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黑龙江证监局)
来源:黑龙江证监局
崔刚:
经查,你在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任职期间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二是向他人推介销售非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
上述情形违反《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一项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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