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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在大都会博物馆的阳台
南京博物院是什么性质的机构,其行为受什么法律调整?
南京博物院是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直属的副厅级、事业单位,由国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作为“中国三大博物馆”之一,它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国有文化收藏机构,法律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博物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南京博物院并非慈善组织,其行为不受慈善法相关法律调整,不受民政部门监管。
但是,作为公益性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它在接受捐赠的时候,还要受《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调整。(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目前慈善法和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关系没有梳理清楚
公益事业捐赠法在1999年颁布,慈善法在2016年颁布,二者的关系至今也缺乏清晰的梳理。
慈善和公益的关系很复杂,在很多方面是重叠的,这一点并无争议。
但在现在的法律体系中,事业单位从事的公益事业和慈善组织的慈善事业由不同的法律调整,接受不同的监管部门的监管,由此可能会产生“失范”的问题。
捐赠财产应当被善待捐赠人应当被尊重
在很多国家,博物馆从事的事业属于慈善事业(charity),这是非常明确的。
我国有着自己的特色。在我国,博物馆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从资金来源、人员构成和内部治理看,其“公法人”的属性非常强,其运作逻辑和作为(民间)社会组织的慈善组织是不同的。公法人和民间法人(社会组织)的治理模式孰优孰劣,这里不讨论,可说各有千秋。
但是,即使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捐赠财产也不应被随便处分;捐赠人的意愿也应被尊重。公益事业捐赠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第5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第7条)
而且,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第21条)。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22条)。
在这次的事件中,博物院如果未经正当程序处置捐赠画作,有侵占之嫌疑。
博物院有义务将接受捐赠的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也有义务保障捐赠人的查询权和知情权、意见和建议权的行使。但此次事件中,捐赠人的家属靠诉讼才得知画作的状态,相关权利并未得到保障。
在国外,捐赠人可以行使法律规定和捐赠文件约定的权利。另外,博物馆会对捐赠人及其家属给予各种具有仪式感和人情味的待遇。我们学一学这个,不算崇洋媚外吧?
博物院、慈善组织都是广义上的受托人(fiduciary)
从法律技术上看,捐赠财产归属于博物院,博物院享有捐赠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博物院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博物院的章程和管理规定以及捐赠文件的约定管理和处置捐赠物品,并不能从中取得或者分配利益。这是其非营利组织的属性决定的。
在经济实质上,捐赠完成,捐赠物就进入到公共领域。捐赠人原则上不能撤销捐赠(本案中捐赠人是否还在世?目前是不是家属在主张权利?)。但是,博物院也应按照管理公共财产的方式管理受赠财产。
而不是当作自己的财产随意处置。
博物院等公立机构实际上是公共财产的受托人,要遵照严格的信义法理。这一点是一直被忽视的。随意处置公共财产,是严重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多数情况下应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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