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科栋 金融刑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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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证券犯罪刑事辩护实践中,实刑率是衡量法律威慑力的关键指标。紫晶存储案10名自然人被告人中9人获实刑,这一判决结果正在重塑资本市场参与各方的行为边界。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证券犯罪辩护的律师,我注意到紫晶存储案的判决力度显著超越了以往同类案件。在10名被起诉的自然人被告人中,仅有1人获得缓刑,其余9人均被判处实刑,其中实际控制人郑穆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这一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当前监管部门对证券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也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正迎来最严格的刑事追责时代。
01案件基本事实与判决结果
紫晶存储案作为科创板首例因欺诈发行而被迫退市并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其基本案情与判决结果均具有标志性意义。
根据证监会调查,紫晶存储系统性财务造假贯穿上市前后整个时期。2017年至2019年期间,该公司通过虚构销售合同、伪造物流单据和验收单据入账、安排资金回款、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累计虚增营业收入约2.22亿元、虚增利润约8600万元。
更令人震惊的是,上市后紫晶存储继续通过类似手段进行财务造假。2019年、2020年年报中,虚增营业收入分别高达2.71亿元和3.28亿元,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绝对值的比例均超过50%。
在这一系列造假行为中,公司实际控制人郑穆、罗铁威不仅是组织者和指使者,还通过复杂关联方网络实施造假。调查发现,参与造假的核心客户多数与公司外部董事曹强、姚杰等华中科技大学教授团队存在关联关系,形成了一个表面独立实则受控的造假生态圈。
判决结果显示,紫晶存储公司本身被判处罚金3700万元,而10名自然人被告人中有9人被判处实刑,刑期从二年六个月到七年六个月不等。这一高实刑率在证券犯罪司法实践中较为罕见,凸显了司法部门对资本市场造假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02高实刑率的法律背景与政策导向
紫晶存储案的高实刑判决并非偶然,而是法律修订与监管政策协同发力的必然结果。
2020年3月生效的新《证券法》大幅提升了对于欺诈发行行为的处罚标准。而更为严厉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它将欺诈发行证券罪的刑期上限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取消了对个人罚金非法募集资金5%的上限限制。
这一修订彻底改变了证券犯罪成本偏低的市场感知,使刑事处罚真正成为悬在违法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从政策导向看,注册制改革的全面推行要求更加严格的事后监管。随着注册制的深入实施,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对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必须采取更加严厉的惩戒措施以保障改革顺利推进。
证监会及司法机关通过紫晶存储等典型案例传递出清晰信号:在注册制背景下,任何试图通过财务造假“带病闯关”的行为都将面临最严厉的制裁。
这一政策导向与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的监管趋势不谋而合,体现了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的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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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财务造假手法与隐蔽性分析
紫晶存储案的财务造假手法具有相当高的隐蔽性和系统性,其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该案采用了“三流合一”的闭环造假模式,即同步伪造货物流、资金流和票据流。公司虚构销售合同后,不仅伪造物流单据和验收单据,还通过违规担保等安排实现资金循环,使虚假交易在形式上具备真实业务的所有特征。
紫晶存储还建立了复杂的关联方网络以掩盖造假实质。调查发现,南京叠嘉、淮安瑞驰和江西叠嘉等参与造假的核心客户虽表面与公司无关联,但实际上均由华中科技大学谢长生教授团队成员曹强、姚杰等人参股或控制。
这种通过学术背景深厚的外部专家建立关联方网络的做法,大大增加了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的识别难度。
造假环节的全程覆盖也是该案显著特点。紫晶存储的造假行为不仅限于上市前,而是延续至上市后的定期报告中,且造假金额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比例不断攀升,到2020年已高达60.54%。
这种持续性的造假行为表明公司缺乏真实的持续经营能力,完全依赖财务造假维持上市地位。
04各方法律责任划分与定责逻辑
紫晶存储案的责任划分体现了“首恶必惩、过罚相当”的司法原则,对不同层级的行为人根据其主观恶性和行为危害性区别对待。
实际控制人承担最重责任。作为造假行为的组织者和最大受益者,实际控制人郑穆、罗铁威不仅被处以高额罚款,还被判处长期自由刑,体现了“追首恶”的监管导向。
在证券犯罪案件中,实际控制人往往是造假行为的决策者和主要受益人,追究其刑事责任是遏制犯罪动机的关键。
核心执行人员难逃刑责。该案中,原董事兼财务总监李燕霞被判处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其他多名副总经理、销售总监等核心业务人员也被判处实刑。
这表明司法机关已认识到财务造假是一项需要多方配合的系统工程,所有关键环节的参与人都应对整体造假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中介机构的责任分配同样值得关注。尽管本案的刑事判决主要针对上市公司及其内部人员,但相关中介机构已通过设立专项赔付基金方式承担了民事责任,四家中介机构共同出资超过10亿元用于赔偿投资者损失。
