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还旧、拆东墙补西墙,就一定构成诈骗罪?答案颠覆你的认知
市场下行压力下,不少人因资金链断裂陷入“借新还旧”的循环,一旦环节崩盘还不上钱,就可能被贴上“诈骗”标签面临刑事追责。但在律师看来,这种行为绝非必然构成犯罪。
实践中,这类情况常被指控为诈骗、合同诈骗、贷款诈骗或集资诈骗等罪名,但“拆东墙补西墙”“借新还旧”本身,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诈骗犯罪情形。
以合同诈骗罪为例,《刑法》第224条明确划定了五种定罪情形:
1.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对照法条不难发现,单纯的借新还旧行为,并不在上述法定情形之列。
作为深耕刑事辩护多年的律师武律师 lawyer2555
,我经手过不少类似案件,也检索过大量无罪判决,今天就给大家分享两个真实案例,帮大家理清其中的关键逻辑。
先看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法院的一起经典无罪判决——杨某某合同诈骗案(案号:(2018)冀0527刑初167号)。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辩护团队提交了关键证据:一份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关于XX公司2017年部分增值税缓交的说明》,证实该公司2014年至2017年的税务问题仍在核查中,因部分原料采购情况需进一步调查,企业应交税金无法准确核算;同时,还提交了40张XX公司的电费发票,证明即便在经营困难的2015年10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该公司仍在坚持生产经营。
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杨某某无罪。
无独有偶,我近期刚办结的一起案件也极具代表性。当事人从事旅游行业,受疫情冲击资金周转困难,无奈之下用后续消费者缴纳的费用,垫付前一批客户的机票、交通等款项,本质就是“拆东墙补西墙”。后来因市场持续低迷,资金链彻底断裂,部分消费者报案,当事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但在审查逮捕阶段,我围绕“当事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始终在积极维系经营、努力履行合同”等核心要点提交法律意见,最终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目前已取保候审。
讲到这里,大家应该能明白核心关键:借新还旧是否构成诈骗类犯罪,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主观目的不能凭空揣测,必须通过客观行为来推定——比如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否肆意挥霍款项,是否有逃匿行为,是否在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或维系经营。
只要能拿出扎实的证据,证明自己只是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而非刻意骗取财物,这类案件的无罪辩护空间其实很大。希望今天的分享,能给身陷类似困境的朋友带来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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