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下午2时,27岁海归女子王某雅遇害第555天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法官敲响法槌作出一审宣判称,被告人梁某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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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为何这样判,王某雅母亲该如何进行法律救济?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了知名律师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胡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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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病——
精神病人被判处死刑需要视情况而论,法律规定少杀慎杀
胡磊律师介绍说,刑法的核心原则是“罪责刑相适应”,即刑罚必须基于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来确定,而非单纯的情绪或舆论压力。
在中国刑法体系下,精神病人犯罪的处理有明确规定:如果行为人在犯罪时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则不负刑事责任,通常会采取强制医疗措施;如果仅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责任),则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仍需承担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的专业主义——保护社会安全的同时,尊重医学鉴定和人权原则。
他说,对“精神病杀人该判死刑吗”这个问题,他的观点是不宜一概而论,死刑适用于极少数极端恶劣的情形,但对精神病患者适用死刑需极为谨慎,甚至在多数情况下应避免立即执行。
他说,在这方面来看,刑事责任能力的评估是关键。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只有在行为人完全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如预谋、残忍手段、多人受害)时才适用。对于精神病患者,如果鉴定显示其在犯罪时处于发病期,责任能力受限,法院通常会从轻处罚。
胡磊律师称,该案中被告人梁某滢被鉴定为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正是基于其精神状态的考量。如果贸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仅可能违背“疑罪从无”和“从轻从宽”原则,还可能引发司法公正的质疑。
他称,公众情绪往往对受害者深表同情,比如该案中无辜的王某雅及其家庭,这完全可以理解——杀人行为带来的悲剧是不可逆的,社会需要正义。但刑法专业主义要求不能让情绪主导判决,否则会滑向“以牙还牙”的境地,而非法治。
死刑的目的是震慑和预防,但对精神病患者而言,根源往往在于疾病而非主观恶意。判处死刑可能无法有效预防类似事件,反而忽略了精神卫生体系的缺失。如果行为人如该案般有明显的精神异常迹象(比如敲门扰民、幻觉等),更应通过强制医疗和社区干预来防控风险。国际上,许多国家(如美国、欧盟成员国)对精神病犯罪者倾向于无期徒刑或终身监禁结合治疗,而非死刑,这体现了人文关怀。中国近年来也在死刑适用上趋于严格控制,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少杀、慎杀”,该案的死缓判决正体现了这一趋势,那就是既惩处犯罪,又给予改过机会,同时通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确保社会安全。
曾做过多年记者,亦曾接触过多起冤错案件的胡磊律师称,他理解公众对这类案件的愤怒,尤其是当受害者是无辜邻居时,舆论往往呼吁严惩以求“伸张正义”。但作为律师,他必须提醒的是,刑法不是情绪的宣泄工具,如果一味迎合公众,可能导致冤案或过度惩罚,损害司法公信力。相反,通过透明的审判和严格的证据审查,可以缓解情绪,帮助公众理解判决的理性基础。最终,死刑不是万能解药,更好的方式是加强预防,让类似悲剧不再重演。
他认为,死刑对精神病杀人者并非绝对禁止,但应作为最后手段,且优先考虑从轻因素。如果完全无责任,则根本不谈死刑,专业主义要求忠于法律和证据,而非情绪宣泄。
关于如何监管——
多种途径构建包容的精神健康社会
未来针对精神病人的监管,该怎么办?
胡磊律师称,当下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区对精神病人的管理存在明显短板。该案中,梁某滢的异常行为(如反复敲门、扰民、幻觉等)早在案发前几年就显现,家属、邻居、物业和警方均有察觉,却因患者本人拒绝就医、强制措施门槛高等原因未能有效干预。这反映了常见问题,那就是精神病患者社区融入困难、监护人责任模糊、基层干预机制不完善,导致潜在风险积累,最终酿成悲剧。
针对未来精神病人的监管,从刑法专业主义和预防犯罪角度来看,胡磊律师认为首先应该完善强制医疗制度,现行《精神卫生法》规定强制医疗需经严格程序(如公安或家属申请、医院评估),但门槛较高,导致如该案梁父拨打120却未能送医的情况频发。建议降低基层强制干预门槛,例如授权社区卫生中心或派出所初步评估后快速启动临时隔离观察。同时,增加司法介入机制,对有扰民史的患者,法院可基于邻居投诉颁布“保护令”,强制就医。这能及早防控风险,避免“小事”升级为刑事案件。
其次要建立多方联动体系,包括物业、居委会、警方和精神卫生机构的“网格化”管理。例如,对有精神病史的居民,建立电子档案,定期随访;鼓励邻居匿名举报异常行为,并提供心理援助热线。借鉴国外经验,如美国的“危机干预团队”(CIT),培训警察处理精神危机,避免简单“带离”而无后续。同时,强化家属责任——若监护人(如梁某滢父母)怠于监管,可追究民事或行政责任,以督促他们主动求医。
第三,政府层面要提升精神卫生资源投入:公众情绪往往源于对“患者逍遥法外”的不满,但根源是医疗资源不足。建议增加基层精神专科门诊、免费筛查项目,并推广“门诊+社区康复”模式。对于拒绝就医者,探索“药物监督令”,由法院指定监护人确保服药。同时,加大宣传教育,让患者家属了解疾病(如精神分裂的“无自知力”),减少污名化,鼓励主动治疗。该案中梁某滢多次否认有病正是典型表现,通过学校和媒体普及,能帮助更多人及早干预。
最后,加强刑法与行政法的衔接:对于已犯罪的精神病患者,判决后应无缝对接强制医疗(如该案死缓执行期间的监禁治疗)。同时,预防为主:对有暴力倾向的患者,公安可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定期评估风险。这不侵犯权益,而是保护社会——刑法专业主义强调“预防重于惩罚”。
胡磊律师认为,刑法不是万能的,构建一个包容的精神健康社会才是长久之计。
关于救济途径——
遇害者母亲5天内可向检察院申诉抗诉,争取二审
梁某滢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消息一出,引发广泛讨论,招来被害人家属和有些公众对量刑是否过轻的质疑。
此前,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遇害女子王某雅母亲王女士时,她表示自己不接受死刑立即执行以外的判决结果,否则哪怕砸锅卖铁也要替女儿讨回公道。
针对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胡磊律师称,我国刑事诉讼法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
首先,一审判决未生效,作为近亲属是没有直接上诉权的,但可请求检察院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也就是说,在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王女士应当向成都市检察院提交书面请求,说明理由,比如量刑过轻或鉴定不当等。该检察院必须在5日内决定是否抗诉,如果抗诉,将进入二审程序,届时会由四川省高级法院审理。如遭拒绝,她还可向上级检察院继续请求抗诉。
他说,判决生效后王女士仍可申诉: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交申诉书,无时效限制,但需新证据证明原判错误,比如新鉴定推翻精神病结论等。申诉成功可启动再审,但难度大,需专业律师协助。
此外,因为一审结束之后王女士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该案民事部分她不能单独提起上诉。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黄平 编辑 刘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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