思路的展开
岳万兵
5.为公司利益提供财务资助例外规范的法理与裁判逻辑
刘道远
【论文】
6.预期违约法律效果的理论选择与体系整合
王洪亮
7.体系视角下的债务加入人追偿权
夏昊晗
8.保全担保功能定位下诉讼保全保险的体系性重诠
武亦文
9.中国传统丁忧制度的形成及其南北异趣
苏亦工
10.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的制度困境与治理路径
——以WTO DS611裁决为视角
宋建立
11.物联网产品范围的界定及其对民事责任的影响
周学峰
12.风险与危险区分下的人工智能治理
林洹民
13.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反垄断规制
钟颖
14.“内卷式”竞争的行为逻辑与监管应对
石超
【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1.私人监控的公法规制
作者:王锡锌(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对公共场所进行视频图像监控的场景中,私人主体扮演着重要角色,构成“数治”系统的关键一环。私人监控固然可弥补政府监控的不足,但其对公民权利的侵害风险也不容忽视。应对这一风险,不能局限于私法控制,而应完善以宪法和行政法为核心的公法控制。这一控制框架以空间控制、目的控制、流程控制和责任控制为基本内容。在空间上,根据物理空间公共性的不同,可将私人监控划分为完全公共场所、相对公共场所和完全私密场所的监控,三类监控的正当性基础呈现出梯度递减的动态结构。在目的上,“公共安全”应是监控的唯一合法目的,同时应引入场景理论,结合最小必要原则分类规制监控活动。在流程上,监控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与销毁必须符合透明、安全和目的限定的要求。在责任上,应依据监控场景和主体的差异,构建差异化的民事、行政与刑事责任体系。对私人监控进行公法控制,本质上是为数字时代日益模糊的公私权力边界确立规则,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公共空间中公共安全与个人尊严和自由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视频图像监控;公共场所;个人信息;隐私权;场景理论
2.全球人工智能立法的重要关切与未来趋向
作者:支振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技术的特殊性,使得人工智能立法也具有极大的特殊性。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人工智能立法呈现出讨论热烈但行动审慎,风险规制是关注焦点但发展促进才是立法重心的悖论性特征。目前世界各国多就人工智能某个领域的具体问题,出台问题导向的专项立法,而且立法层级一般较低。制定并通过人工智能综合性统一立法的国家或地区,仍为极少数。这种状况既体现了人工智能作为颠覆性技术的重大影响,也彰显了国家战略博弈的理性选择。鉴于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对国家竞争力可能具有的关键性作用,各国在推进人工智能立法时既要统筹发展与安全,也要协调国内与国际。在全面把握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发展状况之前,各国在出台人工智能国家层面综合性统一立法上,仍将呈现出“探索积极、立法审慎”的姿态,尤其会着眼于国际竞争的整体背景,重视立法的国内外影响。作为人工智能技术和应用领先的大国,中国的人工智能立法立足本国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推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体现出显著优势。
关键词:人工智能立法;发展促进;风险规制;大国竞争;人工智能全球治理
3.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内在逻辑、制度盲点与机制展开
作者:李思远(上海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提出,为轻微犯罪的治理注入了全新内容。从内在逻辑来分析,轻微犯罪记录封存有助于破解犯罪附随后果异化的难题,缓和犯罪人与非犯罪人的紧张关系,也是国家治理科学化与现代化的体现。但该制度仍有诸多悬而未决的盲点,何为“轻微犯罪”缺乏规范性依据、犯罪记录封存是否应扩展至涉罪记录和行政违法记录、已封存的犯罪记录是否可以被援引与评价、犯罪记录封存后的“复权”不够清晰等问题,都可能成为掣肘制度有效构建与良性运行的重要因素。针对上述制度盲点,应当合理界定“轻微犯罪”的认定标准,封存范围应扩展至涉罪记录和行政违法记录,明确犯罪记录封存的后续效力,并及时回应行为人更为关心的“复权”问题。
关键词:轻微犯罪;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复权
【专题研讨】
4.股权回购规则的体系化建构
——基于利益衡量思路的展开
作者:岳万兵(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股债区分与资本维持是平衡股东、债权人及其相互之间利益的标准化方式,而股权回购改变了这种预设格局,故在回购过程中要保护利益可能受损的主体。利益保护的思路应根据不同回购场景下,基于股东和债权人以及股东之间的利益位阶展开,其大致顺位是:法定股权回购中,出让股东的利益优于其他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章定回购中,出让股东的利益优于其他股东的利益,但劣后于债权人利益;协议回购中,其他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均优于出让股东利益。当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利益位阶优于出让股东的利益时,应当为其他股东与债权人提供足以弥补其利益减损的保护措施,反之则不必。藉此,应当对法定回购、章定回购、协议回购施以不同的股东与债权人保护措施。
关键词:股权回购;对赌协议;人走股留;资本维持;股债区分
5.为公司利益提供财务资助例外规范的法理与裁判逻辑
