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巴 东 县 人 民 法 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鄂2823刑更10号
罪犯单成巧,女,1990年11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
2025年4月28日,本院作出(2025)鄂2823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单成巧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25年5月9日向巴东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发出(2025)鄂2823刑执55号执行通知,将罪犯单成巧交由该局执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25年5月9日起至2025年7月8日止)。2025年6月25日,巴东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向本院提请撤销其缓刑的建议,本院于2025年7月7日作出(2025)鄂2823刑更5号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本院(2025)鄂2823刑初71号刑事判决对罪犯单成巧宣告的缓刑。二、对罪犯单成巧执行原判处的拘役一个月。
罪犯单成巧于2025年9月5日以其处于怀孕期间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该案。经查,罪犯单成巧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上述事实有巴东县人民医院超声检查报告、检验报告单、恩施州中心医院罪犯病情诊断书、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恩中法技审字第054号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审核意见书、讯问笔录等证据证实。经对外公示,没有人提出异议。本院已书面征求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单成巧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5年12月17日起至2026年1月16日止(期间若妊娠终止,则暂予监外执行期满)。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 来源 : 巴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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