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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官,又称宫官,宫职,内职,官名。”女官制度起源较早,远在周代就已经设立,汉唐因制袭之,不断发展,到了明代,继续完善,臻于完备,为宫廷服务发挥重要作用。
关于明代女官的研究,学界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果,王云的《明代女官制度探析》研究了明代女官的机构、特点、铨选及作用,具有一定的开创之功,刘惠敏的《明代女官制度作用分析》研究了明代女官制度对朝政的影响及对宦官的抑制作用,李孔楠的《明代女官制度考略》简略探讨了明代女官的初建、铨选、机构设置及影响作用,潘岳的《明代女官研究》研究了明代女官的采选、职掌、宫廷生活及与皇帝、皇后、宦官的关系,论述细致。
由上亦可见,明代女官的研究成果还不是很丰富,特别是对明代女官制度发展的研究还未曾细致探讨,上述论文中或只字不提,或一掠而过,未形成一个清晰、完整的体系,因此本文对明代尤其是洪武时期女官制度的发展脉络及其演变进行梳理、分析,并得出其兴衰阶段的结论。
明代女官制度的发展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设立、变更、完备、衰落,其中前三个阶段皆在洪武时期。洪武时期,女官制度借鉴前代之制设立,其间不断变化、增减,最终形成一套完备的制度,“女官,宫中六尚之职,国初凡三定,最后则洪武二十八年重定者为准。……盖斟酌周、汉、唐之制,而损益焉。”
一、洪武初年:女官制度的设立
早在明朝建国前,朱元璋就着手建立女官制度,并设立了机构,“吴元年,置内职六尚局。”女官制度设立的动因在于朱元璋“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念,他认为:“帝王为治,必自齐家始,未有家不齐而能治国平天下者。”并以先代之法为借鉴,重视治家之道,他说:“周之内宰,以阴礼教,六宫九嫔以下妇职之法,教九御各有职司,非细故也。朕起布衣,陟尊位,而于内治之道不敢忽焉。”故设立女官制度“以职六宫,斯列圣相维之道也”,可见女官制度设立的目的一是沿袭圣人之道,二是服务后宫。
明朝建国后,朱元璋进一步完善女官制度,洪武五年六月,命礼部讨论商议女官制度,礼部欲效法前代之例,参照汉唐设立人数,上奏说:“周制,后宫设内官以赞内治。汉制设内官一十四等,凡数百人。唐制设六局二十四司,官凡一百九十人,女史五十余人,皆选良家女予以充之。”朱元璋否定了这个做法,认为:“古者所设过多,宜防女宠,垂法将来。”于是礼部重新裁定,减少人员设置,“遂定设六局、一司。”
洪武五年女官制度的格局基本沿袭唐制,机构为六局一司。六局即尚宫局、尚仪局、尚服局、尚食局、尚寝局、尚功局,每局下领四司,其中尚宫局领司纪、司言、司簿、司闱四司,尚仪局领司籍、司乐、司宾、司赞四司,尚服局领司宝、司衣、司仗、司饰四司,尚食局领司馔、司酝、司药、司供四司,尚寝局领司设、司舆、司苑、司灯四司,尚功局领司制、司珍、司彩、司计四司,六局共领二十四司。一司即宫正司。
六局中每局设女官一人或二人,其中尚宫局设二人,尚仪局、尚服局、尚食局、尚寝局、尚功局每局各设一人,六局共设女官七人。二十四司中每司设女官二人或四人,其中司纪司、司言司、司簿司、司乐司、司宝司、司衣司、司饰司、司酝司、司药司、司供司、司舆司、司苑司、司珍司、司彩司、司计司每司各设二人,司闱司、司籍司、司宾司、司赞司、司仗司、司馔司、司设司、司灯司、司制司每司各设四人,二十四司共设女官六十六人。宫正司设女官二人。六局一司共有女官七十五人。女史,“古代女官名,以知书妇女充任,掌管有关王后礼仪等事,或为世妇下属,掌管书写文书等事。”在明代,女史为“宫廷掌执文书之女官,通常由读书通文理的宫女递升,无品秩,明人比之外官掾史”。女史初名女使,洪武五年“改女使为女史”。尚宫局设女史六人,尚仪局、尚服局、尚食局、尚寝局、尚功局和宫正司各设女史二人,六局一司共有女史十八人。明代女官人数较前代少,“凡官七十五人,女史十八人,比古减一百四十人。”可以说,这个时期女官的人数与设立初衷的目的是一致的,同时也达到了人员精干的效果。
女官制度设立后,洪武五年进行了一次较大规模的选取,“遣奉御张和、蔡旺往苏杭二州选民间妇女通晓书数愿入宫者,得四十四人。其中堪任事者十四人,已俱授职,各赐白金三十七两以赡其家。有年未及二十者三十人,各赐白金二十两,遣还,听其适人。”此次选取,范围不大,主要为苏杭二州的识字妇女,年龄也有限制,须大于二十岁,所选人数亦不多,仅有十四人。
