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天,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在网络上引发热议,各路媒体、法律界人士纷纷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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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传播淫秽信息】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淫秽物品或者淫秽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明确将“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纳入治安处罚范畴,且删除了对传播场景(公开/私密)的限制性表述。这一修订引发了关于“私人聊天中发送淫秽信息是否违法”的激烈讨论,核心争议围绕法律的调整范围是否扩大至私人聊天、以及会否侵犯个人隐私展开。
新旧法条对比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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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意见整理
1.部分媒体的观点:适用场景扩大
比如,南方都市报、凤凰网科技、虎嗅等平台等一致认为,新法“删除了传播场景限制”,属于“重大变化”。
传播场景全覆盖:无论数百人大群还是一对一私聊,公开分享或私密传递,只要查证属实即可处罚。
南方都市报2025年12月22文章《2026年1月1日起,向好友转发淫秽信息违法》对该条款的解释为:微信转发淫秽信息给好友也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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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了过去的社会认知:以往公众存在“私下传播淫秽信息属道德问题”的认知,新法的修订明确纠正了这一点,把QQ群主、私聊转发均纳入规范。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私人聊天中发送不雅照片或视频,一旦被举报查实,也会受到法律制裁。
凤凰网科技2025年12月22文章《明年1月1日起,向好友私发淫秽信息也违法》,其内容如下:
值得关注的是,新法特别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按照规定,如果传播的淫秽物品或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将依法从重处罚。
在场景方面,新法删除了对传播场景的限制性表述,明确将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所有行为纳入规制范围。这意味着,无论是在数百人的大群中传播,还是在一对一的私人聊天中发送,无论是公开分享还是私密传递,只要实施了传播行为并被查证属实,公安机关均可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私聊传播入罪已有刑事案例:在司法实践中,近年来已经有多起私聊传播入罪的案例。
★案例1: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宗传播淫秽物品案中,路某多次使用其手机微信账号向自己的微信好友转发淫秽小视频共54个。
快科技2025年12月23日文章《明年1月1日起 向好友发不雅照片或视频违法 最高拘留15天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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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路某法律意识淡薄,在日常生活当中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终端(即时通信软件)向他人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影片),情节严重,其行为侵害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良俗,产生了社会危害性,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案例2: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佩传播淫秽物品案中,李某佩出于虚荣及低级趣味的刺激,通过微信分别向7位好友传播疑似色情视频113个,经鉴定,有104个属于淫秽色情视频。
佛冈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佩利用互联网多次向多人传播淫秽视频文件数量达104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案例3:深圳新闻网2025年11月6日文章《男子向多名好友发送淫秽视频,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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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4日,安康汉滨公安分局民警在开展日常工作中,发现刘某某通过其微信账号向多名好友发送淫秽视频。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信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汉滨分局依法对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2.法律人士释疑:切勿进行误读
也有媒体明确指出,适用场景扩大属于对新法的误读。
极目新闻2025年12月23文章《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发送淫秽信息违法”,那夫妻或情侣还能情趣私聊吗?律师解读》一文中,采访了岳屾山、赵良善、胡磊等律师进行了专业分析,另外央广网、澎湃新闻等媒体也明确指出这是误读。
此次修改并非新的规定:2005年旧法第六十八条早已规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属违法,新法仅将“计算机信息网络”改为“信息网络”,罚款从3000元上限提至5000元。
参见文章开始的新旧对比表。
