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宁市龙城美墅小区6号楼一名居民通过市网络问政平台反映,自家暖气温度连续多日未达标准,并依据《山东省供热条例》提出退费诉求。
该居民提供的监测记录显示,12月23日至25日期间,家中室内温度最高为16.1℃,最低仅14.9℃,与条例规定的“供热企业应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存在明显差距。
据该居民描述,其每日使用手持温度计定时测量并留存照片证据,发现供暖效果在早晚时段尤为不佳。其在问政平台留言中明确指出:“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用户室温低于达标温度4℃以上的,供热企业应按日退还热费。我已连续记录温度数据,若问题未解决将继续投诉。”同时强调,居民缴纳供暖费用应获得等值服务,“温度长期不达标,既影响生活质量,也损害消费者权益”。
据公开资料显示,《山东省供热条例》对供热温度标准、退费条件及程序均有明确规定,用户与供热企业因温度问题产生的纠纷可通过协商或监管部门介入解决。
截至发稿前,相关部门暂未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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