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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2025年第6期要目
【代表作】
1.法学知识生产的动力学原理
宋亚辉
【数字法治】
2.法定职责作为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边界
郑春燕
3.数据财产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冲突与调适
巩姗姗
4.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的三重维度
——产品责任、伦理价值与国家安全
万方
【专论】
5.论《宪法》第56条作为税收法定条款
——基于1954年宪法草案(初稿)的分析
陈寒非
6.行政诉讼程序空转检察监督的逻辑展开
郑雅方
7.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立法根据与解释规则
王俊
8.刑法、社会与功能主义
——雅各布斯学术思想评析
王钢
9.越权代表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理论
张保红
10.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处理规则
——兼评《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4条
夏江皓
11.亲子法一元模式及其理论基础之反思
——兼论我国《民法典》第1071条和第1127条之适用
钟瑞华
12.赔偿性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配置
吴俊
13.证据法体系问题与体系化路径检讨
樊传明
14.国际条约作准中文本的确定及其法律意义
孙世彦
【代表作】
1.法学知识生产的动力学原理
作者:宋亚辉(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知识生产的驱动力既是理解法学学科现状的一把钥匙,也是构建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推进器。大数据显示,我国1999至2023年的法学知识生产主要受三种动力的驱使:法政策的驱动、法与社会互动关系的驱动、学者个体内在动力的驱动。前两种外在动力与个人内在动力的交互作用,塑造了两种不同的知识生产模式。一是法政策指引下的招投标模式,法政策的出台近似于集中招标,学术研究的议题、议程和知识类型均受外部法政策的指引,学者个人则是迎合法政策的变化而开展研究,知识生产因此呈现出刺激与响应的周期性循环。二是法与社会互动环境下的市场化模式,其学术议题、议程和学术风格主要源于职业共同体在回应法律运行需求中的自主选择,社会需求与个人兴趣的激励相容激发了持久连贯的知识生产动力。法学的繁荣发展需要知识的多元化,招投标模式虽可汇聚资源应对燃眉之急,但却无法打造多元共生与可持续发展的学术生态系统,良好学术生态系统的构成要素只能从市场化的知识生产模式中孕育产生。
关键词:法学;知识生产;动力学;学术生态系统;自主知识体系
【数字法治】
2.法定职责作为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边界
作者:郑春燕(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国家机关确立了“告知同意”规则的豁免适用条件——“法定职责”和配套的必要性原则。借鉴个人信息权益的基础性权能与工具性权能的二分法,可将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区分为核心信息处理行为与辅助信息处理行为。对于核心信息处理行为,“法定职责”中的“法”应限定为规章以上的规范性文件,且必须明确授权;对于辅助信息处理行为,在上位法已经授予核心信息处理权限的前提下,“法”的范围可扩展至所有合法规范,且无需明确授权。此外,应承认创设对等权利的行政协议和组织规范前提下的行政惯例,作为职责来源的补充。鉴于数字化改革推进的整体政府进程,必要性原则的适用不应局限于静态的“最小化”,而应根据公共数据收集、共享与开放的阶段特征,结合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对信息权益的具体影响,构建起情境化的必要性原则内涵,以实现职责履行与个人信息权益之间的动态平衡。
关键词:信息处理;法定职责;必要性
3.数据财产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冲突与调适
作者:巩姗姗(北京邮电大学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数据确权是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的基础。当法律向数据处理者配置数据财产权,涉及可识别个人数据时,便形成数据财产权与个人信息权益并存的共生权利结构。当前,二者未能清晰界分。以“知情同意”为核心、贯穿“全生命周期控制”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构成对数据财产权行使的制度性约束,制约数据高效流通与数字经济深化发展。个人信息权益本质是旨在防范数据处理风险的防御性权利,而非个人对数据的排他性支配权。个人信息权益体系应从全程控制向“剩余控制+风险防控”转向,通过限缩可携带权等工具性权利的适用空间,强化行为规制与分级治理,重构更具适应性的保护范式;科学界分两类权益属性,合理协调个人与公共利益,明确可市场化数据的边界;承认数据来源者的“数字劳动”及其在数据生成中的基础性价值,依据分配正义原则,构建以“贡献度”为基准的数据收益分配机制,实现数据价值与收益的公平分享,最终形成兼顾保护、流通与创新的数据治理新格局。
