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
开封市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开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2月16日
详情请看
开封市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10〕67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其用途是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气、供热、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用消防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由市财政部门作为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征收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所征收资金纳入基金预算,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20元;对没有热力、天然气配套设施或配套设施不全的建设项目,其城市配套费分类核减计征,将来热力、天然气配套后再予以补缴。
享受政策性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用途改变后的建设项目计征。
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依法予以补证的违法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征收机关核准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七条 城市配套费减免申报审批程序:凡属国务院和财政部明确规定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文件向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征收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后按规定予以办理。
第八条 征收机关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改变收费程序、擅自批准减免城市配套费。
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发改、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条 纪检监察、市场监管、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配套费应收尽收,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天然气基础设施及管网建设开发费、集中热力入网费等其他配套性收费停止征收。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汴政〔2010〕94号)同时废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来源:开封市人民政府网
编辑:张玉
责任编辑:李洋
战略合作伙伴、法律顾问: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