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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名患儿的离世,让一个家庭陷入无尽的悲痛。官方通报确认,医疗团队在手术前、中、后多个环节存在明显过错。尽管相关责任人已被迅速处以警告、免职、暂停执业等行政处分,但对家属而言,维权之路才刚刚开始:他们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安机关也已受理报案。然而,患方在维权过程中,尤其需要警惕一个关键问题:如何避免医方的责任被简单地定性为“技术过失”,从而使其逃避更严厉的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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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和主管部门在初步回应中,有时会倾向于使用“操作存在过失”、“评估不足”等相对中性的技术性描述。这种表述可能潜藏着将事件性质“降格”的风险,即试图将可能涉及严重违规、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淡化并引导至纯粹的“医疗技术事故”或“民事赔偿纠纷”的轨道上。对于家属来说,明确不同的法律定性所带来的天壤之别的后果,是维权的第一步。
维权的法律武器是多元的。除了可能涉及的《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核心在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其核心是过错责任原则。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则规定了行政处理和事故鉴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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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维权中,法律为患方提供了民事、行政、刑事三条可能的路径,但它们门槛和结果完全不同。
民事路径:核心是证明医方存在“过错”并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通过医疗损害鉴定,确定过错程度(如次要责任、主要责任),进而索赔。
行政路径:向卫健部门投诉,追究医疗机构和人员的行政责任。本次事件中卫健委给出的处分,即是行政路径的结果。
刑事路径:即追究“医疗事故罪”,其门槛极高,如前文所述,必须证明“严重不负责任”。这意味着,患方需要收集的证据,不能仅仅指向“技术不好”或“水平不够”,而必须指向“严重违反明文规定的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
▌结合本案分析
在此次宁波事件中,患方家属已经采取了正确的步骤——同时推动民事索赔(向法院起诉)和刑事控告(向公安机关报案)。要避免维权“降格”,就不能满足于“存在过错”的泛泛之谈,而必须聚焦于挖掘可能构成“严重不负责任”或涉及其他违法问题的具体线索。
例如,调查通报虽确认主刀医生具备主任医师资质,但社会舆论对其是否有开展此类特定高难度婴儿心脏手术的专项资质或充分经验提出质疑。如果查实存在超范围执业或医院管理失职纵容此情况,这就超越了“技术过失”,可能触及行政违法乃至非法行医罪的边缘。再如,通报提及发现了“病历违规问题”并已立案调查。如果最终查实存在伪造、篡改或隐匿关键病历资料的行为,这不仅是严重的行政违法,更可能成为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的关键突破口,因为在诉讼中,法律明确规定隐匿、伪造病历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此外,诸如“术中出现突发情况未及时告知家属”这类行为,严重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也可能成为证明医方未尽到最基本、最核心法定义务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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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巨大的伤痛和不公,患方的维权是一场艰难但必须坚持的法律斗争。宁波这一事件再次警示我们,维权不能止步于接受一个“存在过错”的结论和一笔民事赔偿。家属及其代理律师需要保持高度的法律敏锐性,与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紧密合作,从海量的信息中精准识别并固定那些可能指向“严重不负责任”或系统性违规的证据线索。要坚决抵制“以鉴代审”、“以民事赔偿代替刑事追责”的惯性处理模式。唯有坚持在法律框架内,穷尽一切合法途径,分层次、有重点地推进民事、行政、刑事调查,才能真正厘清事件全貌,让该承担民事责任的人赔偿,该承担行政责任的人受处分,该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受到法律的审判,从而为逝去的生命讨回最深层次的公道,也以此推动医疗体系堵塞漏洞,防止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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