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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云南省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刘海芳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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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记者12月19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云南省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刘海芳(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云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海芳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海芳在担任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以及正厅级领导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及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海芳 资料图

公开资料显示,刘海芳出生于1955年9月,云南省师宗县人,曾任师宗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师宗县委常委、副县长,曲靖市计生委主任,会泽县委书记等职。

2001年,刘海芳出任曲靖市政府秘书长,2003年任曲靖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并于2006年任曲靖市委常委。

2010年,刘海芳任曲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并于2016年卸任。

2025年5月2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刘海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主动投案,接受云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以串供、伪造证据等方式

对抗组织审查

2025年10月1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刘海芳被开除党籍。

通报称,刘海芳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以串供、伪造证据等方式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违背组织原则,利用职权为他人职务晋升、岗位调整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及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刘海芳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以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云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云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海芳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终止其云南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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