二、洪武中期:女官制度的变更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的变化,女官制度逐渐不能适应宫中需要,为此统治者又对它进行了两次较大规模地变更,主要表现为人数、品秩的变动和机构的增设,经此变更,女官制度更加完善。
洪武十七年,重新更定人数和品秩,并在二十四司增设二十四掌,宫正司增设司正。“尚宫、尚仪、尚服、尚食、尚寝、尚功,宫正各一人,俱改正五品。二十四司正六品。增设二十四掌,正七品。宫正司增设司正,正六品。”二十四掌为二十四司增设的女官,每司一掌,分别为掌纪、掌言、掌簿、掌闱、掌籍、掌乐、掌宾、掌赞、掌宝、掌衣、掌饰、掌仗、掌膳、掌酝、掌药、掌饎、掌设、掌舆、掌苑、掌灯、掌制、掌珍、掌彩、掌计。
洪武二十七年,再次更定品秩,并在二十四司增设二十四典、彤史,宫正司增设典正。“增设二十四典,正七品。改二十四掌为正八品。尚仪局增设彤史,正六品。宫正司增设典正,正七品。自六尚以下,员数俱如前所列。凡宫官一百八十七人,女史九十六人。六局各铸印给之。”女官人数大幅增加,为洪武五年的两倍多,超过了制度规定的上限,开启了后代女官人数多于规定的先河,可以说,明太祖制定了制度,又违背了制度。二十四典亦是二十四司增设的女官,每司也为一典,分别为典纪、典言、典簿、典闱、典籍、典乐、典宾、典赞、典宝、典衣、典饰、典仗、典膳、典酝、典药、典饎、典设、典舆、典苑、典灯、典制、典珍、典彩、典计。
洪武十四年,女官进行了一次大规模地选取,“敕谕苏、松、嘉、湖及浙江、江西有司,民间女子年十三岁以上、十九岁以下,妇人年三十岁以上、四十岁以下,无夫者,愿入宫备使,令各给钞为道里费,送赴京师。”此次选取,与洪武五年相比较,范围由苏杭二府扩大到苏、松、嘉、湖四府及浙江、江西等省,年龄也由二十岁以上变为民间女子十三岁以上、十九岁以下,妇人三十岁以上、四十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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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洪武末年:女官制度的完备
经过洪武年间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到洪武二十八年九月“重定宫官六尚品职”,明代女官制度臻于完备,形成一套机构庞大、职责全面、体制明确、组织缜密、分工细致、功能齐全的制度,它几乎囊括了后宫所有的事务,“包括了导引中宫、出纳文籍、宫闱管钥、礼乐起居、朝见宴会、衣服首饰、羽仪仗卫、司膳传膳、医方药物、帷帐洒扫、园苑种植、灯烛膏火、女工课程、饮食薪炭等等事项。”
洪武二十八年女官制度与洪武五年女官制度有一些相同之处,这些相同之处为:
首先,体制大体相同。洪武二十八年女官体制仍为六局一司,每局有四司,六局共领二十四司,此与洪武五年无异。
其次,职责基本相同。洪武二十八年女官职责与洪武五年相比没有根本的变化,如尚仪局下司籍司,洪武五年规定“掌经籍、图书、教授之事”,洪武二十八年规定“掌经籍、图书、笔札、几案之事”,前后职责大同小异。
但与洪武五年女官制度相比较,洪武二十八年的女官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
首先,人数的增加。女官由七十五人增加为一百八十七人,女史由十八人增加为九十六人,总数由九十三人增加为二百八十三人,增加了两倍。人数增加的原因主要有二:首先是女官的增设,二十四司增设二十四掌、二十四典,尚仪局增设彤史,宫正司增设司正、典正,这就使女官人数大大增加,仅二十四掌就有女官五十六人,二十四典亦有女官五十六人,仅此两项就增加女官一百三十二人;其次是女史的增加,洪武五年女史设于六局之下,洪武二十八年则设在二十三司下,司饎司无女史,这也使女史人数大为增加,如洪武五年尚宫局设女史六人,洪武二十八年尚宫局司记司设女史六人,司言司设女史四人,司簿司设女史六人,司闱司设女史四人,这样尚宫局共设女史二十人,为洪武五年尚宫局的三倍多。
其次,品秩的变动。六局中的六尚、宫正司的宫正俱由正六品升为正五品,彤史为正六品。二十四司中的女官也有了品秩,其中二十四司为正六品,二十四典为正七品,二十四掌为正八品。宫正司司正为正六品,典正为正七品。
再次,名称的变化。尚食局的司馔司改为司膳司,司供司改为司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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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洪武以后:女官制度的衰弱
洪武以后,女官制度断断续续地沿用,地位有所下降,不再如洪武时期那么显赫,呈现出衰弱的趋势。
