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2北京互联网法院,歌手杨坤起诉网红“四川芬达”名誉权侵权案一审宣判,对方因造型模仿+谐音梗丑化构成侵权,被判赔120万并公开道歉,目前案件进入二审阶段,“模仿到底能不能无底线”的话题瞬间引爆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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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纠纷的源头,是“四川芬达”发布的一系列短视频:账号运营者蒋某、李某特意穿上杨坤标志性的黑色皮衣、戴上墨镜,背景板还P上了《中国好声音》风格的红色LOGO,一边复刻“32场演唱会”的经典梗,一边用“拉布拉昆”“黄焖鸡米昆”这类谐音梗吐槽,还故意夸张模仿“断气式”唱歌动作,表情狰狞。一审庭审当天,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法庭内气氛严肃,杨坤方律师逐帧展示视频证据,当播放到模仿者对着镜头调侃“这唱腔能火纯属奇迹”的片段时,合议庭成员当场在笔录上标注“指向性明确”“存在明显贬损故意”。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视频没直接提“杨坤”二字,但造型、经典梗、职业特征凑在一起,任谁都能联想到他,再加上侮辱性内容,已经符合《民法典》里“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标准——简单说就是“让人一眼认得出,还让人看了反感”。最终判决“四川芬达”删除所有侵权视频,在账号首页公开道歉30天,同时赔偿杨坤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共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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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结果出来后,各方态度鲜明。杨坤通过工作室发声明,语气坚决:“模仿是认可,但拿别人的形象搞低俗丑化、借名敛财,这绝对不能忍!”他还透露,之前曾多次通过平台投诉,可对方不仅不删视频,反而变本加厉,这才不得不走法律途径。
而“四川芬达”这边,先是发了两段道歉视频,运营者对着镜头弯腰鞠躬,说“从小就听杨坤老师的歌,就是想搞笑没恶意”,还辩称“没提真名就不算侵权”。可网友发现,他们一边道歉一边改账号名成“四川芬达(阿芬阿达)”,粉丝量反而从原来的35.9万涨到了172.3万,不少人吐槽“这是借着打官司涨粉呢”。
网友们则吵翻了天,支持杨坤的人说:“恶意玩梗根本不是幽默,就是没底线蹭流量,该赔!”反对的人觉得:“草根网红谋生不容易,120万赔偿是不是太重了?”相关话题下的讨论量超10万条,两极分化特别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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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事儿不是个例,之前王宝强起诉“王宝弱”恶意模仿、汪峰告网红丁勇侵权,都是类似的情况。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直言:“合法的模仿得守三个规矩——不混淆、不丑化、不营利,可‘四川芬达’靠这些侵权视频直播打赏、收徒弟赚钱,早就越界了。”
还有数据能说明问题:近三年明星起诉网红模仿侵权的案子,胜诉率高达72%,其中有侮辱性内容的案件胜诉率更是超90%,就像葛优的“葛优躺”维权案,胜诉率几乎100%,最后获赔759万元。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的陈华中律师也补充:“公众人物是得包容合理的调侃,但这不代表可以被随便丑化、贬损,法律底线不能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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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万的赔偿、悬而未决的二审,这场纠纷早就不只是杨坤和“四川芬达”的个人矛盾,更关乎网红流量和明星名誉权的平衡。你觉得模仿的底线该怎么定?网红靠模仿博眼球,到底能不能碰“丑化”这条线?欢迎在评论区说说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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