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女子讲究“出嫁从夫”,结婚后被算做夫家的人,不论嫡庶,都是如此。因此,她的孩子是母家的“外孙”,是夫家的孩子。
儿子则无论结婚与否,都不会改变与家族的亲属关系,无论嫡庶!因此,他的孩子也还是这个家族的子孙!永不更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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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之死:父系家族伦理
李贞德
《魏书》并没有说明为何朝廷会以谋反罪通缉刘辉,不过,崔纂的辩词却提供了线索。自从汉代以来,凡是杀害皇室成员的人,便有可能被视为谋反大逆而被处以极刑。圣旨下令悬赏,既然将殴打公主、堕杀胎儿的刘辉视为谋反大逆,便暗示了皇室是怎么看待这个胎儿的身份——他是公主的骨肉,因此也是皇室的一员。当然,从生物学的角度来看,公主所怀的胎儿本来就是她的骨肉。但是从父系家族伦理的角度来看,这个小孩和其他所有女人怀孕生产的小孩一样,最优先和最重要的身份,都是父亲的儿女。至于这个小孩和生他的女人,在父系家族规范下如何定位,则由这个女人和小孩父亲的关系来决定。
传统中国的父系家族伦理,可以透过服丧的礼节来了解并说明。古典礼书《仪礼》据说曾经是孔子授课的教材,其中《丧服》就规定了一个人去世时,他的亲友应该如何为他服丧。这些规定相当繁复,主要是以服丧时穿着的麻衣的轻重和服丧时间的长短,来表现生人和死者的亲疏尊卑关系。归纳起来,大概有五种,从最重到最轻的丧服依序是:斩衰(读崔)、齐(读兹)衰一年、大功九月、小功五月、缌麻三月,这也就是一般所说的“五服”。
看得出来,这一套服丧的规矩,也就是表现家族范围和家人尊卑的标准,是以男性成员为中心而设计的。举例而言,一个男人为自己过世的父亲,应该服“斩衰三年”之丧。“斩衰”是麻衣中最差的一种,“三年”则是最长的服丧时间,由此可知,男人为父亲所服的是最重的丧,表现最深沉的悲痛。那么为母亲呢?按照古礼的规定,母亲去世时倘若父亲仍然健在,儿子为母亲只能服“齐衰一年”之丧。“齐衰”是第二差的麻衣,“一年”是第二长的丧期。必须是母亲去世时父亲已经亡故,儿子才能为母亲服“齐衰三年”之丧。时间虽然增长,麻衣仍旧不变。何以如此?先圣先贤的说法是“父至尊也”,父亲是一家之中最尊贵的人,不论他健在或已过世,儿女对母亲都不应该表现出超过对父亲的尊崇;只是父亲倘若已经过世,儿女可以对“至亲”的母亲流露较多的悲痛罢了。
女性身为母亲,过世时因为自己丈夫的存殁与否,而有以上差异。那么身为女儿又如何呢?按照“五服”的规定,一个女人出嫁之前为亲人服丧的内容,和男性并无二致:为父亲服斩衰三年,为母亲则分父亲健在与否。然而,一旦她出嫁为人妇,情况就不同了。
女人出嫁,脱离一个父系家族(娘家)而进入另一个父系家族(夫家),所有原先对娘家亲人的丧服都随之缩短、减轻,而对原先毫无关系的夫家亲人则产生了服丧的责任。最明显的是,出嫁的女儿对于娘家过世的父亲只能服“齐衰一年”之丧,而她最重的丧服,也就是“齐衰三年”,则要保留给丈夫(如果丈夫先她而亡的话)。为什么呢?根据古代礼书的说法,这是因为“父者,子之天;夫者,妻之天”。既然一个人头上不能顶着两个天,那么女人出嫁等于“变天”。她的天,也就是她表达至尊至敬的对象,由父亲转为丈夫,当然最重的“齐衰三年”之丧也就随之改变了。
换句话说,一个男人不会因为婚姻而改变他和原生家庭的亲属关系,但女人结婚之后,她的家族认同应该由娘家转到夫家,并且她在夫家的地位应该低于丈夫。这就是父系家族伦理要求女性的“夫家认同”和“夫尊妻卑”。
知道了这些,就不难理解崔纂的抗议。当他引用《斗律》父母杀子女的条款作为辩论基础时,其实是在要求朝廷遵守古代礼经所规范的父系家族伦理。按照这套伦理,长公主结婚之后,应该“生为刘家人,死为刘家鬼”,最优先的家族认同是刘家而不是皇室,那么流产的胎儿最重要的身份应当是刘辉的孩子,而不是公主的骨肉或皇室的成员。如此一来,刘辉就不应该被当作谋反大逆罪嫌,而应该以杀子罪起诉判决。
——摘自重庆出版集团重庆出版社《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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