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曲靖15岁女生遇害案被害人方某涵父亲处获悉,该案刑事部分将于近期在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被害人父亲方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蒋某某主动要求送女生回家,半路心生歹念。
方先生提供的曲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今年7月6日晚,曲靖市罗平县马街镇某村,年仅15岁的女生方某涵被人杀害;7月8日,方某涵的同班同学蒋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1日,蒋某某因涉嫌强奸罪,经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据检察机关起诉书显示,案件发生于2025年7月6日晚,曲靖市罗平县马街镇某村,15岁的方某涵与14岁的同班同学、邻居蒋某某同行时,蒋某某试图对其实施性侵,遭到激烈反抗后将方某涵杀害。案发后,蒋某某曾淡定跟随家人外出采蘑菇。公诉机关经审查认定,蒋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涵涵家属要求依法严惩。
被害人亲属代理人、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接受红星新闻采访介绍,他于今年9月21日接受被害人方某涵亲属委托,担任案件民事部分代理律师。9月26日,周兆成和团队曾前往检察院阅卷,并前往案发现场走访调查。
周兆成表示,该案令人无比痛心。“15岁的被害人正值青春年华,却在本应安全的夜晚遭遇残忍暴力,同样是未成年人的被告人犯下了极其严重的恶劣罪行。”
据了解,目前,案件已正式进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公诉机关认为,蒋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周兆成表示,《刑法》第17条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强奸等重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蒋某某案发时14岁,其犯罪行为均在“需负刑责”的法定范围之内,不存在所谓“年龄豁免”的情况。
周兆成说,相信法律的公平正义,未成年人犯罪绝非“免罚金牌”,尤其是严重罪行,必须得到与其恶性相匹配的惩处。
来源| 红星新闻、扬子晚报
编辑 | 陆楚一
审读 | 伊诺
二审 | 潘韵琪
三审 | 蔡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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