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广东网友爆料称,不去珠海就强制你去,最后说你旷工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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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究竟是咋回事?
我们来仔细看看这份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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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陈某某:您好!
公司已于2025年12月3日,2025年12月4日向您发出《到岗通知书》,您未按通知前往珠海工厂报到:公司又于2025年12月5日,2025年12月10日,2025年12月11日向您发出《催告通知书》,您仍不前往珠海工厂报到。经查核,截止2025年12月12日,您已连续旷工达6天。
根据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二十九条第21项规定,第二十九条第25项规定及《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第三章考勤管理第6.4项规定,第十二章奖惩管理第8.4.20,第8.4.24之规定,经向工会报备,现公司决定:自2025年12月16日起解除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终止双方劳动关系,且公司无需支付您经济补偿金。自2026年1月起公司将不再为您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同时,请您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公司人力资源依法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若您逾期未办理,相关责任及后果将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广州某某州限公司
2025年12月15日
说明:此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员工本人(公司采用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文件发送成功之日起视为送达,公司采用邮寄方式运达的,自邮件被该地址签收之日起视为送达),一份公司存档。
从上述内容来看,大致意思就是因为工厂从广州搬迁至珠海,这名员工似乎并不配合,并由此引发旷工事件。期间,公司多次发送催促函,对方也是置之不理。如今,公司直接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且不会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 涉及到公司搬迁,如果员工不愿意去,公司要不要赔偿,成了舆论关注的焦点。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因为经营的需要,很多企业不得不做出搬迁的决定。然而工厂搬迁,可能会对一些员工生活造成不变,导致员工不愿意到新的工作地点上班,由此引发劳动纠纷。
值得一提的是,这时公司一般需要对员工做出赔偿,但并不是一定需要赔偿!比如,员工入职时,公司已告知员工公司存在搬迁的可能,并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地、包含可能搬迁的区域,员工综合衡量家庭、生活、通勤等多种因素后,依然接受并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愿意去,属于不履约行为,公司不用支付赔偿!
另外,如果公司搬迁距离比较近(10公里左右)或者对员工通勤影响不大,同时公司还采取了补救措施,如提供交通补贴/搬家补助/提供班车等,这种情况一般不会认定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员工不愿随迁,公司不用赔偿。
当然,如果涉及到跨市搬迁,公司要赔偿N/N+1情形。 如果公司搬迁距离比较远,确实对员工的生活、经济、家庭造成较大影响,且未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但公司提前30天将公司搬迁的决定告知员工,与员工协商变更工作地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只需要支付N或N+1的赔偿!
但有一点必须提醒,如今就业形势严峻,工作越来越难找。特别是有些平台福利待遇好,工资高,如果因为赔偿问题,与公司闹翻,很可能就面临失业,想再找份好的工作很难。在这种情况下,建议还是适当妥协,守住饭碗更重要。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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