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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寿双及团队成员合伙人宋湘平、合伙人王晓岑、律师高伸,代表北京某国有创业投资公司(下称“申请人”),在一桩追究某私募基金管理人(下称“被申请人”)责任的商事仲裁案件中取得胜诉裁决。北京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申请人的核心主张,认定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尚未清算、底层项目也未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因严重违反信义义务需向投资人承担赔偿责任。该裁决在当前私募股权投资“退出难、清算难”的市场环境下,对于突破司法实践中“损失未确定即无法赔偿”的僵局具有极其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标杆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基金管理人怠于行使回购权引发的纠纷。被申请人作为基金管理人,长期未能采取有效法律措施向回购义务人主张权利,甚至在2021年因经营异常被中基协注销了管理人登记。直至申请人提起本案仲裁申请,基金已运行超过十年,既无法退出也未能清算,投资人的资金面临血本无归的风险。本案自2024年11月底立案,历经一年的审理,主要难点在如何突破被申请人关于“名义管理人”的抗辩以及如何在基金未清算前认定“投资损失”。
在庭审中,被申请人极力主张其仅为“通道”角色的名义管理人,实际管理职责由申请人履行,并试图以此免除其法定及约定的管理义务。对此,大成律师团队通过详实的证据梳理和严密的法律论证,成功说服仲裁庭认定,无论内部如何分工,管理人作为法定职责承担者,必须恪尽职守,其未能及时提起仲裁或诉讼向回购义务人追偿,构成了对“勤勉尽责”义务的严重违反,且该违约行为与投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对于“损失确定性”这一行业难题,仲裁庭最终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综合考量管理人的过错程度、底层资产现状及回购权丧失的不可逆性,裁决管理人向申请人赔偿部分投资本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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