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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起诉人位于国内,被告人身处澳大利亚时,核心法律目标是确保国内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能在澳大利亚获得承认与执行。这一过程需严格遵循澳大利亚针对外国判决的专门法律体系,结合其法定制度与普通法原则推进,以下是基于澳大利亚法律规定的核心实操要点。
一、核心法律框架:国内判决在澳执行的适用规则
澳大利亚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制度分为三类,国内判决因中国未被列入《1992 年外国判决条例》(FJ Regulations),需优先适用普通法制度,仅在特殊情形下涉及其他规则:
1、普通法制度:这是国内判决在澳执行的主要依据。因中国法院未被纳入 FJ Regulations 清单,起诉人需以债务诉讼或重新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据普通法原则申请承认与执行,核心是证明国内判决符合澳洲法律认可的要件。
2、一般法定制度:依据《1991 年外国判决法》(FJ Act),仅适用于与澳大利亚存在实质互惠关系的国家 / 地区的法院判决(如英国、新加坡、香港等),国内判决不适用此制度。
3、特殊制度:仅针对新西兰判决的《2010 年跨塔斯曼海诉讼法》(TTP Act),与国内判决执行无关,无需考虑。
4、补充规则:若判决针对澳大利亚国家或其独立实体,还需额外遵守《1985 年外国国家豁免法》的特别规定。
二、国内判决在澳可执行的核心要求
国内判决需同时满足形式与实质要件,才能获得澳大利亚法院的承认与执行,核心标准基于普通法原则:
(一)判决本身的要求
1、判决性质:必须是确定或可轻易计算的金钱判决(如欠款、损害赔偿金等);非金钱判决(如禁令、强制履行)仅在衡平法特殊情形下可能获得支持(如财产所有权确认、辅助外国冻结令的措施)。
2、判决效力:需为 “终局且具有约束力” 的生效判决(res judicata),不得存在可重新审理的空间,即使被告人在国内仍有上诉可能,不影响其 “终局性” 认定,但澳大利亚法院可能在上诉期间中止执行。
3、排除情形:不得是基于外国税收债务、惩罚性罚款作出的判决,此类判决会被澳大利亚法院拒绝执行。
(二)管辖权与当事人要件
1、国内法院需具备 “国际管辖权”:这是澳大利亚法院审查的核心,起诉人需证明国内法院对被告人的管辖符合澳洲法律认可的标准,包括:
被告人在国内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身处中国;
判决涉及位于中国的有形财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
被告人通过协议约定接受中国法院管辖,或在国内诉讼中应诉(非仅抗辩管辖权);
被告人在国内有住所或惯常居所。
2、当事人一致性:国内判决的双方当事人需与在澳申请执行的当事人完全一致,不得存在主体变更或追加情形。
三、申请程序与时效限制
(一)申请流程
1、启动方式:起诉人需在澳大利亚法院通过 “原诉程序” 或 “债务诉讼” 申请,而非直接登记。申请时需提交经认证的国内判决副本、英文翻译文件,以及支持性宣誓书(需载明判决生效情况、未履行金额、被告人在澳相关信息等)。
2、法院选择:需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或被告人财产所在地、惯常居所地的州 / 地区最高法院申请,具体需符合对应法院的管辖要求(如财产所在地法院对财产执行更具实操性)。
3、程序要点:需遵守澳大利亚各州 / 地区的程序性规则,例如维多利亚州《2018 年最高法院民事程序规则》、新南威尔士州《2005 年统一民事诉讼规则》对证据形式的不同要求,确保申请材料符合当地标准。
(二)时效要求
澳大利亚各州 / 地区对普通法下外国判决执行的时效有明确规定,起诉人需在时效内提出申请:
维多利亚州、南澳大利亚州:15 年(自判决在国内生效可执行之日起算);
新南威尔士州、昆士兰州、塔斯马尼亚州等多数地区:12 年;
西澳大利亚州:无专门时效,适用 6 年一般诉讼时效(自权利主张产生之日起算)。时效届满后,起诉人将丧失在澳申请执行的权利,需严格把控时间节点。
四、执行挑战与救济途径
(一)被告人可能的抗辩理由
被告人(澳大利亚一方)可依据普通法原则对执行申请提出挑战,起诉人需提前做好应对:
1、国内判决通过欺诈获得,且该欺诈在国内诉讼中无法提出;
2、判决内容明显违反澳大利亚公共政策(澳洲法院对该理由认定极为严格,仅针对 “严重违反实质正义” 的情形,如国内诉讼存在重大程序不公);
3、被告人在国内诉讼中未获得自然公正待遇(如未收到有效应诉通知、未被给予公平答辩机会);
4、判决属于税收债务或惩罚性罚款性质。
(二)起诉人的救济与应对
1、证据准备:需充分举证反驳被告人的抗辩,例如提供国内法院的送达回证、庭审记录,证明被告人已获得公平应诉机会;
2、程序合规:严格遵守澳大利亚法院的举证规则,确保提交的判决副本、翻译文件经过正规认证,避免因形式瑕疵被驳回;
3、案例参考: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 2024 年在 Yong v Lihua 案中明确,仅以 “国内诉讼未采纳某一抗辩” 为由主张违反公共政策不成立,需证明存在 “严重程序不公”,起诉人可参考该标准准备证据。
五、执行方式与关键注意事项
(一)可采取的执行措施
国内判决一旦获得澳大利亚法院承认并生效,其执行效力与澳洲本地判决一致,起诉人可申请法院采取以下措施:
查封、拍卖被告人在澳的不动产(如房产)、动产(如车辆、存款);
向被告人的雇主发出扣押令,截留其工资、薪金;
对被告人持有的股票、债券、债权等财产设定担保;
申请指定财产管理人接管被告人相关资产;
情节严重时,可申请法院对拒不履行的被告人采取拘留措施。
(二)起诉人需重点关注的事项
1、提前规划管辖权:在国内起诉阶段,需确保国内法院对被告人的管辖符合澳大利亚法律认可的 “国际管辖权” 标准(如锁定被告人在国内的住所、合同约定管辖等),避免后续因管辖权问题被驳回执行申请;
2、核实被告人资产:起诉前需通过合法途径查明被告人在澳的财产线索(如房产、银行账户、工作单位等),这是执行成功的关键,澳大利亚法院仅能对被告人在澳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3、遵守信息披露义务:申请过程中需全面披露判决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上诉或抵销事由,如未如实披露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参考 2024 年 Michael Wilson & Partners Ltd v Emmott 案,澳洲法院因申请人未披露对立判决而中止执行);
4、重视程序细节:澳大利亚各州 / 地区法院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认证要求不同,需针对性准备,避免因程序瑕疵延误执行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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