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邓述勇 记者 严君臣)租下商铺并约定期限三年半,不料中途因生意惨淡无法维持租赁成本,想提前退租却被房东拒绝。无奈之下,双方对簿公堂。12月24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日前南通崇川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2022年8月,甲公司为开展汽车销售业务,承租了乙公司的商铺,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半,租金按季提前一个月支付。甲公司按约定交纳了两年租金后,受市场环境影响,生意持续惨淡,甲公司难以维持后续租赁成本,2023年12月,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提前退租,并表示愿意将此前多交的租金作为违约金赔付给乙公司,但乙公司以租赁合同期限未届满为由,明确拒绝了退租请求。2024年1月,甲公司自行腾空商铺且未恢复原状,再次通知乙公司前来收房,可乙公司依旧置之不理。直至2024年9月,乙公司以甲公司拖欠租金为由将其诉至崇川法院,双方才在法院主持下办理了商铺交接手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公司在未征得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单方搬离商铺的行为,并不意味着租赁合同已经解除,也不能免除其租金支付义务,且甲公司腾空商铺后未及时恢复原状,存在一定过错。但与此同时,乙公司作为守约方,在甲公司明确提出退租、协商恢复原状并通知收房时,既未就恢复原状给出明确意见,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收回商铺以避免损失扩大,同样存在不当之处。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行为合理性等因素,法院最终酌情判定:2024年1月至9月期间,甲公司需向乙公司支付4个月租金,其余5个月的租金损失由乙公司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承租人单方违反约定要求提前退租或在未告知出租人的情形下自行搬离了租赁房屋,即表明其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此时,出租人应及时与承租人进行确认,在保全证据和保证承租人财物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接收房屋,并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避免后续空置期间的租金因自身减损义务履行不到位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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