这种“刑民并举”的追责方式,既体现了责任承担的层次性,也保证了投资者损失的有效弥补。
05刑事风险的量化:两条路径与两种命运
紫晶存储案如同一面镜子,清晰地映照出财务造假行为可能面临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刑事后果。对于任何正在陷入、或已实施财务造假但尚未暴露的上市公司及其决策者、执行者而言,此刻的选择将直接决定未来的命运。刑期的长短,在司法实践中,与两个核心因素紧密相关:造假手段的恶劣程度与造成后果的严重性。
第一条路:悬崖勒马,全力止损。如果造假行为尚未造成不可逆的严重后果,即公司基本面尚未完全崩塌,仍保有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那么,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全力配合调查、积极赔偿投资者损失、采取一切措施恢复信息披露真实,是争取从宽处理的唯一出路。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刑事责任不可避免,但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会充分考虑“事后补救”这一重大情节。公司若能维持运营,意味着具备通过未来盈利赔偿投资者、清偿债务的基础,社会危害性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控制和修复。相关责任人员在此基础上,结合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争取适用缓刑或获得较轻实刑的可能性将显著增加。康得新案中,并非所有责任人均被判处重刑,个别非核心执行人员获得缓刑,正是这一逻辑的体现。
第二条路:执迷不悟,酿成灾难。紫晶存储案正是此路的终点。其造假手段极端恶劣——系统性、全链条、贯穿上市前后,且后果极为严重:公司因造假上市而最终退市、停止经营、丧失全部偿债能力,数万投资者损失惨重,中介机构被迫启动巨额先行赔付。这种局面下,造假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更彻底摧毁了企业的生存根基,引发了严重的局部金融风险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当企业变成一个无法挽回的“烂摊子”时,司法判决便失去了“挽救企业、保护生产力”的考量空间,量刑的天平会彻底倒向“惩戒与震慑”。于是,我们看到包括实控人、财务总监在内的9名核心人员被判处实刑,刑期从二年六个月到七年六个月不等。这不仅是惩罚过去的罪行,更是以最严厉的方式宣告:将公司推向万劫不复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失去人身自由的最高代价。
此刻的警示无比清晰:对于仍在造假泥潭中的公司及相关人员而言,时间的价值正在以自由为单位飞速流逝。是选择第一条路,忍受刮骨疗毒的剧痛但保留未来;还是滑向第二条路,在毁灭企业的同时将自己送入高墙,这道选择题的答案,将直接书写在未来的判决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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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律师辩护视角下的争议焦点
从刑事辩护角度看,紫晶存储案中存在多个值得深入探讨的法律争议焦点,这些焦点也反映了当前证券犯罪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主观明知要件的认定是本案首要争议点。在多名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中,部分中层管理人员辩解称其仅是按上级指示执行操作,对整体造假安排不知情。然而司法机关可能采用了“应知推定”的认定标准,即根据被告人的职位、专业背景和行为异常性,推定其应当知道所参与业务的虚假性质。
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的边界是另一重要争议。紫晶存储作为单位主体被判处罚金,而内部人员又被追究个人刑事责任,这其中如何准确界定个人责任范围需要谨慎把握。特别是对于非决策层的执行人员,其责任边界应限于直接参与的部分,而不应无限扩大到整个造假行为。
犯罪数额的认定方法也直接影响量刑结果。本案中,司法会计鉴定可能采用了总体关联性方法认定造假数额,即将所有与造假链条相关的交易均计入犯罪数额,而非严格限定在个人直接参与的部分。这种认定方法在集团性犯罪中虽有合理性,但也可能导致部分被告人承担了超出其主观故意的责任。
07对未来资本市场参与主体的法律警示
紫晶存储案的高实刑率判决为资本市场各参与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警示,值得所有市场参与方深入反思。
对于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而言,本案传递的信号是:财务造假已从“高风险、高收益”转变为“高风险、零容忍”行为。随着刑期上限提高和实刑适用常态化,造假的经济收益与潜在刑事风险已严重失衡。
实际控制人必须认识到,上市不是终点而是起点,上市后的持续合规经营才是企业长期发展的基石。
对于上市公司董监高来说,本案提醒他们必须勤勉尽责,不能满足于形式上的合规。在财务造假案件中,司法机关越来越倾向于根据职责范围推定责任,而非单纯依赖主观故意证据。
董监高人员必须主动了解公司核心业务实质,对异常交易保持合理职业怀疑,避免因“集体决策”或“上级指示”而忽视个人法定责任。
对于中介机构,尽管本案刑事责任主要针对上市公司内部人员,但中介机构已承担了巨额民事赔偿。这意味着中介机构需要全面提升执业标准,特别是在面对复杂关联交易和新型业务模式时,必须执行更为严格的核查程序。
随着“看门人”责任的不断压实,中介机构需要投入更多资源完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避免因单项目失败引发系统性风险。
紫晶存储案的判决结果已经引起市场强烈反响。随着全面注册制的推行,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正在形成合力,共同构建让违法者“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的制度环境。
法律制裁的威慑力不在于条文的严苛,而在于适用的必然性。随着行刑衔接机制的不断完善,紫晶存储案将成为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标志,推动市场参与各方真正将合规经营作为生存和发展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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