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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险企强化资产负债管理!金融监管总局拟设立多项监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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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金融监管总局就《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

作为保险业新“国十条”(即《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配套文件之一,《办法》设立有效久期缺口、综合投资收益覆盖率、净投资收益覆盖率、沉淀资金覆盖率、压力情景下流动性覆盖率作为监管指标,推动强化改进资产负债管理架构、政策和程序。

2018年以来,监管部门发布了《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和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规则、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规则、资产负债管理报告等5项监管规则,初步构建起符合国内保险行业特征的资产负债管理和监管体系。

去年发布的新“国十条”要求进一步“强化资产负债联动监管”,同时,明年起保险业全面实施新会计准则,资产负债匹配指标口径将随之发生调整,利率波动对资产和负债的影响显著增加,对资产负债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办法》聚焦资产和负债管理脱节、政策和程序不清晰、指标缺乏监管标准以及监管措施不足等问题,补足制度短板。”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本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资产负债管理目标和管理原则、规范了资产负债管理治理体系、明确了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程序、设立了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加强了监督管理。

在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方面,《办法》结合新会计准则和偿付能力规则调整,设立资产负债监管指标,明确指标阈值。新增部分监测指标,设置差异化的预警区间,适时进行风险提示。例如,净投资收益覆盖率被纳入人身险公司监管指标中。根据《办法》附件《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规定,净投资收益覆盖率是衡量保险公司投资收益中较为稳定的部分是否能够满足公司给予客户的保证利益要求,反映公司相对刚性的成本收益匹配情况。这一指标等于保险公司“过去三年净投资收益”除以“过去三年负债保证成本”。

上述负责人指出,监管指标的明确是《办法》相较《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的一大变化,通过设立这些监管指标,明确指标阈值,对不达标的公司将采取监管措施。同时,《办法》还进一步优化了指标计算口径。根据宏观经济变化调整压力情景,将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对冲作用纳入久期计算,对成本收益指标评价周期拉长至3—5年,引导保险公司长期经营,培育耐心资本。

此外,《办法》还完善了监管措施。明确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视情形采取监管谈话、下发监管意见书、专项压力测试、扩大检查范围、依法要求调整保险业务结构或资产配置结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本次《办法》兼顾了新旧规则之间的适应性和一致性,统一指标计算口径,相关规定施行之日起,《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以及5项监管规则也将同时废止。

责编:杨喻程

排版:刘珺宇

校对: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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