建文时期和永乐初期,女官制度基本沿袭前制未改。建文四年六月成祖即位,八月即诏求民间妇女充实内职,“凡军民之家有识字妇人年三十至四十、女子年十七以上,不拘容貌,但愿赴选者,官给驿舟,令其父母亲送京师,量授以职,其合得俸以给其亲,仍复其家,妇人年至五十愿还乡里、女子给事十年以上愿还家及适人者俱从之。”此次诏选女官与洪武时期基本无异,只是年龄做了变动,妇人年龄不变,民间女子年龄则由十三岁以上、十九岁以下改为十七岁以上,变动较大,且没有年龄上限。
永乐中后期,宦官地位不断抬升,女官“职尽移于宦官,其宫官所存者,惟尚宝四司而已”。从此以后,女官制度受宦官制度的排挤,渐走下坡路,辉煌不再。
洪熙、宣德以后,有关女官选取的记载减少,甚至某个时期鲜见史料,推其原因应有两点:首先是内监地位上升,作用增大,宫中事务多由宦官打理,女官在一定程度上无用武之地,不受重视,亦不大张旗鼓地选取;其次是女官入宫后长期使用,服务年限增加,无须频繁更补。
洪宣到明末,较大规模地选取女官有四次。
天顺三年,因缺人任用,英宗下令会选女官,“敕镇守浙江太监卢永、江西太监叶达、福建少监冯让曰:‘中宫原设六尚女官,以纪内事,必选识字妇人以充其任,近年以来,多有放出还家及老疾不堪事者,缺人任用,敕至,尔即密切体访良家子女十五以上及无夫妇人四十以下,能读书写字并谙晓筭数者四五十人,籍记姓名,待明年春暖别遣人同尔会选,令其亲属送来,有司应付口粮脚力,体访之际,不可委用非人,因而诈骗财物,惊扰下人,尔其慎之。’”此次诏选,又对年龄做了变动,同样分为女子、妇人两组,女子年龄减小,由永乐时期的十七岁以上改为十五岁以上,妇人则由永乐时期的三十至四十岁改为四十岁以下,且为无夫之妇。值得注意的是,这次选取的女官仅有四五十人,符合洪武初期女官制度设立时人数的规定,并为洪武以后有史料记载的人数最少的一次。
嘉靖四十二年,又因缺人久矣,世宗下诏选女官补六尚,“上谕礼部曰:‘祖宗之制,宫中设六尚,皆预教读书习于礼法,今缺久矣,其选民间女子三百人入宫’。”此次选取,与前代最大的不同是选取人数的增加,所选女官由天顺时期的四五十人增加到三百人,从侧面反映出宫中女官的缺乏。这次选取,只选民间女子,妇人则排除在外。
隆庆三年,再次因女官缺少,穆宗下诏遵循旧制,设六尚以备内治,选女官以职内宫,“谕礼部:‘祖制宫中设六尚,皆预教以读书使知礼法,兹已缺少,可照例选民间女子年十一以上、十六以下者三百人进入。’礼部尚书兼学士高仪请差官选取,京城内外并顺天等八府州县得旨,各府太远,止于京城内外选取。”此次选取,又一次对年龄做了变动,年龄再一次缩小,由天顺时期的十五岁以上改为十一岁以上、十六岁以下,与嘉靖时期一样,将妇人排除在外,选取人数也为三百人。
万历八年,神宗欲选女官,但未实行,“谕礼部:宫中六尚缺人,其选民间淑女二百人入内。寻复罢之。”万历十九年,神宗再选女官,得三百人,“宫中六尚局……俱缺人役使,着礼部选民间女子年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三百人,进内预教应用。”此次选取,年龄又一次缩小,由隆庆时期的十一岁以上、十六岁以下变为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到此可见,明代选取女官的年龄是逐渐变小的,与眀初期相比已大相径庭。
明中后期,女官之制渐不受重视,几次选取也是因缺人任用而不得已行之,因此,女官制度从永乐开始衰落,终明之世,一直处于低迷状态。
女官制度的衰落,为宦官专政埋下伏笔,朱彝尊说:“使女官旧章不废,祎衣褕翟,绛纱貂婵,雍雍肃肃,何遽称九千岁于大珰之前乎?”“宫官罢设,阉寺乃得横行。”此话虽太绝对,但不无道理,女官之衰使宦官大有用武之地,宦官因此得到皇帝的宠信,步步为尊,以致窃取权柄。
由上可见,洪武时期是女官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它经过洪武初年的设立,洪武中期的变更,到洪武末年达到完备,最后在洪武以后慢慢衰落下去。纵观整个明代女官制度的发展,它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虽然骤兴慢衰,兴短衰长,但仍为明代一项重要制度,在内官制度中占有一席之地,并在明代宫廷事务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节选自《淮北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
《中国历史评论》编辑部选编
本期编辑:朝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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