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志玲,1965年生,1990年进入化州市人民法院工作,从书记员一路干到副院长,2010年后任化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长,2012年后任化州市委政法委副书记。2016年10月,郭志玲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作为一名反贪局长,郭志玲经常研究的是化州市各单位“一把手”的“含金量”,基本形成了一条权力的生财链:研究职位含金量—接收举报信—“请”当事人到反贪局—制造紧张气氛—谈判收钱—放人了事。她不屑于查处群众身边的腐败,而是将目光盯着有油水的职位。
郭志玲有着极强的反侦查能力。每次收钱,她都精心选取茂化公路法院门口、公园或大酒店附近作为接洽点,利用无牌小汽车、异地二手手机遥控指挥。她本人躲在暗处,让中间人开着车在相关地段溜达,全程将送钱人“牵着鼻子走”,甚至临时指挥车辆变换路线以确保安全。
为藏匿赃款,郭志玲甚至用农村雇请的小保姆身份证开户储存巨额存款,在茂名市区购买两套房产,并用不会开车的父亲名字购买路虎汽车。积累了20多年司法经验的她,曾自恃手段高明,但最终难逃“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铁律。
来源:尚纪纪言、新粤微闻、信义都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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