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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永平至昌宁高速公路(大理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云政复〔2025〕28号),现就永平至昌宁高速公路(大理段)通车并联网收费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永平至昌宁高速公路(大理段)定于2025年12月26日13:00开通永平县博南镇平坡村永平枢纽立交(起点)至永平县水泄乡水泄立交,同步开通永平南收费站、厂街收费站、水泄收费站,并与G56大保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收费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请过往车辆按照交通标志和道路标线提示通行,注意行车安全。
二、通行费基本费率为:客车车辆通行费基本费率按照普通路段0.50元/车•公里、桥梁隧道1.40元/车•公里执行;货车车辆通行费基本费率按照普通路段0.45元/车•公里、桥梁隧道1.15元/车•公里执行;专项作业车车辆通行费基本费率按照货车执行。
特此公告
云南大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0日
来源:云南大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编辑:向红玉
值周:张辉 黑浩川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测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的,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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