作者:刘道远(海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163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采取了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规范模式。这一规定因为公司利益内涵的不确定性而可能使禁止的立法目的落空。财务资助是公司的交易,它是一种利益冲突交易,关系公司的权力配置。禁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立法的法理基础在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公司利益的财务资助例外规则之设置是基于利益平衡的考量而作出的取舍,意在保护公司利益。公司利益,是指公司作为团体性组织所享有的独立人格、财产和发展利益。“为公司利益”标准实际上是一种主观判断标准,也是实质判断标准,其最终的实现依赖于董事义务规则体系的科学配置。
关键词:财务资助禁止;公司利益;例外规则;董事义务
【论文】
6.预期违约法律效果的理论选择与体系整合
作者:王洪亮(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依据现行法,债务人预期违约的,债权人得选择维持合同效力、等待继续履行,亦得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理论上,债务人预期违约的,亦得不解除合同而单独请求损害赔偿。若债权人选择等待继续履行,虽可能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但此时不负有减损义务。债务人原则上可撤回拒绝履行之意思表示,但债权人已解除合同的,债务人不得撤回。债权人主张解除合同的,须从债务人的行为中可明确推断其将构成根本违约。在长期合同中,如能从未按期付款或未履行交付义务等行为中推断出债务人将来可能根本违约的,即可解除合同。预期违约情形下,债务人应赔偿债权人的期待利益,其计算可先依“差额说”确定一般利益损害,再通过“替代交易法”或“市场价格法”具体核定。若债权人选择替代交易,则负有减损义务;至于其是否以及何时应进行合理的替代交易,须依个案判断。若债权人主张依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则应以合同解除时的市场价格为准。此外,《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1条第1款针对持续性合同规定了特别损害计算规则,其中“房屋闲置损失”应理解为是对债权人间接损失的一种计算方法。
关键词:预期违约;期前拒绝履行;等待继续履行;解除合同;损害赔偿
7.体系视角下的债务加入人追偿权
作者:夏昊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债务加入产生连带债务的法律效果。依据《民法典》第519条连带债务追偿规则解决债务加入中的追偿问题,系体系解释的必然结果,亦与债务加入的利益状况更为契合。藉由不真正连带债务、类推保证人追偿规则、债务加入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等方式解决追偿问题,不仅难逃体系违反之讥,且无实质理据,实不足取。自立法论而言,《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1条并无存在必要,其唯一意义可能在于肯定了债务加入人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改变了“无约定则无追偿权”的偏见。在解释论上,宜将《民法典》第519条第2款第1句作为债务加入人向债务人追偿的请求权基础,《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1条第1款则作为确定追偿份额的依据。
关键词:债务加入;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追偿权
8.保全担保功能定位下诉讼保全保险的体系性重诠
作者:武亦文(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将诉讼保全保险作为传统保全担保的补充机制,赋予其保全担保的功能定位,不仅具备可行性,亦具有必要性。通过妥当的制度设计,诉讼保全保险不仅可以负担传统保全担保的利益衡平功能,亦能有效降低诉讼保全之门槛。以责任保险形式设计诉讼保全保险,在满足其保全担保功能定位的需求下,将与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定位与规范构造相冲突,而且需付出极大的制度改革成本。而以保证保险形式设计诉讼保全保险,则不仅与现行法律体系最为融洽,亦最符合诉讼保全保险承保信用风险之本质,有助于妥善实现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利益衡平功能,同时还能够低成本地化解责任保险形式下有关被保全人直接请求权以及保险人抗辩权、追偿权等司法疑难、争议问题,因而是构建和发展诉讼保全保险的应然选择。
关键词:保全担保;诉讼保全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
9.中国传统丁忧制度的形成及其南北异趣
作者:苏亦工(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丁忧制度滥觞于先秦时代为亡故父母守丧三年的习俗和儒家礼教文化。汉代实行“以孝治天下”,丁忧守丧之制开始对官制运转产生影响。两晋南北朝以后,丁忧制度的发展呈现出南北异趣的态势。南方儒学氛围浓郁,礼学影响深远,辞官守丧,夺服不起蔚然成风,丁忧制度的适用具备了良好而广泛的群众基础,故丁忧守丧仍保持在习俗礼教的范畴内。北方情形则相反,边疆游牧诸族俗尚贵壮贱老,以力服人。故在北族政权治下,官权至大,个人情感和家庭责任服从于国家利益,加之礼学毫无积淀,丁忧制度的适用缺乏必要的道德伦理基础,必须借助国家律令的强制力方得推行。辽金元清各朝则实行因人而异的分治措施,丁忧制度仅适用于汉人,统治部族则不受约束或约束较少。
关键词:腹边文化;三年之丧;北魏孝文帝改革;礼教;北族政权
10.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的制度困境与治理路径
——以WTO DS611裁决为视角
作者:宋建立(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
