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智汇大叔)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政策问答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一)中提到“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一般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是否包括货物贸易退汇业务?
答:《通知》第二条中,优质企业可办理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一般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包括一般贸易项下的退汇业务,但不包含其他货物贸易项下的退汇业务。
2.《通知》第二条(三)中提到“销售货款与相关销售返利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是否要求基础交易标的必须为同一货物,还是仅要求同一境外交易对手方即可?
答:一般情况下,销售返利往往基于前期销售货物情况确定。为便利市场经营主体资金结算,只要是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方开展的销售货款与销售返利,均可按照本款办理销售货款与相关销售返利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无需限定为同一货物。
3.《通知》第二条(四)中提到“运输相关费用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是否包括企业和交易对手之间代垫的运输相关费用?
答:只要是贸易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真实、合理的运输服务相关费用,都可认为属于“运输相关费用”,包括代垫或偿还运输费用。
4.《通知》第三条(二)中提到“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原则上均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应如何把握准入门槛?
答: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原则上是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其中主办企业、成员企业应当为主办企业合作银行确定的优质企业。
此外,根据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实施财务集中管理的集团型企业申请成为优质企业,由一家在本地注册的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向审慎合规银行统一申请,集团内其他成员企业(含异地成员企业)应纳入集团内部的财务集中管理,且可以不在审慎合规银行持续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两年以上。
5.《通知》第三条中,优质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其特殊退汇业务是否可以参与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
答:根据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有关规定,跨国公司通过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其中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不能参与。但根据现行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
便利化政策和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政策,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业务免于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因此,在符合《通知》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前提下,优质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特殊退汇业务可以参与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
6.《通知》第四条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有何考虑?银行办理业务时应该审核哪些材料?
答:高水平开放格局下,“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加频繁,此项便利化政策支持银行发挥优质企业增信作用,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适用主体不仅包括优质企业的外籍员工,也包括驻外工作的中国籍员工,旨在营造更加开放便利的用汇环境,提升个人项下双向用汇便利化水平。
《通知》支持审慎合规银行与诚信规范的优质企业合作,自主审核优质企业提供的薪酬相关材料,如企业提供的员工雇佣合同、收入清单、税务凭证(包含纸质和电子形式)或税务代扣代缴记录等材料,为涉外员工核定“免审单金额”。银行应结合优质企业实际薪酬发放安排,做好购付汇或收结汇金额动态管理,并建立相关事中事后管理机制。
7.银行如何更好服务外综服企业等贸易新业态主体资金结算?
答:银行为贸易新业态主体办理贸易外汇资金结算,既可按照传统方式逐笔审核纸质材料,如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据等,也可逐笔审核上述材料相应的电子单证(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此外,满足条件的银行还可按照真实、可跟踪稽核、不可篡改原则,自动采集、批量审核线上生成的订单、物流等交易电子信息,为贸易新业态主体便捷办理资金收付。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依据客户委托代理、代办收付汇业务均适用《通知》第六条有关规定。其中,代理模式通常是指以外综服企业名义,为委托客户办理出口报关、物流运输和资金收付等,资金经由外综服企业账户汇至委托客户;代办模式通常是指以委托客户名义,办理出口报关和资金收付,外综服企业仅提供服务、不进行资金收付。以上两种模式均符合“谁出口谁收汇”的管理要求。
8.银行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贸易新业态主体办理外汇资金结算,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银行可以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等相关规定,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贸易新业态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银行申请开展此业务,需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具体而言,应具有开展外汇业务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技术条件,具有开展该项外汇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有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银行通过交易电子信息审核方式,为纳入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的贸易新业态主体办理外汇资金结算的,也应具备上述条件。
9.《通知》第七条支持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其中提到“具有贸易往来的境内外机构”应如何把握?
答:境内外机构之间货物进出口和由此衍生出的相关服务贸易,以及运输、仓储企业等服务商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均属于“具有贸易往来”的范畴。在货物贸易过程中产生的运输、仓储、维修、报关、检验、保险、滞期费、速遣费等费用,以及境内外运输企业间产生的清关费等费用,均适用此项规定。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