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理市南市区排水防涝设施完善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大理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至幸福路施工出行提示
广大交通参与者:
大理市南市区排水防涝设施完善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拟实施的大理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至幸福路雨水管道工程,旨在解决沿线地区排水不畅的问题,促进民生改善,助力构建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计划2025年12月20日进行大理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至幸福路路段雨水管道施工,施工期间将封闭占用大理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至幸福路路段半幅道路。为确保施工期间的交通安全和出行顺畅,现将相关通行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施工时间
2025年12月20日至2026年2月10日
施工方式及具体时间
根据项目基本情况和施工安排,施工需要占用大理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至幸福路路段右侧半幅车道,保留左侧道路通行,同时为保证交通安全和施工安全,请沿线单位和个人协助拆除占用道路的停车地锁。(后附详图)
施工时间:2025年12月20日至2026年2月10日
注意事项
1.途经施工区域的广大交通参与者请遵守交通规则,按照现场指挥人员和指示牌减速慢行。
2.施工区域周边道路可能会出现交通拥堵,请保持耐心,依次通行。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西南交建(云南)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9日
大理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至幸福路施工卫星图
![]()
大理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至幸福路施工出行引导图
![]()
编辑:陈琳玲
值周:张辉 黑浩川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