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廊坊发布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广阳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有效防止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广阳区实际,经广阳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全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时间:自2025年12月15日起。
二、禁止区域:广阳区全域。
三、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引燃后通过燃烧或者爆炸,产生光、声、色、形、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四、各镇人民政府、白家务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广阳经开区管委会依法履行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属地责任;区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市场、住建、交通运输、民政、教体、宣传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开展禁售禁放宣传教育和巡查管控工作,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五、全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要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倡导文明过节,绿色生活,确保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六、对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及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或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对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及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举报电话:2238110(公安),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严惩。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5日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政府
关于安次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有效防止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安次区实际,经安次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全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时间:自2025年12月12日起。
二、禁止区域:安次区全域。
三、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引燃后通过燃烧或者爆炸,产生光、声、色、形、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廊坊高新区、龙河高新区管委会依法履行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属地责任,区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市场、住建、卫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交通运输、民政、教体、宣传、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开展禁售禁放宣传教育和巡查管控工作,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五、全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要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倡导文明过节,绿色生活,确保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六、对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及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或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对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及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举报电话:2192678(公安),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严惩。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2日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有效防止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就廊坊开发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时间:自2025年12月15日起。
二、禁止区域:廊坊开发区全域。
三、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引燃后通过燃烧或者爆炸,产生光、声、色、形、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四、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属地责任,开发区党政办、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文教卫生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公用事业管理局、社会发展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开展禁售禁放宣传教育和巡查管控工作,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五、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要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倡导文明过节,绿色生活,确保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六、对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及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或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对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以及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举报电话:110,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严惩。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
文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县范围内
禁止生产、储存、经营、
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规定和省、市环境污染防治要求,经文安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全年任何时间内一律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依法履行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属地责任,县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宣传、网信、供销合作社、城市管理、住建、民政、消防、教体、气象等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开展禁售禁放宣传教育和巡查管控工作,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三、全县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要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倡导文明、绿色生活,确保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五、对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及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或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违反本通告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对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及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严惩。举报电话:110(公安)
文安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5日
其他各县陆续发布禁燃禁放公告
所以
廊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售卖、存储、燃放全都不允许
编辑:韩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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