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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网络行为宣传教育】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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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网络行为“宣传教育周”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行为,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大家一起重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四章第二节五十七条: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不得有以下行为:

01

制作、传播与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和言论;

02

制作、传播诋毁中国共产党、国家和公安机关形象的信息和言论;

03

制作、传播低俗信息、不实信息和不当言论;

04

制作、传播、讨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内部敏感信息;

05

擅自发布涉及警务工作秘密的文字、图片、音视频;

06

未经批准,以人民警察身份开设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公众号,个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媒体头像使用公安机关标志与符号;

07

利用网络社交工具的支付、红包、转账等功能变相进行权钱交易;

08

利用网络社交媒体进行不正当交往,非工作需要加入有明显不良倾向的微信群、论坛等网络社交群体;

09

利用网络社交媒体从事其他与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党的优良传统相违背的活动;

西充公安

编辑:李剑锋

审核:向 艳 李丹凤

该期微信系西充公安编辑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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