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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规范运行,是推进信访法治化与维护司法权威的核心抓手。对于已经人民法院一审、二审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信访部门必须恪守法律边界与职责定位,做到不受理、不批示、不考核,以法治思维斩断“信访扣分”的畸形治理链条,这既是法律的刚性要求,也是政策的明确导向。
从法律依据层面看,司法终局性原则是现代法治的基石,相关法律法规已为涉法涉诉信访划定清晰红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服的,应当通过申请再审、提请检察机关抗诉等法定救济途径主张权利,而非通过信访程序寻求突破。《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进一步细化,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信访部门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无权受理此类信访事项,更无权作出影响司法裁判效力的指令或批示。法律位阶的基本原则决定了,任何行政行为都不得凌驾于司法裁判之上,信访工作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开展,不得与现行法律相抵触。
从政策导向层面看,国家多次强调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转型。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要求,推动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诉访分离”,实现“法定途径优先”。将已决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纳入信访考核范围,动辄对基层单位扣分、问责,与“诉访分离”的政策精神背道而驰。这种“一刀切”的考核模式,不仅倒逼基层滋生“花钱买平安”“强制截访”等畸形治理手段,更会消解司法权威,让群众产生“信访比法律管用”的错误认知,动摇法治社会的根基。
从责任追究层面看,权力行使必须与责任承担相挂钩。若信访部门无视法律与政策规定,对已决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违规受理、作出批示指令,倒逼基层突破法律底线处理案件,进而引发损害司法公信力、激化社会矛盾等不良后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作出相关批示指令的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与法律责任。这既是权责对等原则的体现,也是杜绝权力滥用的重要保障。
规范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核心在于厘清信访与司法的权责边界。信访部门应回归“疏导、分流、引导”的本职,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精准导入司法救济渠道;上级部门应摒弃“唯信访量论政绩”的考核模式,建立与法治精神相契合的信访考核体系;基层单位则应坚守法律底线,做好释法明理工作,引导群众尊重司法裁判。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信访工作法治化,维护司法权威与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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