关键词:数据财产权;个人信息权益;权利冲突;剩余控制;数据价值再分配请求权
4.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的三重维度
——产品责任、伦理价值与国家安全
作者:万方(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前人工智能国际治理主要涵盖产品责任、伦理价值与国家安全三个目标维度。欧盟、中国和美国在人工智能国际治理中分别代表了个体权利主导、平衡多元目标与国家安全主导的三种典型路径,不同路径下三个目标维度的追求位阶与制度侧重存在显著差异。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应以上述三个目标维度为核心,通过制度衔接与规则对话,构建层次分明、协调有序的治理体系。具体而言,应以共同伦理为前提,从产品责任与系统安全入手,通过技术标准、行业规则与合规指引形成基础性共识。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权利义务具体化的区域性伦理协议和软法工具的形成,培育更高层次的价值认同与制度合作框架。而在涉及国家安全的议题上,则需在人工智能军民两用场景不断深化的背景下,探索建立跨国危机管理与风险沟通机制,以防止因过度强调人工智能军事化或技术封锁而造成国际共识受阻,从而实现以安全为底线、以合作为导向的全球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秩序。
关键词:人工智能国际治理;产品责任;伦理价值;国家安全
【专论】
5.论《宪法》第56条作为税收法定条款
——基于1954年宪法草案(初稿)的分析
作者:陈寒非(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围绕现行宪法第56条是否为税收法定条款这一问题,学术界争论已久,有必要运用制宪史料厘清分歧。1982年宪法第56条是对1954年宪法第102条的恢复。1954年宪法草案(初稿)第93条包括两款,其中第1款即为现行宪法第56条,而第2款“各级人民政府非依照法律不得征税”却被删除了。删除原因主要有四:一是条文突兀、不连贯;二是在第93条两个条款中的“法律”均指“狭义的法律”的情况下,其第2款特别强调限制政府征税权,反而会造成税收稽征工作的被动;三是第2款所强调的“依法稽征”已被概括性涵摄于宪法相关条款中,无需再作冗余式规定;四是第2款与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税收的功能和性质相悖。辨析缘由发现,1954年宪法已确立税收法定原则,并延续至1982年宪法第56条,只是囿于客观条件而未被激活。新时代重申税收法定原则符合社会主义国家税收功能转变需要,当前应从部门法层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关键词:1954年宪法;1982年宪法;税收法定;税收功能
6.行政诉讼程序空转检察监督的逻辑展开
作者:郑雅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程序空转”是指行政诉讼在解决行政争议过程中存在“无效果”和“低效率”,诉讼程序无法回应相对人实体诉求,造成当事人在循环往复中不断起诉。“程序空转”是多重因素复杂作用的结果,如关联性行政争议纠缠、合法性审查为主的司法惯性、既有的诉判理论缺陷等。检察机关承载着促进法律规则统一适用的职能,应当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的功能优势,从现有法律框架内寻找防范和治理“程序空转”的工具,助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三个善于”是检察监督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揭示了当前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结构性障碍,是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以“三个善于”为指导思想推动“程序空转”问题的解决,有助于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检察学标识性概念,推动中国特色行政检察理论范式的形成,建构中国行政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
关键词:程序空转;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三个善于”;行政检察;标识性概念
7.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立法根据与解释规则