内容提要:WTO DS611案作为首例聚焦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的争议,凸显了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复杂性与必要性。禁诉令在不同法域下对标准必要专利跨境纠纷的适用存在司法理念与方法的差异,但共识在于:禁诉令作为例外性救济,仅应在极为有限且不致严重冲击国际礼让的情形下适用。为此,对于禁诉令可从以下三方面构建可预期的全球治理框架:其一,强调礼让原则并保持司法克制,以“利益衡量”或“规则理性”方法界定对外国诉讼的干预边界;其二,聚焦FRAND条款下的善意谈判,鼓励当事人通过市场化机制达成许可协议,而非依赖法院单方设定费率;其三,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倡导WTO与WIPO等国际组织推动各国司法协作与争端解决规范化。未来,人工智能时代的知识产权制度不应局限于“权利授予与保护”,更应着眼于“跨国规则的协调与合作”。唯有建立多边、透明、协作的治理机制,方能有效应对数字时代知识产权纠纷的挑战,维护全球技术创新秩序。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WTO DS611裁决;国际礼让;全球治理;FRAND;WTO
11.物联网产品范围的界定及其对民事责任的影响
作者:周学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物联网产品的典型特征在于其集硬件、软件与服务为一体,而且随着产品智能化功能的加强,以及软件和服务的价值在物联网产品中所占比例的上升,其重要性日益凸显。传统法律制度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和产品责任制度都是以有形物为典型的适用对象而进行规则设计的,未能考虑到物联网产品的特性。在当前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的背景下,为了充分保护物联网用户、消费者的权益,应当通过扩张“商品”和“产品”的概念范围,将物联网产品功能发挥所必需的软件、服务纳入其中,使其与硬件一体适用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责任。随着软件、服务因素的纳入,其对于瑕疵担保责任中瑕疵的认定、卖方的售后义务,以及产品责任中产品缺陷认定、损害赔偿范围和免责抗辩等都会产生重要影响。
关键词:物联网;瑕疵担保责任;产品责任;产品范围
12.风险与危险区分下的人工智能治理
作者:林洹民(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风险与危险在人工智能治理中常被混用,引起法律适用的混乱。风险是抽象的、延迟的与不确定的,往往与收益并存;危险则是一种具体、紧迫与相对确定的威胁,对应明显的不利益。人工智能风险活动应借助行政法中的风险预防机制予以调整,具体包括容错与纠错模式下的风险评估规则、促进多系统沟通的风险交流规则以及作为授权基础的实验主义治理制度等。风险本身并不构成侵权法意义上的损害,只有当风险转化为危险与损害时,才有侵权法适用的空间。人工智能侵权原则上应适用过错归责,只是可通过证据开示、特殊的因果关系推定等规则平衡两造之间的诉讼力量。风险在概念内涵与治理机制方面均与危险有所不同,侵权行为符合监管沙箱、真实测试等法律实验要求的,并不当然产生民事责任减免效力。
关键词:人工智能治理;风险;危险;风险预防;过错侵权
13.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反垄断规制
作者:钟颖(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促进数据要素潜能释放的重要举措。然而,实施主体授权特定主体经营公共数据,将导致公共数据资源高度集中于少数运营主体,可能形成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数据壁垒,衍生滥用公共数据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风险。对此,现有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竞争治理仍然主要依靠传统的事后反垄断监管,其在价值层面和方法层面均存在较大局限。鉴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市场结构具有自然垄断属性及其运营主体的数字平台特征,加强事前反垄断规制成为可行的方向。具体而言,通过自然垄断业务的结构性拆分、设置运营主体的互操作义务、限制市场准入以及合理的价格规制等措施,提前防范垄断风险,弥补传统反垄断监管的不足。
关键词: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集中;反垄断监管;事前反垄断规制;自然垄断
14.“内卷式”竞争的行为逻辑与监管应对
作者:石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内卷式”竞争是对竞争优胜劣汰机制及行业生态的损害。向内搜寻发现弱者和短板并挤压弱者和短板是内卷的基本形式。市场竞争约束的异变与市场外矫正的偏失,使内卷行为从个体扩散至行业。应对内卷应强化竞争伦理保障与监管矫正。反对挤压劳动基准,加固劳动伦理保护短板,保障竞争起点公平;以合标准性与负担公平性为重点,强化企业间竞争规则的公平适用与越界行为的矫正,保障市场竞争过程公平。在竞争外关联层面,划定资本参与价格竞争的限度,引导资本竞争向善,优化公平竞争审查约束,切断企业内卷与地方政府内卷的关联性。为有效治理“内卷式”竞争,应在立法上明确内卷行为与正当竞争的边界,以为竞争执法提供基准,筑牢保障与公平的底线;在竞争政策上调整竞争激励措施,以引导经营者从向内挤压转为向上的创新与价值竞争。
关键词:“内卷式”竞争;弱者与短板挤压;公平竞争;监管能动化
《比较法研究》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中国政法大学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编辑的法学期刊,为双月刊,逢单月25日出版发行。《比较法研究》是纯学术性法学期刊,主要刊载比较法学研究的学术论文,现设有“论文”、“专题研讨”、“法政时评”、“法学译介”等栏目。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范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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