相关概念不能混淆:“淫秽”有明确的司法定义(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秽”不等于“不雅”或“私密照片”,情侣间互发私密照不属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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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重点不是私人场景:过去的法律从来没有豁免私人聊天的场景,同时也不是司法实践中的执法重点。比如上文中的3个司法案例。
争议焦点分析
焦点一:适用场景的变化
部分媒体重点强调了“删除场景限制”,可能是对新法的一种过度解读。有法律人士指出,旧法未限定场景,新法也未新增场景,术语调整是为了适应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从PC端扩展到App、小程序等)。真正的变化是罚款额度提升和增设未成年人从重处罚条款,而非扩大适用范围(果真如此吗?)。
澎湃新闻:“向好友发不雅照片算违法”是“戏说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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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二:“淫秽”一直都有司法认定
部分媒体使用“不雅照片”等词对新法进行描述。按照现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是否属于“淫秽”需要经过司法认定,比如,“具体描绘性行为、露骨宣扬色情”等。
“淫秽信息”(或“淫秽物品”)的核心法律定义,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7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为适应信息时代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将“淫秽物品”的概念延伸至电子信息领域。根据“两高”解释,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视频、音频、图片、文章、短信息等,均属“淫秽电子信息”。
此外,行业规范(如中国互联网协会的自律规范)和监管部门(如网信办)为内容管理提供了更具体的列举式参考,通常将“淫秽信息”描述为“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性欲,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或科学价值的”信息,并详细列出了7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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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来自中国电信网站公告)
综上,如果是情侣之间的私密照,是否属于淫秽信息,内容需要按照淫秽标准进行司法认定。(如何认定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
部分媒体的宽泛描述,或在社会上造成“人人自危”的恐慌情绪。
焦点三:通信自由前提下的公域与私域的法律边界
关于新法的争议,深层的核心矛盾在于数字信息时代法律如何保护私人空间的自由。
★支持方:信息时代的数字化传播,可能造成私域与公域之间的边界模糊,一秒的时间即可从私聊跳转至公共平台,潜在危害大。
★反对方:如果法律过度介入私人对话,或侵犯宪法保障的私人通信自由,夫妻、情侣之间的私密互动若被举报则面临处罚,其执法的合理性存疑。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2025年12月24日的文章《向好友发不雅照算违法?解读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表示:惩罚都要有合理性,要和行为的危害性对称。引起这种议论和质疑,其实是用一个极端的案例来假证“这个法律是荒谬的”,但这种极端的例子在过去、现在从来都没有被追究过。
PS:阮教授的观点笔者存疑。貌似他反对以偏概全的逻辑谬误,实质上他犯了一个忽视反例的逻辑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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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小结及重要提醒
本次的法律修订引发热议,可能存在以下几个原因。
1.媒体:追求流量导致误解
笔者注意到,多家媒体把“私聊转发违法”当作“新亮点”进行广泛传播,实质上是用通俗化的语言代替了法律概念,比如用“不雅”代替“淫秽”,在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或实施条例出台之前,把术语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泛化。或许其目的是想提醒公众注意自己的言行,结果造成了公众恐慌并引发抵触情绪。
2.立法:使用新术语前的社会沟通欠缺
从“计算机信息网络”到“信息网络”的修改,立法机关应提前向公众充分说明其修订逻辑,才不会导致误解。法律应通过官方释义、典型案例等方式,明确立法依据、立法重点。
3.执法:需严守权利保护底线和责罚比例原则
即便在后续的法律解释中明确规定私聊传播应受到处罚,执法也应遵循必要性、相称性的原则。
★获取证据时,遵守权利保护的底线。私聊记录涉及通信自由及个人隐私,不经过法定程序不得任意调取。
★在判断是否为淫秽信息时,要严格遵守危害评估的标准。向好友偶尔转发与大规模传播、向未成年人传播,危害性天差地别。
★执法重点应聚焦于产业化的黑产链,而不是专门盯着个体的偶发行为。
4.公众:权利意识的提升
“老婆发我私密照要不要举报”这一话题成为热搜,表面上显得荒诞,但是真实地反映了公众对执法边界的深度担忧。法治社会,执法应当首先保障的是个体的合法权利,而不是对个体进行威慑。
总之,本次的法律修订虽然不是突然 “把私聊行为入罪”,但是由于媒体的解读和渲染,给社会造成了一种“突然泛化”的错觉,也给公众带来个体权利可能被任意侵犯的感觉。
笔者认为,未来的关键在于司法解释和执法实践必须确立清晰、明确的标准,实现既能打击网络淫秽黑产,又避免对私人生活过度干涉,最终实现在切实保护个人权利这一底限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精准治理。
附:网络上网友对这个事件的调侃式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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