作者:王俊(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内容提要:预备行为实行化是立法者为了前置刑事处罚的范围而采取的重要立法手段。目前学界对其罪名范围的界定较为混乱,而且还存在着泛化理解的趋势。为了合理界定其范围,必须深入考察其立法目的。预备行为实行化属于预防性刑法观的表现形式,它更强调的是预备行为引发后续犯罪的风险。立法者采取这一立法模式,具有填补处罚漏洞与减轻控方证明责任的功能。据此,分则中许多罪名都属于表象的预备行为实行化,应予以排除。以是否独立保护中间法益为标准,可以将预备行为实行化区分为法益前置型与提前处罚型两类,其中法益前置型需要充分发挥阻挡层法益的解释功能,在此基础上,再用背后层法益进行二次限缩;而提前处罚型除了要判断预备行为对法益的抽象危险,还需要审查其与后续实行行为的关联性,以此来明确处罚范围。
关键词:实质预备犯;法益前置;提前处罚;抽象危险;持有犯
8.刑法、社会与功能主义
——雅各布斯学术思想评析
作者:王钢(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功能主义要求从本质主义转向关系性视角,具有明显的整体主义倾向。雅各布斯的学术思想具有典型的功能主义特征,将刑法视为社会系统的有机环节,大体上采用了功能性的分析方法,但与卢曼后期的系统论主张并无显著联系。“(犯罪)意义”与“自然”的对立构成了雅各布斯刑法理论的基本出发点,只有表达出否定规范效力之意义的行为,才是刑法所关注的犯罪行为。“人格体”是能够遵守社会规范、按照社会角色的要求履行义务的主体,是判定行为意义的基底。“归责”则旨在确定相关行为反对规范的意义内涵。受功能主义和黑格尔哲学的双重影响,雅各布斯的学术见解具有浓郁的整体主义色彩,揭示了刑法与社会的内在联系,也因此引起了众多误解和批评。
关键词:雅各布斯;功能主义;意义;人格体;归责
9.越权代表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理论
作者:张保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越权代表行为类推适用代理规定会使《民法典》第61条第2、3款之间出现冲突。解释越权代表行为需要考虑实定法基础。就此而言,类推适用代理规定应予否定。而司法解释的做法,有值得肯定的一面,但在理论上需要进一步解释代表行为的效力发生机制。法理上,应当严格区分代表与代理,在此基础上,跳出现有观念营造的思维定式,摒弃所谓代表行为为法人行为即均应对法人发生效力的观念,认定法定代表人越权在相对人非善意时会导致法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违反法人真实意思。据此,一方面,越权代表(法律)行为可在法人对抗非善意相对人之后对其不发生效力;另一方面,法人仍须承受越权代表行为不发生效力后的法律后果。如此解释既能避免法律冲突,又能做到公平合理,实现法理自洽。
关键词:越权;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善意相对人
10.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处理规则
——兼评《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4条
作者:夏江皓[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当代法治研究院)]
内容提要:从维持婚姻收益和保持同居理想效果的视角来看,在非婚同居尚未作为一种家庭形式被广泛接受的当下,同居期间双方所得财产以分别所有为原则具有合理性。同居不具有身份法效果,同居双方不因身份关系产生财产的共同共有,但一般情况下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实施法律行为或法律规定的混合产生按份共有。同居析产时,应保持析产规则与共有产生原因的一致性,按份共有财产以各自的出资比例(份额)为基础分割;不能确定出资比例的,均等分割。《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4条规定的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可以解释为财产分割方式而非分割份额的考量因素。满足法律要求的特殊情况下,同居双方可成立民事合伙而直接适用相关法律的规定确定财产权属及分割。同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一般为其个人债务。同居关系解除时可以类推适用家务劳动补偿,但补偿范围仅限于家务劳动的客观价值;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无法类推,但一方可以向实施暴力行为的对方主张一般侵权责任。
关键词:非婚同居;婚姻;财产关系;按份共有;合伙
11.亲子法一元模式及其理论基础之反思
——兼论我国《民法典》第1071条和第1127条之适用
作者:钟瑞华(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
内容提要:亲子法一元模式承认所有子女不论婚生与否,在与父母的关系中享有同等权利,并负同等义务。该模式在西方社会的确立过程主要呈现为一种围绕平等与非歧视等人权话语展开的人权叙事。单纯和片面的人权话语有其误导性,没有充分重视一元模式在西方婚姻家庭制度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加剧或引发的制度冲突和价值混乱以及促使西方社会确立该模式的经济和政治动因,并忘记了人权话语自身的不足之处及其自始所遭受的质疑和批判。对我国《民法典》第1071条和第1127条的解释适用,应避免被政治正确的人权话语裹挟,本着独立自主、审慎务实的态度,做到与诚信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以及一夫一妻等基本法律制度保持一致,并谨守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的宪法要求。
