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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农民因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是否缴环保税
问 Question
小唐是西藏的一位农民,在西藏从事农业生产(非规模化养殖)排放了应税污染物,请问上述情形小唐是否需缴环保税?
答 Answer
答:《环境保护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一号,主席令第六十二号于2025年10月28日修改)第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2025年11月13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高原税话丨热点问答(我是从事农业生产的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吗?规模化养殖是不是也能享受免税?)》第4问“我是从事农业生产的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吗?规模化养殖是不是也能享受免税?”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但是需要明确的是,规模化养殖不属于上述免税情形,需按规定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这里的“规模化养殖”,是指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活动,其污染物排放相对集中、总量较大,不符合农业生产暂免征税的政策导向,因此需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请您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对照执行。
因此,小唐因农业生产(非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缴环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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