关键词:亲子法一元模式;平等与非歧视;人权话语;民法典
12.赔偿性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配置
作者:吴俊(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法并没有明确赋权消费者协会和检察机关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提出赔偿性请求。除了否定性案例,主流裁判规则承认赔偿性请求权,但诉权配置的逻辑各不相同。一种认为赔偿性请求属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固有诉权,在技术上通过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与赔偿性请求当事人适格的等同,以及对实体法依据的目的解释来实现;另一种认为赔偿性请求的实体依据是分散的消费者的群体性权益,公益诉讼将这些权益公益化乃至国有化;还有一种则通过略式的申请审查程序在具体受害消费者之间分配诉讼后赔偿金,以此确立赔偿性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质合法性。解释论始终无法对赔偿性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诉权的合法性自圆其说。在制度层面,可以采取法定诉讼担当的方式让消费者协会或者检察机关获得集合性消费赔偿请求的诉权,赔偿金的使用应该兼顾特定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消费公益的普遍性保护。基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应该确立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阻却公益性赔偿责任成立的规则。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消费者;赔偿性诉讼请求;集合性救济;诉权
13.证据法体系问题与体系化路径检讨
作者:樊传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为规范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中国已形成一个庞杂的规范系统,构成了证据法部门。然而证据法规范及其学理均存在体系问题。在外部体系上,体系界限不清,规范性质杂糅,基本范畴与统括逻辑不统一。在内部体系上,基本理念有方向性分歧,原则体系与价值位阶混乱。体系问题投射在裁判规则上,表现为对司法实践涵括性差,难以提供填补规范漏洞的体系脉络等。体系问题源于外部给定式路径,表现为证据规范制定的实用主义导向和证据法学研究内部立场的缺失。应面向司法实践,采取参与者视点,转换体系化路径。首先,以司法为场域,识别事实争点,进行类型化提炼,形成问题定向的关联脉络。其次,以论题学方式统括证据规范、证据分析方法和各类体系性理论,搜集和储备解决事实争点的论题性材料。最后,遵循方法论规则,在使用论题解决争点的过程中生成法教义学语句,建构裁判规则和理由。最终形成基于司法语用学情境的证据法规范体系和理论体系。
关键词:证据规范;体系化;规范漏洞;事实争点;论题学
14.国际条约作准中文本的确定及其法律意义
作者:孙世彦(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正确地认识和使用国际条约的多文字文本,尤其是作准中文本,对于中国推进涉外法治和促进国际法治至关重要。绝大多数条约在其最后条款或昭信条款中规定了作准文本,由此可以得知某项条约是否有作准中文本。作准中文本具有权威地位,任何其他中译本都无法与之对抗。在使用条约的中文本时,应当避免将条约的作准中文本视为其他文本特别是英文本的“译本”,两者存有差别时也不应以英文本为准、为尊。条约各同等作准文本的效力完全相同且平等,没有正误高下之分,不能仅以某项条约以某一文字起草即赋予使用该文字的文本更高的效力。对于条约作准中文本存在的问题,应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确立的规则解决。在我国的国际法律和涉外法治工作中,应当高度重视国际条约中文本的妥善运用。
关键词: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作准文本;中文本;同一作准;条约的解释
《中外法学》由北京大学主办,创刊于1989年,作为学院派同仁刊物,坚持“恪守学术”的办刊理念与“注重法理”的用稿标准。提倡“法理研究的部门法化”、“部门法研究的体系化”、“中国问题的法理化”以及“法理研究视野的全球化”;强调法学研究既要“入流”更要“预流”,来自部门法而超越部门法,具有中国问题意识而兼具世界的眼光。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王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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